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5月,刘某骑着二轮电动车沿衡阳市蒸阳南路由北向南行驶,闯红灯进入路口时,与车前侧与在此地段左转的小车左前侧发生碰撞,刘某倒地受伤,两车受损。事后,衡阳交警雁峰大队认定刘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车司机无责任。此后,小车司机在当地一家汽车美容会所维修小车,微信支付修车费4800元。
当小车司机找到刘某要求赔偿修车费用时,刘某却拒绝赔偿,并称道路交通法里没有提及非机动车需对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未赋予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一方赔偿财产损失的权利。小车司机见状把刘某起诉到了雁峰区人民法院。
法院:不是“谁弱谁有理”
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恰当,依法可作为本案民事责任划分的核心依据。结合事故成因,刘某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小车受损的直接原因,其应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刘某提出“非机动车无需赔偿机动车财产损失”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刘某需向小车司机赔偿修车费4800元。刘某不服上诉。衡阳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民法典中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所有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情形,本案中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行为符合该条的适用条件。而道路交通法中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划分规则。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适用前提为机动车为一般过失情况下,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损失情形。本案中,刘某明显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和全部原因,行为具有重大过错,是侵权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因此本案适用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如果采纳刘某的抗辩观点,将会让非机动车闯红灯、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越来越多,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有对于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等故意违反交通规则、严重影响交通安全、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向全社会倡导遵守交通规则的司法价值导向。
挂床”是指伤者为获取更高额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赔偿,在无需实际治疗的情况下仍占用医院床位的行为。“挂床”期间能否计算为有效住院天数,由此产生的费用该由谁承担?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挂床”引发赔偿争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徐某驾驶小车行驶至华容某乡村公路路段时,与杨某搭载的张某驾驶的小车相撞,导致杨某受伤。经华容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徐某驾驶的小车已投保交强险及三者险。杨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计住院98日。因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将徐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多元。
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杨某的住院时间过长,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应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法院判决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该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共计住院98日,但其中有20日杨某并未实际住院,这种“挂床”行为有违民法典的诚信原则,也造成了公共卫生资源的浪费,其间产生的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属于当事人自行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故法院对这20日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营养费予以扣减,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某4.6万元。
一审判决后,杨某上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官说法
当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挂床”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引发了诸多理赔争议,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消耗。此类行为严重违背了以诚信、法治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案中,法院通过严格审查住院记录,依法将不合理的“挂床”期间产生的费用予以扣减,正是为了旗帜鲜明地向这种不诚信的投机行为说“不”,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维权观念,杜绝“小病大养”的侥幸心理,从而有效规范就医行为,净化社会风气,彰显了司法维护公平正义、倡导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
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刘某驾驶小车行驶至华容县城某路段时碰撞到过马路的未成年人小潘,导致小潘受伤。经华容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险。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潘将刘某以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小潘母亲张某的误工费等合计5万多元。
诉讼中,保险公司认为小潘主张的其母亲的误工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已在护理费中予以体现,小潘的请求属于重复诉求,应予驳回。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误工费是用以填补受害人因遭受的损害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由此可见,行使误工费请求权的主体须为受害人本人。该案中,事故发生时小潘系未成年人,不存在误工损失;张某系作为小潘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并非事故的直接受害人,不具备行使误工费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至于张某因照顾小潘所产生的误工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法院已参照小潘的母亲张某的误工标准计算在护理费中,小潘主张的张某的误工费属于重复诉求。
据此,法院对小潘主张的张某的误工费不予支持,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潘经济损失4.8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损失填平原则,其目的在于恢复被害人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应以受害人本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界限。
免费制作的广告牌刚用18天就擅自更换,还添加其他品牌广告。门店广告牌看似是“自家私事”,但若涉及合同约定,擅自更换的行为就构成违约。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广告合同纠纷案。
某广告制作中心(同时为某槟榔代理商)经业务员介绍,与某商店(对外挂牌某超市)经营者雷某达成合作,于 2025年4月25日签订《发光字广告牌投放协议》。协议约定:广告制作中心为商店免费制作发光字广告牌,商店需保留该广告牌及相关广告设施3年以上,3年内店内外所有广告位归广告制作中心所有,若商店毁约,需按实际成本的10倍承担赔偿责任。
协议签订后,广告制作中心依约于2025年5月25日完成广告牌制作安装,产生实际成本7116元。然而仅过18天,即2025年6月8日,广告制作中心发现商店私自更换了门头发光字广告牌,新广告牌同时出现其他品牌槟榔标识,明显违反协议约定。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后,广告制作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商店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广告制作中心已按协议完成广告牌制作安装义务,商店在未与对方沟通的情况下擅自更换广告牌,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金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违约金应围绕实际损失合理确定,需综合考量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违约情节及过错程度。本案中,广告制作中心实际损失为7116元,但对于其主张的10倍赔偿,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应予调整。结合商店违约时间、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违约金按实际损失的 30% 上浮。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商店向原告某广告制作中心支付违约金9250.8元。
法官提醒:此案给商家敲响了警钟。切勿认为“更换自家门店广告牌是小事,不算违约”!门店广告牌的设置若涉及合同约定(如本案中以免费制作店招换取广告位使用权),其变更、拆除均需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为之。
商事合作中,广告位使用权、保留义务等约定,是合同核心权利义务内容,擅自更换广告牌本质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即便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能被法院调整,但违约方仍需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及合理范围内的惩罚性违约金,同时还可能损害自身商业信誉。
建议商家在变更门店广告牌前,先核查是否存在相关合同约束,若有约定应提前与合作方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后再行操作;若无明确约定,也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因不当行为引发纠纷。切勿心存“小事无关紧要”的侥幸心理,忽视合同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历时六天庭审,宣判一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67人被判处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受邀偷渡至缅甸协助管理某诈骗园区,统一为各电信网络诈骗公司提供网络连接、安保食宿等服务,致使该园区内盘踞了多家诈骗犯罪集团。其中,孙某、李某某等66名被告人分别属于其中五家诈骗犯罪集团,上述诈骗集团以博彩类及引诱投资类诈骗为主,采用公司化管理运营模式,以境外高薪务工为由不断引诱境内人员偷渡至此,并实行集中管理,借助其控制的各类网络平台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杀猪盘”式诈骗,从而攫取非法利益。
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人分别或共同犯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敲诈勒索罪,根据各被告人在诈骗集团的职务层级、工作内容及时长、涉案金额等犯罪情节分别判处五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三万五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没收二十万八千元至二千元不等的违法所得。
此次集中宣判,有力震慑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和依法从严惩处的坚定决心,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繁多,请广大群众务必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不要相信“境外高薪”,也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