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轻松跑分赚快钱,出借银行卡毫无风险?”No!出租、出售、出借“两卡”早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关键链条,是触碰法律红线的高危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刑反向衔接案,当事人皮某某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案件详情
2023年11月,皮某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洗钱,仍为牟取私利提供本人及亲属名下银行卡参与“跑分”活动。经查,皮某某关联诈骗案件3起,非法获利3200元。
案件处理
皮某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洗钱活动,仍以牟利为目的,提供本人及亲属名下银行卡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皮某某系初犯,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员,具有自首、立功及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且涉案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院于2025年4月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刑≠不罚!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该院于次月向鼎城区公安局制发检察意见书,明确指出皮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行为事实,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公安机关认真审查后采纳检察意见,于2026年3月对皮某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罚款3200元的行政处罚。
检察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检察官提醒
“两卡”是诈骗分子转移赃款、实施诈骗的核心工具,看似“小操作”,实则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违法犯罪,面临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千万不要因一时贪图小利,将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或出售给他人,更不要参与“跑分”“刷单”等看似获利的违法活动!
欠钱不还还玩“花式操作”?为逃避债务,竟先缩减公司注册资本,再转让股权,妄图“金蝉脱壳”、一赖了之?
近日,衡阳市祁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硬核拆穿股东逃债新套路,明确判决该逃债行为无效,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以法治力量筑牢市场诚信底线、优化营商环境。
快来一起看看,法院如何破解这场“精心策划”的逃债骗局。
案情概述
唐某某与某文化有限公司因合伙合同纠纷诉至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向唐某某支付合伙利润12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唐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难以实现。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唐某某向法院申请追加该公司前股东郑某1、现股东何某某(郑某1之母)、郑某2(郑某1之父)为被执行人。面对追加申请,该三人以已实缴全部出资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双方就股东是否应承担公司债务产生争议,唐某某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唐某某与该公司合伙合同纠纷诉讼期间,时任该公司唯一股东的郑某1,先将其持有的10%未实缴股权无偿转让给其母亲何某某,随后二人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从500万元大幅减资至30万元。在减资过程中,二人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未书面通知债权人唐某某,之后便实缴了30万元出资,完成了股权架构的重大调整,试图以此规避公司债务。
面对这一复杂的逃债套路,法官抽丝剥茧、精准研判:本案中,公司债务产生时,郑某1系该文化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后,郑某1将未实缴股权无偿转让给近亲属何某某,二人又实施瑕疵减资行为,未书面通知债权人,该减资行为对唐某某不具有法律效力,唐某某仍有理由信赖该公司注册资本为减资前的500万元。
郑某1、何某某的上述行为,实质是通过违法减资、无偿转让股权的方式,削弱公司偿债能力,其效果等同于抽逃出资,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追加郑某1、何某某为被执行人,判令二人对公司欠付唐某某的债务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法官点拨
本案中,股东试图通过“违法减资+股权转让”的组合套路,抽空公司资产、逃避既定债务,看似“精明”,实则严重侵蚀公司法人独立性,公然践踏市场诚信底线,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判决生效后,唐某某通过法院执行程序,成功追回全部合伙利润及利息共计140余万元,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祁东法院对本案的依法处理,不仅为债权人讨回了公道,更向社会各界传递了明确信号:企业无信则不立,市场主体应当坚守诚信底线,面对债务,唯有主动履约、积极清偿,才是正道;任何试图通过违法操作逃避债务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寸步难行。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今后,祁东法院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各类失信逃债行为,依法守护每一项合法债权,为市场主体安心经营、放心交易保驾护航,以法治之力扫除企业发展障碍,让诚信成为市场交易中最硬的“通行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感谢荣家湾法庭在孩子父亲拒绝到庭的情况下,依然耐心沟通,为我们母女主持了这份迟到近十五年的公道。”数月前,小雅(化名)的母亲多次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荣家湾人民法庭法官表达感激。朴实的话语背后,是一个家庭十五年的艰辛历程,也是人民法庭践行司法为民、传递法治温度的生动实践。
案情回顾
2008年,岳阳县一对夫妇迎来女儿小雅(化名)的出生。因高烧不退,小雅被诊断出听力和智力双重障碍。这本应成为家庭共同面对的考验,却成了家庭走向破碎的转折点。面对困境,小雅的父亲选择逃避,鲜少归家,对母女疏于照料。
2009年底,小雅的母亲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明确小雅的父亲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同时其自愿承担小雅未来部分医药费和学费。
判决生效后,小雅的父亲仅支付2000元抚养费和1000元医药费,便以“经济困难、体弱多病”为由,未再履行支付义务。此后十余年,小雅的母亲独自承担起养育残疾女儿的重担。她未再婚,为给小雅治病并维持基本生活学习条件,背负了沉重债务。她多次催讨,2013年曾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使对方在十余年间逐步付清此前拖欠的3万余元费用。但自2013年至今,小雅的父亲对其生活成长未再关心,父女亲情几近断绝。
为保障女儿权益,小雅的母亲再次以监护人身份诉至法院,要求前夫承担抚养责任。
案件分派至荣家湾人民法庭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经庭前调查,法官发现小雅的父亲并非如其所述“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实则已重组家庭并再育子女,生活安稳。为妥善化解矛盾,避免对其新家庭造成冲击,法官在开庭前尝试调解。但小雅的父亲对法院电话极为抗拒,坚称无力承担,并表示:“既然当初法院判决每月400元抚养费,又没强制要求我出学费和医药费,那我就从现在开始只出每月400元到小雅18岁好了。我是没空去岳阳县开庭的。”这番言论不仅令小雅母亲深受伤害,也让法官意识到当事人缺乏责任担当,且对法律存在误解。
面对此情,法官没有简单下判,而是选择更为审慎的方式。在小雅父亲缺席庭审的情况下,法官依法缺席审理后,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和释法明理。法官指出,作为小雅的生父,对其生活、教育、医疗负责,既是道德底线,也是法律义务。所谓“只需按旧判决支付400元”的观点,既忽视了十五年来生活成本的增加,也违背了离婚判决中其自愿承担医疗、学费的承诺。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判令小雅的父亲除补付自2013年起拖欠的每月400元抚养费外,还需承担这些年来小雅实际支出的学费、医疗费总额的一半。宣判后,在法官释法明理下,小雅的父亲承认此前做法欠妥,表示愿意先履行部分判决义务。为确保小雅母女的权益落实,承办法官还主动提前与法院执行局及民政部门沟通协调,为后续执行与救助工作打好基础,力求“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本案虽为个案,却反映出部分离异家庭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认识误区。一些家长认为,离婚后只要按判决或约定支付抚养费,就算尽到责任。但法律规定远不止于此。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解除的是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亲情及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始终存在。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在抚养费问题上,法律的考量是动态发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子女有权在原定抚养费金额不足时申请增加,也不妨碍其在必要时提出超出原判决数额的其他合理要求。当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时,父母一方有义务增加抚养费。本案中,小雅父亲试图以十五年前的判决逃避当下责任,与法律规定明显相悖。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限于支付固定费用,更包括对健康、教育、医疗等全方位的关心和保障。尤其在子女患有疾病、存在特殊困难等情形下,父母更应同心协力,给予更多关爱与支持。
本案中,荣家湾法庭法官没有机械办案,而是通过持续沟通、耐心释法和公正裁判,促使逃避责任十五年的父亲回归法律与道德的轨道。这不仅为小雅母女追索到迟来的公道,也向社会传递了鲜明导向:家庭可以解体,但责任不能缺席;司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通过在货车车厢内装水以虚增重量的诈骗罪案件,被告人黄某因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9月至10月期间,黄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在汨罗市多个乡镇收购农户稻谷。其作案手法为:先在货车隐蔽式水箱内注水,使空车过磅时重量虚增;过磅后伺机将水箱中的水放掉,再装载稻谷重新过磅。通过这种方式,黄某实际骗取了与所放水量等重的稻谷。
案涉车辆
经查,黄某以上述手段共计骗取多名农户稻谷7731斤,后全部转售他人。经鉴定,涉案稻谷价值共计人民币7344元。
2024年10月5日,黄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全部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此类虚增重量诈骗手段隐蔽,专门瞄准农户信息不对称的弱势,不仅损害了农户的切身利益,也破坏了农产品收购的公平秩序。
在此提醒广大农户,卖粮时务必全程紧盯过磅流程,留意车辆是否有隐蔽水箱等异常装置,发现重量异常及时核实、报警;同时警示各类收购、货运从业者,切勿心存侥幸耍“小聪明”,任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莫因贪小利酿成大错。
郴州市桂东县桥头乡船岭山场,两人利用灯光诱捕野生鸟类22只,被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桂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两人因非法狩猎罪分别获刑,并赔偿生态损失共计4万元!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1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与黄某相约捕鸟。二人利用鸟类趋光特性,使用头灯引诱鸟类靠近,再通过竹竿击打、徒手捕捉等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至次日凌晨2时许,二人捕猎结束下山时,被巡逻的桂东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现场缴获头灯、蛇皮袋及野生鸟类22只。
经专业鉴定,二被告人捕获的鸟类中,有2只为红角鸮,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余20只包括池鹭、紫背苇鳽、夜鹭、白鹭等,均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鸟类总价值4万元,其中陈某捕获的20只鸟类价值共计人民币24500元,黄某捕获的2只鸟类价值共计人民币155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候鸟迁徙关键期,使用禁用方法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其中包含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生态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
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一审判决: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黄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同时判令二人分别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4500元、15500元。
典型意义
桂东境内的“千年鸟道”,静卧于湘赣两省三县(桂东、炎陵、江西遂川)交界的群山之间,是大自然用万年时光雕琢出的天然隘口。千年来,无数候鸟振翅南飞、北归,沿着这条亘古不变的空中走廊,一代又一代,穿越风霜雨雪,完成着生命与季节的不朽约定。
近年来,桂东县持续推进候鸟保护工作,组建“千年鸟道护鸟飞”志愿服务项目,联合相邻省份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累计出动执法人员3000余人次,查处非法盗猎刑事案件12起、立行政案件17起,捣毁捕捉候鸟陷阱46处,用实际行动守护候鸟迁飞安全。本案中,陈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在候鸟迁徙关键期,使用禁用方法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其中不乏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不仅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更损害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治防线不容突破,生态红线不可触碰,任何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收到法律的严惩。桂东县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千年鸟道”的安宁,离不开每一位公民的敬畏与守护。当您放下手中的捕具、抵制餐桌上的野味,便是对生态最有力的托举。当法律的红线内化为内心的自觉,当每一次迁徙都成为平安的归途,“百万候鸟过山坳”的画卷,才能真正永续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