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问题
其他 郴州市-宜章县 网友20912782 2025年11月20日 15:37: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本人因为务工原因迁出户口,怎么就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你们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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