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普法简报·2025年第207期·总411期
律师回复精选
1.培训机构撤场,未退学员学费
长沙网友问:本人于2022年8月在长沙韩力教育长沙校区报名参加市政、园林、公路三个专业的造价培训,共交费7700元。本人近日去学习时发现培训机构已经撤离,我要求该机构退还7700元和违约金。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甘靖雯律师答:
据您所述,您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维权电话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培训机构退钱。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尽快向法院起诉以及如机构存在以下情况,可以考虑追加相关责任人、股东个人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如股东未在认缴范围内出资的,可以要求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补充责任。
1.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查询机构的工商登记情况,如该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即股东个人持股公司100%,则准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以及证明该机构的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材料,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2.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股东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其实质是未履行出资义务,理应对公司所欠债务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3.如在机构的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即转让股权,可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4.如机构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变更、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
2.医美机构拒不退还预付款,怎么办?
长沙网友问:美容医院在客户不知情且不在场的情况下私自划扣顾客项目(医院无法拿出我签字同意书或档案资料),在我提出控诉后,医院第一件事不是回复解释,而是恶意把我踢出群聊。其次是医院使用无标识、无合格证明的麻膏且没有注意敷麻部位情况,导致我被麻药严重灼伤,医院不管。所以我要求将未操作项目的预付款退还,但负责人表示剩余项目既不给做,也不退款!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甘靖雯律师答:
建议保存所有与医美机构的沟通记录、付款凭证、服务合同等,若存在身体损伤,及时到正规医院就诊,保存诊断证明、病历、治疗费用清单等,以证明医美机构的操作导致的伤害。还可以拨打1231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若涉及非法医疗美容如使用无资质产品等,可向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要求查处。若协商和投诉无果,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医美机构退还预付款、赔偿因违规操作造成的身体伤害损失等。
3.买到“调表”二手车,怎么退车?
长沙网友问:我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去做检测时发现真实里程数与表显里程数区别很大,表显里程数6万公里,变速箱真实里程为15万公里,另外安全气囊、安全带有过更换记录,这有安全隐患。我想退车退款,我该怎么做?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王朝辉律师答:
1.立即保留完整检测报告,重点标注变速箱真实里程与表显里程的差异,以及安全气囊、安全带更换记录;收集购车合同、付款凭证、与卖家的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录音),若合同中未提及里程调整及部件更换,可直接作为卖家隐瞒事实的佐证。
2.携带证据与卖家当面沟通,明确指出其隐瞒车辆真实里程和安全部件更换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车退款;协商过程中全程录音,留存卖家态度及协商结果等关键信息。
3.若协商无果,向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或通过12315平台线上投诉,要求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责令卖家履行退款义务。
4.若行政投诉仍未解决,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购车合同,判令卖家退车退款,并可依据欺诈情节主张惩罚性赔偿。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双休变单休,且薪资降低,我该怎么做?
长沙网友问:本来是双休,公司要调整为单休,而且调整后薪资还低了,我不想调整,应该怎么做呢?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王朝辉律师答:
1.立即以书面形式(如邮件、EMS)向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工作时间和薪资调整,强调原劳动合同约定,避免被认定为默认变更。同时收集劳动合同、原薪资流水、考勤记录、公司调整通知等证据,证明公司单方面变更合同的事实。
2.要求与公司就合同变更事宜协商,提出要么维持原双休及薪资标准,要么单休需支付加班费且薪资不降低。协商过程全程录音,若公司拒绝协商或强制执行变更,记录相关沟通细节作为维权依据。
3.携带证据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要求责令公司整改,恢复原工作待遇。
4.若公司仍强行执行调整方案,向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公司变更行为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薪资差额。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单休需确保每周总工时不超标,超出部分应支付加班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合理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强制变更,若因此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需在一个月内明确拒绝变更,避免丧失维权主动权。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