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刘某骑着二轮电动车沿衡阳市蒸阳南路由北向南行驶,闯红灯进入路口时,与车前侧与在此地段左转的小车左前侧发生碰撞,刘某倒地受伤,两车受损。事后,衡阳交警雁峰大队认定刘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车司机无责任。此后,小车司机在当地一家汽车美容会所维修小车,微信支付修车费4800元。
当小车司机找到刘某要求赔偿修车费用时,刘某却拒绝赔偿,并称道路交通法里没有提及非机动车需对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未赋予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一方赔偿财产损失的权利。小车司机见状把刘某起诉到了雁峰区人民法院。
法院:不是“谁弱谁有理”
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恰当,依法可作为本案民事责任划分的核心依据。结合事故成因,刘某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小车受损的直接原因,其应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刘某提出“非机动车无需赔偿机动车财产损失”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刘某需向小车司机赔偿修车费4800元。刘某不服上诉。衡阳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民法典中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所有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情形,本案中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行为符合该条的适用条件。而道路交通法中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划分规则。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适用前提为机动车为一般过失情况下,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损失情形。本案中,刘某明显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和全部原因,行为具有重大过错,是侵权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因此本案适用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如果采纳刘某的抗辩观点,将会让非机动车闯红灯、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越来越多,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有对于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等故意违反交通规则、严重影响交通安全、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向全社会倡导遵守交通规则的司法价值导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