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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小哥送件途中撞人,赔偿责任谁承担?

  每日穿梭于街头巷尾的快递小哥,是城市运转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如果快递小哥派送快递的途中不慎撞人,赔偿责任到底该由谁担?

  2023年的一天上午,快递员小涛驾驶电动三轮车右转时,未留意观察同向直行车辆,与王女士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王女士腰椎骨折、左手及臀部多处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小涛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女士无责。

  但小涛并非由快递公司直接雇佣,而是由老周个人招用。而老周与某快递公司签订了《区域承包合同》,负责某片区的快递派送业务,并约定“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事故发生时,小涛正穿着该快递品牌的工服、使用其系统派件。快递公司为所有配送快递的车辆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因协商赔偿不成,王女士将小涛、老周、快递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6万余元。

  涉事快递公司辩称,其已将案涉片区的快递派送业务承包给老周,双方约定老周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小涛系老周自行雇佣的人员,与快递公司不存在任何雇佣或劳动关系,快递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肇事车辆的车架号或电机号,无法确认车辆是否属于保单载明的承保范围,需要进一步举证或者法院查明后再行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在案证据未显示老周持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老周与快递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属于内部约定,缺乏公示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结合案件事实来看,老周与小涛均以涉事快递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快递业务,因此,事故责任应由用人单位快递公司承担。

  关于保险理赔问题,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对承保车辆的车架号或者电机号进行了约定,但在案证据未显示案涉车辆的非机动车车架号或者电机号信息,无法证明案涉车辆属于涉案保单列明的承保范围。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涉事快递公司赔偿王女士25.7万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实则暴露了当前快递行业普遍存在的“假承包、真甩责”经营乱象。法官特别提醒:

  快递“外包”并非“免责金牌”,资质审查不可忽视。只要承包人不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资质,且其雇佣的快递员以快递公司名义对外提供快递服务,那么在法律上,快递公司即被认定为快递员的“用人单位”。

  买了保险≠能获赔,规范投保、固定证据是关键。每辆配送车都应登记唯一识别信息(如车架号);投保时务必做到“一车一保、信息对应”;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对肇事车辆进行拍照、录像,固定车辆识别信息,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确保理赔流程顺利推进。

  快,不能以牺牲安全和责任为代价。快递行业的高效,是建立在无数劳动者的奔波之上的,同时也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制度基础之上。无论是企业、从业者还是普通市民,唯有知法、守法、用法,才能让飞驰的车轮既高效又安心。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意外受伤,能否主张误工损失?

  现实生活中,不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选择返聘、再就业等方式,依旧在通过劳动创造价值。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主张误工费时,往往会被侵权方或保险公司以“已过退休年龄”为由拒绝。那么,退休年龄人员到底能否主张误工费?法院又会如何认定?

  2024年3月1日,67岁的退休执业医师李某乘坐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时,因驾驶员紧急刹车,导致站立状态的李某摔倒受伤。事故后,李某被送至通辽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出院诊断为双侧额叶脑挫裂伤、创伤性脑出血等。

  经查,李某退休前为执业医师,2023年10月1日与某社区卫生服务站签订《医师聘用合同》,约定聘用期至2026年10月1日,每月工资4000元,李某自2024年3月1日起因伤休假,期间工资未实际发放。

  某公交公司为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保额1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司法鉴定,李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45日、营养期为45日。李某随后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3411.85元。

  对于原告李某主张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被告某公交公司及某保险公司均提出,李某已过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的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交公司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应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本案中,通过车内监控录像可见,车辆驾驶员紧急刹车是导致原告李某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且视频内容无法证明原告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故被告某公交公司应向原告李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同时,被告某公交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为案涉公交车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内先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如有不足部分,再由某公交公司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经计算,原告李某因本次意外共产生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26338.65元。其中,对于原告李某主张的误工费部分,虽其在事故发生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代表其丧失劳动能力。

  通过李某提供的聘用合同、工作证明等,能够证实其受伤前仍从事医师工作并因伤误工,且由此导致收入减少,故误工费按其实际收入损失即月工资4000元的标准计算,为24000元。

  最终,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保险金100000元,被告某公交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剩余损失26338.65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法院支持李某误工费主张的核心原因的在于,误工费的认定核心是实际误工损失,而非年龄限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等同于劳动能力丧失。退休年龄是国家规定的职工享受养老待遇的起始标准,并非认定公民丧失劳动能力的法律依据。随着生活水平和医疗条件的提升,许多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仍具备相应劳动技能和劳动能力,其参与社会劳动、获取合法收入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李某虽已67岁,但作为执业医师,其仍具备提供医疗服务的专业能力,退休后返聘从事医师工作符合客观实际,不能仅凭年龄就否定其劳动能力。李某提交的《医师聘用合同》明确了工作内容、聘用期限及月工资4000元的标准,相应《证明》能证实其因伤休假、工资停发的事实,结合其持有的医师资格证书,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其退休后存在稳定、合法的劳动收入,且该收入因本次事故实际中断。

  经司法鉴定,李某的误工期被评定为180日,该鉴定意见符合相关标准及临床实践,结合其每月4000元的固定收入标准,能够明确计算出其因伤误工导致的收入减少金额,该损失具有直接性和客观性,故对原告李某提出主张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类型:劳动
2026-02-14
高空抛物砸伤人,整栋楼都要赔?

  一块从天而降的砖头,砸伤了楼下散步的老人,却因事发地未安装监控而找不到“真凶”。家住二楼的业主需要负责吗?物业公司一纸协议就能免责吗?近日,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4年2月,已退休的业主潘某在小区内散步时,途经一栋单元楼下,被一块高空坠落的砖头砸中头部,随后入院治疗。事发后,因小区公共区域未安装监控摄像头,公安机关未能查明确切的侵权人。潘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将该栋楼二楼及以上可能抛掷物品的十户业主颜某、刘某等人,以及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一并诉至洞口县人民法院,主张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167.15元。

  庭审中,多名业主提出异议。被告颜某称,自己家住二楼,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刘某称,事发时其本人及家人均不在家中。物业服务企业则辩称,其已在《物业管理协议》中约定不承担业主人身财产的保险和保管责任,且已尽到管理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表明,在此类纠纷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由被诉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若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排除自己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就需依法分担补偿责任。

  本案中,除业主龙某提供了完整的不在场证明(高速公路缴费、异地开学证明等形成证据链)得以免责外,其余未能充分举证的业主均需承担责任。

  关于“二楼是否属于高空”的争议,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国家关于高处作业的标准(即作业位置最低点距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即属高处作业)进行认定。普通住宅二楼高度通常超过3米,足以对地面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完全符合法律意义上“高空”的认定条件,住户不能以楼层较低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认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负有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发生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未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导致无法追溯抛物源头,属于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其以物业管理协议中的格式条款主张免责,因该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原告已达退休年龄,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且原告的损害未到伤残,综上,法院最终确定原告损失金额为13 186.94元,判决被告颜某、刘某等九名业主,各自向原告潘某支付补偿款1025.65元,被告洞口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956.09元。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坠物危害极大,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本案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规则,与一般侵权纠纷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不同,一方面是因为受害人在高空抛物、坠物侵权案件中处于举证弱势地位,难以证明具体侵权人,而建筑物使用人更易证明自身是否存在加害可能性。

  法律的作用在于定纷止争,解决已经发生的纠纷,而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还需要全体公民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提升法治意识,管好自家门窗阳台的同时,约束自己随意抛物的不良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切实履行安全保障职责,完善监控等技防措施,加强日常宣传与巡查,相关部门也需加强监管与普法。

  只有形成多元共治格局,才能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案例类型:侵权
2026-02-14
过年了,别做牌桌上的那只“猪”

春节亲友相聚,小小牌桌添年味。但你可曾想过,牌桌对面笑容满面的“老友”,手机那头热情相邀的“牌友”,或许正将这场牌局视作岁末“收割”的良机?

01、百万“杀猪盘”,亲戚成主谋

唐先生与周某甲本是亲戚,常在一起打麻将。唐先生是征收户,才领取到一笔数百万元的征收款。周某甲见唐先生打牌容易上头,便与周某乙合谋,以“斗牛”的方式对其“杀猪”。

2023年9月起,周某甲以茶社为据点,编造理由诱骗唐先生参赌;周某乙则在牌局上通过码牌、做标记等方式操控输赢。二人约定仅有唐先生需以现金结算筹码,周某甲等人无需兑现。期间,周某甲还拉拢严某通过偷看牌、换牌等手段配合作弊。

为使骗局更逼真,周某乙另招募多人组成“气氛组”,在牌桌上配合切牌、抬高押注,刺激唐先生加大赌注。事成后,赃款通过周某甲女友账户收取并瓜分,“气氛组”成员则按次领取报酬。

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间,该团伙通过5次赌局共骗取唐先生175.12万元,其中60万元诈骗未遂。

长沙市望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使用欺诈手段控制赌博输赢,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依法惩处,判处被告人周某甲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02、线上邀约“暗号局”,合围生人设陷阱

2024年8月至11月期间,裴某某、 涂某某等人先后互相纠集、共同商议,通过社交平台邀约他人进行线下麻将。局中,三名成员假装互不相识,通过人为控制摸牌定座,确保“主攻手”坐在受害人对面,两名同伙分坐其左右,便于递换牌。

牌局开始后,一场“暗号战”悄然上演:“主攻手”通过不同的拿牌方式,告知同伙自己所需要的牌。同伙则心领神会,打出相应牌张,或趁受害人不注意递换牌。为确保骗局顺利,他们还安排人员在一旁紧盯受害人,通过聊天等方式分散其注意力,并防范其识破骗局喊人和输钱逃跑等。诈骗所得钱款根据各人作用大小分配。

通过上述手段,该团伙先后骗取被害人朱某等人18余万元。

望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某、涂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判处被告人裴某某、涂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03、“科技外挂”团伙做局,反被牌友当场识破

一副特制的扑克、一副能看穿牌面的隐形眼镜——这不是电影情节,而是一起真实赌博诈骗案中的作案工具。2023年10月,易某购置了这套设备,并找来叶某某、胡某某,合谋在牌局中“做局”赢钱。

三人约定分工后,便邀约小罗、小志到叶某某家中玩“炸金花”。局中,易某佩戴透视眼镜偷看他人牌面,叶某某和胡某某则在旁配合。通过这一手段,三人当场骗取小罗、小志现金3400元,并设赌债3700元。

事后,小罗和小志琢磨着不对劲,怀疑自己遭遇了“杀猪局”。为验证猜测,两人于两日后再次组局,并事先还清欠款。果不其然,易某等人在牌桌上故伎重演,被早有防备的小罗和小志当场识破,后将三人控制并报警。

望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叶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判处被告人易某等人拘役五个月至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麻将本为娱乐,部分不法分子却利用特制牌具、暗号手势等手段操控牌局,将本应公平的游戏变成必输骗局。年关将至,法官在此提醒:娱乐当有度,防骗需警惕。切勿参与陌生可疑牌局,不涉及大额钱财往来,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一旦发现被骗,请及时报警。愿大家守住法律红线,远离牌桌陷阱,过一个安心、温馨的团圆年。

案例类型:刑事
2026-02-14
资助儿子儿媳的装修款,是赠与还是借款?湖南株洲法院判了

“感谢法官、感谢法院,不仅把案子断得明明白白,还保全了我们母子情!”近日,当事人吕某专程将一面绣着“严格执法、爱心暖民”八个大字的锦旗送到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达江手中。这八个字,浓缩了一段跨越十余年的亲情纠葛,也见证了一份兼顾法理与人情的判决。

案情简介:两笔钱,两种性质

2013年,原告吕某借给儿子杨某、儿媳赵某11万元用于装修婚房。次年杨某患病,吕某又将银行卡交给赵某,用于杨某的治疗及生活开销,期间支出5万余元。双方就两笔款项是否属于借款、是否应当归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对钱款性质各执一词,经承办法官、副院长黄洪波耐心询问了解、逐笔核对证据后厘清:双方对11万元装修款存在借贷合意,属借款,应予偿还;5万余元为治病支出,系母亲在特殊情境下的情感托付,属赠与,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杨某、赵某向吕某偿还11万元借款,驳回其他诉求。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主动履行完毕。

法官手记:法律有尺度,司法有温度

“家事纠纷不能一判了之。”黄洪波说:“既要守住证据规则、把准法律尺度;也要读懂亲情逻辑,彰显司法温情。”正是这份审慎,让当事人在拿到判决书时感慨:“法官把道理说透了,这钱我们还得心服口服。”

砥砺前行:一面锦旗,双向奔赴

这起案件,对当事人而言,是权利被尊重的慰藉;对法官而言,这是职业价值的真切回响,也是荷塘法院践行“法理情融合”审判理念的生动注脚。今后,荷塘法院将继续在家事审判中深耕细作,让法律不仅成为定分止争的准绳,更成为修复亲情、温暖民心的桥梁。

案例类型:债务
202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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