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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到底有何区别?

“定金”与“订金”,发音相同,二者的法律上的解读确大相径庭,法官通过具体案例告诉你二者的区别。详情请看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小王经小赵介绍欲承包一公司食堂,双方约定中介费为36800元,小王先向小赵支付10000元“订金”,待所有中介费支付完毕后,双方再签订中介合同,2014年12月17日,小王向小赵微信转账10000元,并备注“食堂订金”。经实地考察后,小王告知小赵称自己的合伙人认为食堂的实际营业额与小赵的所描述的不符,其合伙人不愿意做,小王自己一个人资金有限,故承包不了这个食堂,并催促小赵退还订金,小赵表示订金已交给甲方公司,无法退还。小王无奈,诉至衡阳市衡东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小王向小赵转款10000元备注为“食堂订金”,该款系中介合同的预付款,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能请求支付合同报酬,故小赵应退还小王合同预付款,考虑到小赵在安排试菜等中介活动确实会支出必要费用,法院酌定小赵向小王退还合同预付款85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王返还预付中介费8500元。

法官说法

“定金”属于法定担保方式,具有明确的合同履约保障功能。其核心目的是通过经济约束促使双方履行约定。如支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收受定金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限部分无效),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且合同中需使用“定金”字样(“订金”或其他表述不触发罚则)。

“订金”仅为预付款性质,属于交易习惯中的资金预支,法律未赋予其强制担保效力,具体规则由双方协商或行业惯例决定。若交易未完成,收受“订金”方通常需全额退还;若因支付“订金”方原因导致交易失败,可协商扣除部分订金作为补偿,但无强制双倍返还义务。“订金”无金额比例限制,口头或书面约定均可,但书面形式更利于举证。

在签订合同时,若需强化约束力,应选择“定金”并注意金额上限,采用书面形式;若追求交易灵活性,可采用“订金”,但需细化退款条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作者:郭朋程
彩礼到底还不还?还多少?湖南一法院给出答案
彩礼是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寄予着恋人对婚姻生活的美好憧憬,也承载着长辈对小家庭的祝福。然而,一些地区彩礼数额持续走高,不仅为给付方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不少恋人也因彩礼产生矛盾。
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五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法院结合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热点问题,选取了5件涉彩礼纠纷案件,来解答人民群众争议较多的即特定情况下能否返还彩礼的问题,以期促使人民群众理性看待彩礼,真正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助力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01、远超双方恋爱同居期间生活费用的大额转账,应酌情予以返还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陆某与杨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1月,双方开始同居。2022年5月,陆某出具书面承诺每月向杨某支付6500元(含生活费)及过年费2万元。2021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陆某通过微信多次向杨某转账,其中1万元以上的转账95000元,杨某同期向陆某转账24900元。2024年5月,双方因矛盾终止恋爱关系,未缔结婚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与杨某已经分手,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陆某有权要求杨某返还部分彩礼。陆某向杨某保证每个月包括生活费给6500元,可以认定本案中陆某给杨某6500元以下的转账为陆某承担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开支费用,不能要求杨某返还。另外,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陆某给杨某转账金额95000元属彩礼范畴,杨某也有给陆某转账24900元的事实,酌情认定杨某返还陆某5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陆某赠与杨某财物是为维持恋爱关系并结婚,这属于附条件赠与。陆某承诺的每月固定金额内转账视为生活开支,无需返还。超出生活费用的大额转账,涉及购买金银首饰等因素,同时杨某也曾向陆某转账,通过综合考量这些因素,法院酌情认定具体返还金额。
02、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可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基本案情】
唐某与郭某(女)经介绍相识,2019年1月举行订婚仪式,唐某支付郭某订婚红包20000元及亲属红包7560元。2019年4月,唐某为郭某购置金器花费19128元。后两人举办了婚礼,唐某支付了彩礼66000元、改口费2000元、亲属红包2200元及酒席费用6800元;郭某返还唐某红包8800元并置办婚被6床。举办婚礼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由郭某抚养)。2020年4月,双方因矛盾分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限定于婚姻性质的财产,返还的具体数额应综合考虑同居生活情况、男方给付彩礼的数额和经济状况、双方过错程度及身体是否受到损害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予以确定,考虑到郭某与唐某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小孩,酌定郭某返还唐某彩礼24000元。
【典型意义】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产给付。本案中,唐某与郭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还育有子女,这对郭某的生活和身心产生较大影响。综合考量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定郭某返还部分彩礼。
03、小额赠与及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彩礼范畴,大额彩礼依共同生活情况酌情返还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谢某与刘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双方亲人见面后,谢某支付刘某“倒茶礼金”22800元、刘某父母礼金2560元。举行订婚仪式前,谢某给刘某压岁钱、为刘某举办生日宴、购买手机以及双方外出旅游共计花费60000余元。2024年2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谢某支付彩礼82800元、购置金器33626元、亲属礼金3760元及订婚宴费用18460元。订婚后,刘某跟随谢某外出做生意,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24年7月,双方因同居期间经常发生争吵而分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订婚时给付的认亲礼、小额红包、烟酒等礼品,双方的酒宴开支,双方父母亲友给付的改口红包,以及双方交往过程中的各种红包等人情往来和财物给付,均是为增进双方感情,促进双方婚姻成立的正常人际交往,系无偿赠与行为或正常的生活开支,不属于彩礼范畴,双方均无返还义务。鉴于谢某与被告刘某订婚后共同生活五个月的事实,结合本案彩礼金额、双方经济条件、分手原因、本地风俗等综合因素,酌情认定刘某方返还76999.45元。
【典型意义】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时,彩礼给付方要求返还全部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未登记结婚,订婚后刘某即跟随谢某外出做生意,双方开始共同生活,综合考量本案彩礼金额、双方经济条件、分手原因以及本地风俗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刘某返还部分彩礼的判决,体现了对双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04、婚约财产纠纷中,给付方父母可作为共同原告,主张返还彩礼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赵某与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订婚,赵某支付张某彩礼80888元、张某父母红包8416元及张某亲属红包若干。2023年3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同居生活一个月后,双方因矛盾发生争吵分手。分手后,张某发现自己怀孕并自行终止妊娠。赵某及其父母诉请张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赵某给付张某方一定数额的彩礼,后双方在相处过程中产生矛盾而分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应当退还彩礼的情形。本案中,张某独自前往医院实施了人流手术,该手术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张某经济损失及身体的伤害,再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酌定张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50752.8元。
【典型意义】
本案例明确给付方的父母可作共同原告、收受方的父母可作共同被告,有效解决诉讼主体认定问题。现实生活中,缔结婚约的事务需要父母办理,彩礼一般也由女方父母收受。因此,返还彩礼不仅涉及婚约双方的个人利益,也会涉及双方父母的利益。综上,赵某及其父母要求张某及其父母共同承担返还部分彩礼的民事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05、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彩礼
【基本案情】
刘某与颜某(女)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2月,双方登记结婚。刘某给付颜某订婚礼金66688元、结婚彩礼200888元及价值10000元的首饰。婚后,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了10个月,后因性格不合而离婚,双方未生育小孩。结婚期间,颜某为双方共同经营的汽车修理店支付了部分费用。离婚后,刘某的父亲去世,刘某随其养母生活,缺少经济来源,生活出现困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虽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刘某因家庭变故生活困难,符合彩礼返还条件。结合颜某为共同生活及经营的实际支出,综合彩礼数额、本地习俗等因素,酌定颜某返还彩礼120000元。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刘某与颜某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刘某因家庭变故缺少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符合彩礼返还条件。此外,考虑到颜某为共同生活及经营有实际支出,法院综合考量彩礼数额、本地习俗等因素,酌情认定颜某返还刘某部分彩礼。
作者:邱清龙、张红芬
案例类型:婚姻
发布时间:2025-04-01 16:36:01
分手后发私密照?法院:赔礼道歉+赔偿!

恋爱,本应是一段充满甜蜜与美好的时光,可当爱情消逝,一些人却做出令人不齿的行为,严重侵害他人权益。近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前男友滥用前女友照片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案件,通过剖析这一案例,进一步提升法律意识,共同筑牢尊重与保护人格权的法治防线。

原告小美(化名)与被告小帅(化名)原系情侣关系,小美是一个小有名气的网红,喜欢在朋友圈里分享自己的照片,分手后,小美发现小帅竟将其朋友圈的私人照片发布于某不良网站,并配以露骨文字进行“推广”,这些不堪入目的图文,让小美陷入了无尽的痛苦与困扰,使其名誉严重受损。小美在发现被侵权后,果断收集证据及报警,并以一纸诉状将小帅告上法院,要求小帅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及支付合理维权费用。

调解结果:此案受理后,因考虑到双方曾系男女朋友,且该类纠纷对当事人心理影响较大,为妥善化解矛盾,法官决定优先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陈述意见,并向被告详细阐释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其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后果。经过多轮沟通协商,被告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小美表示诚挚的歉意,承诺不再在任何社交平台上发布原告的照片且不会利用发布的照片进行营利性行为,并通过手写道歉信及打电话的方式向原告进行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及维权费用共计18000元,双方就此达成调解协议。

爱情需要真诚,分手也需体面,切勿因一时冲动做出违法之事,最终害人害己。让我们共同努力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共建和谐美好的生活。

法官说法: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肖像权,若遭遇侵权,如何高效维权?

第一步固定证据:

①立即对侵权内容截图、录屏,必要时通过公证机构保全证据;

②记录侵权链接、发布时间、传播范围等关键信息。

第二步多途径维权:

①平台投诉——要求网站或社交平台删除侵权内容;

②报警处理——若涉及传播淫秽信息或诽谤,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③提起诉讼——向法院起诉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第三步主张合理赔偿:

除精神损害赔偿外,可要求侵权人承担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维权支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每个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人格权利,即便双方曾是亲密关系,也绝非法外“特权”,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一旦发生人格权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往往是难以估量且难以挽回的。同时,当我们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也应像小美一样,勇敢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寻求法律帮助,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制裁。

 

案例类型:侵权
发布时间:2025-04-01 16:36:05
私自利用“樟树港辣椒”招揽客户,侵权吗?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背景下,地理标志保护既关乎农民“钱袋子”,更涉及消费者“舌尖安全”。近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高仿”辣椒侵权案,判决某餐饮公司赔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4500元。该案的判决为特色农产品品牌化发展标记出法律红线,也提醒市场主体,唯有尊重知识产权,方能在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

  樟树港辣椒是湖南省湘阴县樟树镇的特产,因悠久的历史、特定的生产方式和独特的口感而闻名。为加强樟树港辣椒的品牌效应,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以下简称辣椒产业协会)申请并注册了第11056297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名称为“樟树港辣椒”。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3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经续展至2033年1月20日,目前仍在有效期间内。

  樟树港辣椒的上市期为每年的4至10月,有商家会在休市期私自利用“樟树港辣椒”作为招牌招揽客户,牟取非法利益。2024年1月,辣椒产业协会发现某餐饮公司在外卖平台经营的某湘菜馆店内售卖“煎樟树港辣椒”菜品,价格为42元,显示月销量为13。辣椒产业协会遂诉至法院,要求某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万元。

  庭审中,某餐饮公司确认案涉店铺系其经营,现菜品已不再使用“樟树港辣椒”标注。基于侵权行为已停止,辣椒产业协会当庭撤回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某餐饮公司在销售的菜品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樟树港辣椒”,起到了识别商品产区及商品特定品质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经比对,被诉侵权标识“樟树港辣椒”与第11056297号注册商标所包括的文字识别部分的读音、字形、字义均相同,整体上构成近似标识。结合第11056297号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的原产地为樟树镇区域且具有该产区特有的品质。在某餐饮公司不能证明其销售的“樟树港辣椒”符合该地理标志的特定条件,也不能证明其销售的“樟树港辣椒”具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其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樟树港辣椒”侵害了辣椒产业协会第110562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和纠错态度、侵权形式、期间、后果、影响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等因素,再综合考虑原告在全国各地批量进行诉讼的因素,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作者:张雅慧 安慧 何迪信

案例类型:知产
发布时间:2025-04-01 16:36:09
二手车未及时过户被查封,卖家要担责吗?

  性价比高、磨合期短,拥有这些优点的二手车受到部分消费者的青睐。交易市场活跃的同时,纠纷日趋增多。买车待售期间未及时过户,后因车主原因车辆被查封,能退货吗?

  2025年1月,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小李、小赖均从事二手车生意。2023年9月,小赖从小蔡处购买了一辆轿车,之后发朋友圈转卖该车。小李咨询车辆信息后,欲购买该车。双方就车辆价格及过户事宜进行沟通后,小赖收取了定金。次日,小李付清购车款80余万元,小赖将案涉车辆及过户相关材料和车钥匙通过板车物流方式交付给小李。两日后,小李收到案涉车辆。同年12月,小李找到买家欲过户该车时,发现该车于10月底因车主小蔡的原因被司法机关查封而无法过户,遂找到小赖要求协助解决。

  协商无果后,小李将小赖、小蔡等人起诉至武平法院,要求解除订立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关系,并退还购车款。

  武平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小李与小赖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小赖在收到小李支付的购车款后,按约定向小李交付了案涉车辆,自交付时起小李对该车辆即享有所有权,双方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小李作为二手车商,对车辆交付后不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的法律风险、车辆另行交易程序以及不变更所有权增加交易纠纷发生的概率等应当明知,且小赖在出卖案涉车辆时已经明确提示小李要求及时办理过户登记,也按对方要求将过户登记所需材料进行交付。小李在收到车辆及相关过户登记材料后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之后发现车辆无法过户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小赖。案件审理过程中,车辆已解除查封,小李可随时将车辆过户,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小赖存在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依法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情形。故对小李提出的解除与小赖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小赖退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武平法院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买受人可以不经登记,在收到车辆时即取得车辆的所有权,但不办理过户登记将带来许多意料之外的麻烦,交易风险发生几率将成倍增加,办理过户登记是避免纠纷的关键。所以,无论是车商之间还是自然人之间买卖二手车辆,均应依法及时办理车辆过户登记,避免长时间拖延引发法律风险,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作者:李清连 刘珍

案例类型:合同
发布时间:2025-04-01 16: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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