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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郊区法院公开审理一高校教职工职务犯罪案件

  6月17日,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安徽某高校侯某某涉嫌犯受贿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该校三十余名教职工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工程承揽、采购、考试等方面谋取利益或提供帮助,收受贿赂两百余万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他高校管理人员行贿一百余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并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高校是知识传承和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教育公平更是社会公平的基石。这案件警示高校教育工作者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和制度防线,坚守廉洁自律底线,以身作则,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两兄妹被判刑,只因开网店销售假冒化妆品

低价拿货,6个月销售金额近23万元,是吸金风口还是违法陷阱?

近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25年5月27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湘乡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胡瑜担任公诉人,第五检察部员额检察官王建军担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至2024年9月,被告人陈某一伙同其妹妹陈某二在广东省某市家中,使用其父亲身份信息注册电商店铺,在明知是假冒且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情况下,仍通过代销和自发货等方式出售假冒DMK化妆品。兄妹二人分工明确,陈某一负责登录电商店铺、管理发货,陈某二负责充当客服,为客户答疑解惑,并从网上联系上家进购假冒DMK化妆品。

经查,2024年3月至2024年9月期间,二人经营的该电商店铺共销售假冒DMK化妆品共计401单,销售金额近23万元,共非法获利4万余元。湘乡公安局在陈某一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DMK化妆品12瓶、面膜10盒、面膜6瓶,经鉴定,涉案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检察履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被告陈某一、陈某二通过网络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检察机关通过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深度融合,以“刑事追诉+公益诉讼+知识产权保护”多维度构筑知识产权保护防线。

法院判决

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一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追缴被告人陈某一、陈某二的违法所得共四万八百五十七元三角九分,上缴国库。

四、依法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DMK化妆品12瓶、DMK面膜10个、DMK面膜6瓶,予以没收。

五、由被告陈某一、陈某二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二十二万九千六百五十七元三角九分,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正义网”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六、本案公益诉讼公告费二百元由被告陈某一、陈某二共同承担。

检察官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广大经营者要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减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请认准官方渠道,收到货后进行“三查三验”识别化妆品真伪:1.查备案编号; 2.验防伪标识;3.测成分反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类型:知产
创建时间:2025-06-26
判了!湖南怀化一女子将“情感大师”告上法庭

在感情受挫时,有人将希望寄托于“超能力”,花钱请“情感大师”“做法事”,结果竹篮打水一场空。

近日,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王某甲在网上认识了郑某,并通过郑某得知王某乙是“挽回情感大师”,王某乙表示可以协助服务王某甲情感问题,挽回前男友,并要求支付服务费用。2024年7月至2024年9月期间,郑某、王某乙以能通过做“法事”帮助王某甲挽回感情为由多次向王某甲收取服务费共计54884元。郑某、王某乙收取费用后,因“法事”没有达到现实效果,承诺将已收取的费用全部退还。之后,经王某甲多次催促退还服务费,郑某、王某乙均不予退还。王某甲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王某甲与郑某、王某乙以共同意思表示达成的以“法事”挽回王某甲男朋友感情并支付服务费用的约定因涉及封建迷信活动,违背公序良俗,法院依法认定该约定内容无效,郑某、王某乙依据无效的约定内容取得的服务费54884元应全额退还给王某甲。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郑某、王某乙向王某甲返还服务费54884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情感大师”以“做法事”“符咒加持”等迷信手段承诺挽回感情,本质上是利用当事人情感焦虑实施的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序良俗,此类以封建迷信为内容的服务合同,因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而自始无效。法院判决全额返还费用,既否定了迷信行为的合法性,也警示公众: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感情修复需基于理性沟通,任何试图通过超自然手段干预情感的做法,不仅缺乏法律保障,更可能陷入骗局。

案例类型:合同
创建时间:2025-06-26
狗咬人要赔,“狗咬狗”怎么赔?湖南衡阳法院判了

近年来,宠物成为许多家庭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宠物在给我们带来陪伴和快乐的同时也会引发一些纠纷,产生的责任认定与赔偿问题常常让“铲屎官”们头疼不已。近期,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狗咬狗”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旷某在南岳区经营宠物店。2025年1月17日下午15时35分许,原告牵着他人寄养的白色比熊犬在店外遛狗时,遇被告赵某驾车带着自家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前来询问为狗洗澡事宜,就在原告牵着比熊犬前去了解情况时,被告的阿拉斯加犬冲过来将比熊犬咬伤。事后,原告带狗到宠物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人民币1904元。随后,其诉至法院。

本案的焦点在于双方的责任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比熊犬存在挑衅行为的情况,被告赵某作为阿拉斯加犬的饲养人,依法应对原告遭受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宠物店的经营者,理应具有专业知识和注意义务,在上前接触阿拉斯加犬之时应注意自身和比熊犬的安全,原告的疏忽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应当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原告损失由原告本人承担30%,被告赵某承担70%。

法官提醒

公民有饲养宠物的自由,但依法、科学、文明饲养宠物,严格履行管理责任,也是饲养者为自己规避法律风险及预防侵权纠纷筑起的最有效堤坝。清晰的责任意识和规范的行为,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因宠物失控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从而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争端与赔偿纠纷。

案例类型:侵权
创建时间:2025-06-26
卡充了,店倒了,余额该怎么办?

  近年来,在商家打折优惠的诱惑下,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充值各种预付卡进行消费,但“办卡容易退卡难”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面对商家倒闭,还未消费完的卡该如何退费呢?又该如何维权?近日,广西大化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健身服务合同纠纷案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了典型示范。

  2021年9月,阿美(化名)经大化某健身公司工作人员推介,支付50元定金预定健身游泳项目。同年11月参加项目发布会后,支付2799元办理"家庭3年卡",但未收到实体卡。2022年6月开业后,阿美发现实际场地面积远低于宣传单中宣传的3000平方米,遂要求退款,该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中同意阿美的退款请求,但迟迟不退,后阿美拨打维权电话进行投诉,经大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令该公司退回办卡费用,但该公司依然不退。2024年10月25日,涉事公司注销解散。为保护自身权益,阿美将该公司及其股东诉至大化法院,并提交《收据》、收费凭证、宣传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等证据,要求该公司赔偿办卡本金及利息。

  大化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公司退还费用2,849元并支付违约金,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以案说法:消费者如何防范“预付费陷阱”?

  本案是典型的预付费消费纠纷,其判决对消费者维权和企业合规经营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对消费者的启示

  1.保留证据,警惕口头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书面合同是维权关键。阿美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缴费记录、宣传单、聊天记录等均被法院采信为合同内容。消费者应主动索要合同文本,并留存宣传资料。

  2.审慎选择预付式消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消费者应优先选择信誉良好的企业,避免大额预付。

  3.及时维权,关注企业动态

  发现违约后,应立即通过投诉(如12315)、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若企业注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追究股东责任。及时主张权利:知晓权益受损起三年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案揭示了服务合同纠纷中消费者的维权逻辑与企业注销后的法律责任。对消费者而言,需增强证据意识,善用法律武器;对企业而言,诚信经营与合规清算是规避风险的核心。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强调的“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任何违背诚信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类型:侵权
创建时间: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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