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实习生 何俊达 长沙报道
“70多岁的父亲中风后手脚不便,我们子女出钱请了保姆照顾,没想到没过多久,他俩竟瞒着我们领了结婚证。”
近日,长沙县一位网友在红网《问法湖南》平台留言,称登记结婚后,父亲的存款和退休金流向就成了“盲区”,子女无法掌握。后来查记录才发现,保姆王某(化名)多次将钱转给自己和女儿、儿子,合计超过20万元,还将家中的现金和母亲留下的首饰据为己有。
更令家属愤怒的是,王某去年以“回老家照顾孙子”为由离开长沙,带走了老人的退休金卡和存折,此后一去不返,老人近期生病也未现身。“我们怀疑她根本就是诈骗,这种情况报警有用吗?”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波表示,如果王某是以结婚方式达到骗取老人财物的目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周波指出,若证据显示王某从一开始就无感情基础,仅为骗财而结婚,便可认定为婚恋诈骗。建议家属尽快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如转账记录、聊天内容、监控资料等,并及时报警。如公安机关未立案或认为不构成犯罪,家属也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依法维权。
“遇到类似情况时,需分清婚恋诈骗和婚恋纠纷的界限。”周波提醒,前者属于打着恋爱幌子的刑事犯罪,后者则属于感情破裂引发的民事纷争。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以及获取财物的方式是否具有欺骗性。
例如,频繁以“家人患病”“打点关系”等理由借钱或要钱,却拒绝当面或视频核实的,往往属于诈骗;若交往期间确有赠与、借贷行为,但后期因经济变故导致感情破裂,则通常属纠纷范畴。
同时,家属平时也要加强对老人财务和生活的关注,妥善保管银行卡、存折等重要物品。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保留证据并依法维权,避免因“情财两空”带来更深重的精神创伤与家庭裂痕。
2024年12月14日凌晨1时许,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火打破了某居民区的宁静。被害人谭某某家的柴房被人恶意纵火,火势迅速蔓延,导致房屋内外严重损毁,所幸居民及时发现并扑灭火势,未造成人员伤亡。然而,这场火灾并非意外,而是一起蓄意报复的犯罪行为。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被告人郑某某因固执地认为邻居谭某某、张某某夫妇二人“好吃懒做”,不仅三天两头拉着自己丈夫打麻将,还疑神疑鬼地觉得被害人张某某和自己的丈夫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这些负面情绪日积月累,最终让她失去了理智。
案发当晚,被告人郑某某将玉米芯蘸上酒精燃料后点燃,直接扔进被害人谭某某家的柴房。“我就是气不过,想给他们一个教训。”被告人郑某某事后这样解释自己的行为,全然不顾该区域是人口密集的居民区,一旦火势失控,后果不堪设想。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家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对受损房屋进行修缮,被害人谭某某、张某某对郑某某表示谅解。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居民区实施的纵火行为虽然针对特定对象,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极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放火罪,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放火罪向桑植县法院提起公诉。
承办检察官考虑到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经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和被害人意见,综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认为其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最终,被告人郑某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郑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因“怨火”上头实施报复行为,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可能触犯法律。放火罪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纵火泄愤看似是在宣泄情绪,实则会“引火上身”,大家在面对生活困扰、矛盾冲突时,需懂得控制自己的情绪,保持理智,通过合法的渠道解决问题。
遗嘱继承问题常常引发家庭矛盾,尤其是既有遗嘱又涉及法定继承时,到底以哪项为准?如何辨别逝者意愿,平衡生者权益?抚恤金及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日前,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罗某某(已故)与罗某系父女关系,罗某某自2010年左右与苏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居住直至2024年11月去世。
罗某某过世前,以打印与自书相结合的填空式方式立下遗嘱:生前留下的现金70%归与其有未婚同居关系的被告苏某某所有,30%归原告罗某所有,死后丧葬费用、工资补贴等全部归被告苏某某所有。原告罗某认为遗嘱无效,故诉至屈原法院,要求重新分配遗产。
法院审理
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一、遗嘱是否有效?二、罗某某生前所留存款12万元及身故后按照政策享受的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54580.34元(包含丧葬费8202元、抚恤金43789.68元、个人账户继承额2582.66元)应该如何分配?
针对焦点一,虽然该份遗嘱部分内容是打印,但涉及到继承人的名字和继承财产的关键词均为手写,被继承人在遗嘱上按骑缝指纹对遗嘱进行确认,其本质仍属于自书遗嘱,且有2名与遗嘱无利害关系的亲属在场见证,可以认定该份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罗某某遗嘱中写明身故后丧葬费用、工资补贴等全部归苏某某所有,在本案中,丧葬补助金,是属于死者生前就职单位对其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一次性抚恤金,是在其死亡后,向其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和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故遗嘱中关于后续丧葬费、抚恤金的分配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部分内容无效。关于罗某某生前存折内个人财产按照比例分配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针对焦点二,在本案中,被告苏某某非被继承人罗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故该份遗嘱包含了被继承人罗某某对被告苏某某的遗赠,诉争的财产应按照遗嘱与遗赠的相关法律进行处理。罗某某生前遗嘱针对个人财产12万元的分配比例为苏某某占70%,原告罗某占30%,故在罗某某葬礼结束后,按上述比例分配完毕,合法有效。
在被继承人罗某某名下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中,被告苏某某可按照遗嘱,分得政策发放的个人账户继承额2582.66元。罗某某的丧事由苏某某操办,当事人均认可办理丧事的礼金与开支持平,礼金部分来源于原告方的亲友,部分来源于被告方的亲友,考虑对丧事所付出的经济和劳动以及丧事开支来源,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苏某某得丧葬费补助90%即7387元。
罗某某与苏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苏某某非罗某某的近亲属,也非罗某某生前法定被抚养人,不属于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抚恤金应为原告罗某所有。
判决结果
综上,屈原法院判决罗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44610.48归罗某所有,9969.86元归苏某某所有。驳回原告罗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老人遗嘱中涉及个人合法财产部分,若遗嘱形式与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尊重老人意愿,按照遗嘱执行。但抚恤金和丧葬费性质特殊,二者均不属于遗产范畴,不能通过遗嘱进行处分。屈原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对该案作出判决,同时提醒公众,订立遗嘱时应明确区分遗产与其他财产权益,确保遗嘱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家庭纠纷。家庭成员也应注重沟通与理解,在处理遗产问题上,既要尊重逝者意愿,也要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跟着老板辛苦干活却被拖欠工钱,经法院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近期,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并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刑事自诉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湘阴法院判决易某支付冯某劳务费23685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执行期间,因易某拒绝报告财产、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湘阴法院于2024年8月两次决定对其司法拘留。
经查,2024年1月至8月,被告人易某微信账户进账12万余元,出账12万余元,仅2024年1月至3月的网上打牌支出流水就达1万余元。
湘阴法院以被告人易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4年7月26日将此案移送湘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湘阴县公安局于2024年9月11日决定不予立案。自诉人冯某于2024年10月14日提起刑事自诉,同日,湘阴法院立案受理。被告人易某于2024年10月14日被湘阴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29日被抓获到案。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在被强制执行期间有务工等合法收入,但将部分收入用于赌博,未将收入款用于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湘阴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易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轻者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会被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被告人有收入却将收入用于打牌赌博等违法开支,严重侵害了胜诉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是典型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要积极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存在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湘阴县人民法院将始终保持执行攻坚力度,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为构建诚信社会努力贡献司法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本解释所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是健身、教育、美容等预付式消费服务中常见的格式条款,商家常以此降低客户流失率或缓解运营压力。那么,当消费者主张停止服务要求退款时,法院会支持吗?日前,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支持了退款主张,但消费者需承担20%的违约责任。
2023年9月20日,彭某在某健身房上了一节体验课。当天,她与该健身房(甲方)签订了一份《会员协议书》,约定内容包括:“1.课程种类:瘦身课;有效期:1年;课程费用:5580元。2.会员需提前1天与相关工作人员预约课程,也可在公众号自行预约。若要取消课程,会员需提前至少2小时通知,否则视为正常参加课程。3.课程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也不可转为其他用途的费用。……9.转卡、转课需在本店前台当面办理,按剩余金额15%收取手续费,且退还赠送礼品。……”。彭某当即支付了2580元,剩余3000元课程费未付。
成为会员后,彭某可在其微信小程序上约课。其虚拟会员卡显示总课程为47节,尚余46节。后彭某以体验不好、工作繁忙等理由不再前往健身上课,与健身房协商退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彭某向健身房支付健身费,取得会员卡,双方构成健身服务合同关系,属于消费类预付费服务合同。双方之间约定的服务,不属于特殊商品和服务,应遵循经营者承担包换、包退等责任这一规则,原告在未获得服务前有权要求退还已付价款。原告所付款项为预付费性质,其有权选择是否继续接受服务。现其要求解除服务合同,虽然被告不同意,但因健身服务合同具有人身属性,不宜强制履行,该合同已经丧失继续履行的基础,应予解除为宜。
被告在协议上载明“课程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也不可转为其他用途的费用”,该条款系被告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协议上亦未通过标注、加黑加粗、下划线等方式进行显著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
综合来看,案涉服务合同是原告彭某上了体验课后再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义表示。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过错,原告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存在过错,法院酌情判令其承担20%的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退款1345元(2580元——5580元÷47×1——5580元×20%)。
法官提醒:预付式消费因其便利性受到欢迎,但也蕴含着一定风险。
理性消费是前提:在购买健身卡、课程等预付服务时,务必结合自身时间、兴趣和身体状况,理性评估需求,量力而行。体验课虽好,长期坚持才是关键。避免因一时冲动或优惠诱惑,支付超出实际承受能力的费用。
看清条款很重要: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常有“概不退款”等条款,应仔细阅读,特别是涉及退费、转卡等重要权益的内容。商家有责任对这些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进行显著提示(如加粗、标注)。如果商家未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此类条款可能无效。
违约责任需共担:合同是双方的约定,都应遵守。消费者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服务,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合理违约责任。这既是对商家前期投入的补偿,也是对契约精神的尊重。
因此,希望广大消费者能更审慎地选择预付式服务,经营者能更规范、透明地拟定合同并提供优质服务。只有双方相互理解、诚信守约,才能构建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实现真正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