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震慑职务类犯罪,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近日,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贪污、职务侵占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至2022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骗取公共财物71.5万元,侵吞社区集体资金15.556万元。合议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有序组织控辩双方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该案当庭宣判。
学校是学生成长的重要摇篮,校园安全也一直是大众关心的话题。然而学生们在课间、体育课、运动会等自由活动期间,因嬉戏打闹而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近日,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为家长和学校敲响了警钟。
基本案情
小明和小王系某学校六年级学生,平时关系较好。2023年10月,学校组织开展运动会开幕式彩排,二人在玩耍过程中均摔倒在地,导致小明的三颗门牙受损。
事发当天,班主任通知双方家长到校,小明被送到医院就诊,共花费医疗费用几千元。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明本次损伤不构成伤残,但成年前每年的义齿费用及成年时种植牙修复的治疗费用需几万元。
三方在调解期间对赔偿事宜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小明父母遂将小王一家及学校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湘阴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在玩耍中导致小明受伤,应对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但因事发时小王年满11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而小明在候场区与小王玩耍嬉闹,对自身安全注意不够,也应自负部分责任。
关于校方责任承担的问题。运动会彩排是一项学生密集型的活动,学校应当采取更为周密的安全措施。但监控视频中发现,事发时有不少学生在队伍中嬉戏、跑动,事发区域未设置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学校管理人员在事故发生前后没有进行有效的巡视、管理、疏导,未第一时间发现事故并制止学生的危险举动。学校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学校已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学校在管理上的疏忽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致害原因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学校承担50%的赔偿责任,小王承担35%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小明自行承担。
一审判决后,各方服判息诉,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教育机构之所以承担侵权责任,根本原因在于其有过错,即“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若教育机构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应该如何合理界定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范围呢?
一是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重点在于预防,具体包括建立安全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安全事故责任到人。提供安全的教学环境。定期排查校园安全隐患,检修教学器材,在可能发生事故的地带张贴警示标语等。建立完备的监控体系,全面掌握校园内学生动态。
二是安全教育义务。常态化开展风险防范教育的义务,如楼梯行走规范、体育活动安全须知、多样化安全演习活动等,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是应急处置义务。事故发生前制定处置事故工作预案,提高对突发情况的快速反应能力。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救助措施、通知学生监护人。
另一方面,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当孩子在校读书时,并不意味着监护人已把监护职责委托给学校,监护责任并未发生转移。因此家长应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未成年人的风险意识和规则概念,避免因监护缺位承担赔偿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法律领域的重要体现。当服装店老板站在自己投入200万装修的店铺前,怎么也想不到,这场看似普通的房屋租赁,会成为检验“诚实信用”的试金石。
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合同解约引发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戴某的解约请求。
黄金商铺的十年之约
高某在慈利县城经营多家高端女装品牌店。2022年9月,她在慈利县零阳东路看中一间四层临街商铺,房东戴某拍着胸脯承诺:“楼上楼下全交付,水电设施包满意,十年租期稳稳当当。”
当年10月,高某咬咬牙付了22万租金和2万装电梯诚意金。2023年3月签约当天,合同里“戴某保证房屋设施正常使用”的条款让她吃下定心丸。她算过一笔账:一至四楼租金加上押金和设备租赁费,总租金为31.09万元,优惠后实际年租金28.3万元,但只要服装店做出口碑,后九年都是稳赚。
装修现场的暗藏玄机
“屋外下大雨屋里下小雨,一下雨墙面就渗水”,2023年5月,装修队进场不到一周就发现问题:毛坯房外墙没粉刷,二楼天花板渗着水渍,二楼通往三楼的门被不锈钢焊死。高某多次联系戴某,得到的回复总是“忙完这阵就修”。
为了不耽误工期,高某自掏腰包修补墙面、重做防水,前前后后多花了近十万。更让她焦虑的是四楼——原租户胡某的合同明明8月1日到期,戴某却拖到9月都没腾空。
开业半年的解约风波
2023年12月16日,服装店总算开业。水晶灯下的新款女装吸引不少顾客,可高某心里始终悬着一块石头:三楼露台没法用,原本规划的“空中花园”成了杂物间,二楼VIP室还得绕到一楼楼梯,体验感大打折扣。
2024年3月,戴某突然送来《解除合同通知书》:“欠租超15天,按约定收房。”原来,高某因对四楼交付不满,暂未支付5万元剩余租金。6月,戴某一纸诉状将她告上法庭,要求腾退房屋并恢复原状。
法庭之上的诚信对峙
“她没交租金,违约在先!”戴某在法庭上出示合同。
“您没交四楼,房子还漏水,我这是合法抗辩!”高某当庭展示装修账单和沟通记录,“您看,这是2023年8月的催交钥匙微信,还有漏水维修的转账记录。”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合同能否解除;2.欠付租金是否应支付。依据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时,法院需审查违约方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依诚信原则判定合同解除与否。
判决背后的价值回响
案涉房屋租赁合同2023年5月1日起算十年租赁期,高某2023年12月16日开业,戴某2024年6月起诉,高某实际经营仅半年,占租赁期5%;合同约定年租金等共332500元,戴某称高某欠50000元房租,占比15%;高某因戴某未交付三、四楼使用权拒付剩余租金。经查,四楼原租户2023年8月1日到期,戴某9月未交付,且二楼到三楼、二楼到楼顶露台通道受阻,高某无法使用三、四楼,戴某违约。综上,双方均违约,高某少量租金尾款未付,违约程度较轻,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依诚信原则,一审法院驳回戴某解除合同、腾退及恢复原状诉求。
租金支付方面,高某未按约支付构成违约,戴某有权追讨。出租方应按约交房,承租方应按时付租,戴某未交付四楼使用权及设备,高某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付相应租金。合同附件约定三、四楼年租金23000元,总租金优惠后,该部分年租金为20900元,设备租金19500元,高某可拒付38400元。高某主张扣减房屋漏水修理费,因无证据证明具体损失金额,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主张,法院未采纳该抗辩。最终,高某应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1日剩余租金11600元。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戴某解约请求,判决高某支付扣除四楼费用后的1.16万元租金。戴某不服上诉,二审期间却主动撤诉。这场耗时一年的官司,最终以“诚信者胜”画上句号。
如今,高某的服装店仍在正常营业,高某也未再继续承租4楼房屋及设施设备。这场纠纷像一面镜子,照见市场经济的本质:再好的地段、再高的利润,都抵不过“言出必行”四个字。
从装修遇阻到对簿公堂,从法律争议到价值评判,这起案件用最真实的细节证明:在契约社会里,诚信不是选修课,而是必修课。当司法用“诚信原则”守住公平底线,市场才能真正成为“信用经济”的试金石。
裁判解析
戴某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租赁房屋,亦未保证房屋设施正常使用,房屋外墙严重漏水,构成先行违约。高某在戴某违约后暂停支付剩余租金,属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5条,虽本案存在履行顺序,但高某有权在戴某未完全履行时暂停相应履行。第563条规定,仅一方根本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守约方方享有解除权。本案中,高某已支付85%租金且服装店正常经营,合同主要目的可实现。戴某作为先行违约方,违约程度重于高某,却主张解除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权利滥用。
裁判援引“防止损失扩大”原则,指出戴某未完全交付房屋时,应先履行交付义务或协商调整租金,而非直接起诉解约,其行为可能导致高某巨额装修损失,不利于交易稳定。高某抗辩扣减修理费因无证据未采纳,双方确认高某不再承租四楼及设施设备,法院认为应核减该部分租金后,继续履行合同。
戴某明知未完全履约,却试图以高某欠付租金为由解约,违背诚信原则。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否定其主张,维护公平正义。从利益衡量看,支持解约将致高某重大损失,戴某或因商圈租金上涨企图换租获利。法院裁判防止机会主义行为,保护承租人信赖利益,体现对弱势方的适度倾斜。
本案判决落实诚实信用原则,既维护合同严守精神,又防止权利滥用,为类似纠纷提供借鉴,通过司法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履约,促进健康市场环境形成。
广告牌脱落砸中违停车,责任谁来担?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5日,李某父亲将李某所有的宝马牌小轿车停靠在自己经营的某大酒店门口步行道时,平行于小轿车右侧属于华容县某局的广告牌掉落,造成小轿车受损。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李某故诉至法院。
(现场照片)
庭审中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李某提交的评估报告显示造成的损失价值为42345元,评估明细表显示评估项目包含车辆左侧损失、租车费用损失、车辆贬值损失等,后李某又提交了维修结算单,其维修项目包含车辆左侧维修、电路检修、前挡太阳膜维修、右侧窗太阳膜维修。华容县某局答辩称广告牌跌落在车辆右侧,应剔除车辆左侧维修等不相关项目的维修费用。
法院审理
关于责任划分,根据李某提供的现场照片情况,广告牌脱落造成案涉车辆右侧损伤具有高度盖然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之规定,华容县某局应对广告牌脱落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李某的父亲随意泊车,未将车辆停放于划分的车位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法院根据案涉事故具体情况,酌情减轻华容县某局30%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项目,案涉广告牌位于车辆右侧,针对李某提出的广告牌脱落造成车辆左侧损伤、电路检修需求的主张,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广告牌脱落与车辆左侧损伤、电路检修需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前挡太阳膜、右侧窗太阳膜的必要性,故对李某主张华容县某局赔偿案涉车辆左侧维修、电路检修、加前挡太阳膜、加右侧窗太阳膜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综合评估报告中认定的车辆需更换零配件情况、李某维修车辆实际支出费用情况,法院酌定华容县某局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5816.5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系过错推定原则。意味着在损害事件发生时,法律首先推定悬挂物的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有过错,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若想不承担责任,就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受害人无需证明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只需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且该损害后果是由相关的招牌脱落造成的即可。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可以促使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对建筑物、构筑物履行更多的管理、维护和注意义务。
该案中,华容县某局系其广告牌的所有者,其广告牌脱落造成他人受到损害,其责任应由华容县某局承担,但该案中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其车辆未停放在车位内,故可以酌情减轻华容县某局的赔偿责任。
盲盒,作为当下一种潮流玩具,精准切入年轻人的消费市场。随着其玩法的演变创新,盲盒抽卡在直播平台再度走红。消费者段某因不满商家漏发盲盒商品,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不实视频贬损商家声誉,致其社会评价受损。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成功调解这起因盲盒卡牌交易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既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也为自媒体运营敲响警钟。
段某通过网络平台花费338元购买了两盒盲盒卡牌,收货时发现仅收到一盒。经协商,商家向男子全额退款,并以其收到的一盒卡牌作为补偿。而段某认为,盲盒产品在直播间拆开的价值不能简单等同于其未拆开前的价值。当晚,段某在直播间将卡牌拆出一张市场价300元的高卡位卡,便认为商家赔偿不足,应赔偿469元。于是,段某将自媒体账号昵称更改为“某某拆卡给我道歉”,并发布多条包含“恶意漏发卡牌”“一卡多买”“偷卡倒卖牟利”等不实词汇的视频,视频发布后被多人点击评论,累计播放量超1万次,对商家直播经营造成极大损失。商家与段某沟通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段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南湖法庭审理认为,段某在双方已达成调解合意且商家履行赔偿义务后,仍通过自媒体公布该事件,使用不当词汇贬低商家名誉,致使商家声望、信用、流量等社会性评价受损,其行为构成对商家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为让矛盾得以化解,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通过释法说理化解当事人的心结,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段某主动向商家道歉并赔偿损失、删除不实视频、更改账号昵称并向社会公众澄清事实。最终南湖法庭同意了商家的撤诉申请,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企业名誉是社会对其商业信誉、经营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评价。良好的名誉是企业长时间合法诚信经营所沉淀而成的宝贵财富,也是企业生存发展和壮大的社会信用基础。互联网时代,自媒体传播具有成本低、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如果自媒体运营者针对企业发布严重失实的负面评论,将极容易损害企业的形象,给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该案中,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切实维护了民营企业名誉权,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了充分保护,同时也起到引导自媒体规范运营、构建健康清朗网络空间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