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基于真心相守,从来不是明码标价的商品,更不存在所谓的“保质期限”。但现实中,部分群众急于组建家庭,轻信非法涉外婚介“保成功、保长久”的口头承诺,花费高额费用跨国相亲,最终不仅婚姻破碎,还遭受巨额财产损失。
近日,涟源法院石马山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外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纠纷,妥善化解双方矛盾,为盲目相信涉外婚介、妄图“花钱买婚姻”的群众敲响了法律警钟。
轻信“保婚承诺”,重金择偶终落空
2023年,原告因个人婚恋需求找到从事私人婚介的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介绍越南籍女子与原告成婚。原告为此向被告支付19.5万元高额介绍费。为打消原告顾虑并顺利收费,被告出具书面承诺书,保证:只要原告无殴打、辱骂女方等过错行为,婚姻关系至少存续一年。
随后,被告为原告介绍了越南籍女子,原告与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婚后因各种现实问题,这段婚姻未能维持满一年便破裂。
原告认为自己无过错,符合承诺书约定的条件,被告应全额退还19.5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法官耐心调解,厘清边界定分止争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团队细致梳理案件事实,核实全部证据,厘清争议焦点。经审理查明,被告以营利为目的私自开展涉外婚姻介绍服务;其与原告约定的“保证婚姻存续年限”条款,将人身婚姻关系商品化,超出了合法婚介服务范畴。我国严禁任何机构、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涉外婚姻介绍服务,此类商业化涉外婚介服务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
为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经济损失,高效化解矛盾,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法理兼顾的原则,多次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耐心释法明理,剖析双方过错与法律风险,反复平衡利益诉求。经过多轮劝导与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退还原告婚姻介绍费13.5万元,纠纷就此了结。
法官普法:婚姻无价,切勿花钱“买婚姻”
婚姻是基于真挚感情、责任担当的人身亲密关系,承载着伦理与情感,绝非可以定价交易、约定保质期的商品。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非法涉外婚介,法律明令禁止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双方签订的婚介协议、“保婚承诺书”等,因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一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跨国婚恋暗藏多重风险
通过非法渠道、私人中介结识外籍婚恋对象,不仅极易引发高额中介费退费纠纷,还可能滋生电信诈骗、非法入境、人口拐卖等各类违法犯罪问题,潜藏极大的人身、财产安全与法律风险,一旦出事维权困难。
树立正确婚恋观,摒弃侥幸心理
长久的婚姻从来不靠金钱堆砌,更不靠中介承诺保底。急于求成、妄图花钱“购买婚姻、锁定婚期”的心态,极易落入非法婚介的圈套。广大群众要树立健康正向的婚恋观,摒弃浮躁侥幸心理,远离各类非法涉外婚介,不轻信“包成功、保存续”的虚假宣传。
“父母离婚,我必须选一个吗?”当离婚纠纷撞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争议,这本就棘手的问题,还叠加了“被告缺席”“无法征求孩子意愿”的特殊情况,该如何破解?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不仅给出了答案,更揭开了司法实践中抚养权判定的“核心逻辑”——离婚时,到底该如何守护孩子的成长?
基 本 案 情
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一年后登记结婚并先后生育两名子女。婚姻续存期间,双方长期感情不和。2024年,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缺席庭审,法院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一年后,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明确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两名子女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人。法庭上,原告态度坚决。可被告的再次缺席,让这场离婚诉讼充满不确定性。更让法官揪心的是,两个年满 12 岁的孩子,自 2019 年起便一直就跟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坦言,日常极少直接陪伴、沟通子女,大多仅与孩子奶奶联络,并不清楚两名子女真实的跟随意愿。一边是原告 “各养一个” 的诉求,一边是被告不到庭、孩子意愿成谜的现状,再加上两名孩子已跟随被告稳定生活近 5 年,早已适应现有的居住环境、校园学习与生活节奏。贸然改变,会给孩子带来怎样的冲击?这起“缺角”的官司,不仅考验着法官的裁判智慧,更戳中了社会大众的痛点:当婚姻走到尽头,孩子的 “选择权” 与 “稳定生活”,到底该如何平衡?
法 院 判 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原、被告婚姻现状,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且均未作出任何挽回或改善夫妻关系的积极行为,故准许原、被告离婚。但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考虑两个小孩自2019年起一直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在外务工租房无法为小孩提供稳定的生活条件,且无法向法庭提供小孩的联系方式,法庭无法征求两个小孩本人意愿。为了不改变小孩现有的稳定生活环境,最终法院判决两个孩子继续跟着被告生活,原告支付抚养费并可定期探望。法院强调,除非实际抚养方有虐待孩子、无稳定收入无法保障孩子基本生活等“硬伤”,否则不会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离婚已经给孩子带来了伤害,我们能做的,就是尽量减少这种伤害,让他们在熟悉的环境里,慢慢走出家庭变故的阴影。”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书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此案判决化解了家庭纠纷,也为离异父母敲响了警钟。现实中,不少父母离婚时,把抚养权当成“胜负的筹码”,甚至在孩子面前说对方的坏话,逼迫孩子选边站,却忘了孩子最需要的是“爸爸妈妈都爱我”,而不是“爸爸妈妈非要争我”。案件审结后,法官劝导原告能多抽时间探望孩子,而不是只关注“抚养权归谁”。孩子需要的不是唯一的监护人,而是父母双方的关爱,哪怕父母不在一起了,这份爱也不该缺席。在此,法官也提醒所有面临离婚的父母:别把孩子当成 “谈判工具”,问孩子跟谁前,先想想“怎样对孩子最好”;若孩子长期跟一方生活,尽量保留好缴费记录、生活照片等证据,这能帮法院更全面了解情况;即便抚养权归了对方,也要定期探望孩子,让他们知道“爸爸妈妈都没放弃我”。离婚或许是父母的选择,但孩子的成长没有重来键。抚养权的判定核心从来不是“选爸爸还是选妈妈”,而是选“能让孩子更健康、更快乐成长的”方式。只有把孩子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才能让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才是对孩子最好的守护。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夫妻双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仍然存在。那么,通过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孩子的抚养权不得变更,该约定是否有效?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林某、高某于2018年5月登记结婚,2019年9月生育婚生女小花,二人于2022年11月离婚,又于2023年10月复婚。2024年1月,林某与高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就婚生女小花的抚养达成如下约定内容:女儿小花,四岁,抚养权归男方林某,由女方高某代为抚养至六岁,随同女方生活。女儿小花六岁以后随同男方生活,女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争抢男方抚养权或干扰男方生活。若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赔偿。
离婚后,小花一直由母亲高某抚养。现小花即将满六岁,母亲高某认为女儿继续由其抚养更为妥当,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小花的抚养权变更为母亲高某。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抚养权的约定是否有效,母亲高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该条确立了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最高原则,即“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任何试图通过协议一劳永逸的固定抚养权、排除未来因情况变化而进行调整的可能性的约定,都与这一原则相悖。
林某与高某离婚协议中“女儿小花六岁以后随同男方生活,女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争抢男方抚养权或干扰男方生活,若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赔偿”的条款与民法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核心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存在冲突。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其内容和行使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本案中,小花自出生后主要是跟随高某生活,林某与高某离婚后,更是由母亲高某亲自抚养,小花随母亲高某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其次,小花是女孩,随着年龄增长、生理发育,母亲比父亲更有利于提供心理、生理上的交流帮助。第三,根据父母双方的职业性质及工作时间,母亲高某从事幼师工作,工作作息与子女同步并享有固定假期,且其具有专业的儿童教育理念与引导能力,更利于孩子成长。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居住环境、时间精力、教育理念与能力、情感的依赖性与稳定性、家庭支持程度等因素,母亲高某抚养女儿小花比林某抚养更有利于小花的成长。故母亲高某请求变更抚养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高某与林某婚生女小花继续由母亲高某抚养。
一审判决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岳阳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父母离异后子女抚养问题,直接关系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人民法院处理抚养权归属争议,必须将儿童最大利益置于首位,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根据成长阶段变化获得最优抚养安排的权利。父母双方虽然可以通过协议约定抚养事项,但离婚协议中的条款不得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更不得以“不得以任何理由争抢抚养权”等约定,预先剥夺一方请求变更抚养的法定权利,从而使子女被锁定在多年前预设的抚养框架内,丧失根据自身身心发育、情感需求及父母抚养能力等实际情况变化获得更优安排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林某与高某约定女儿六岁后变更由父亲抚养并禁止母亲争抢抚养权,这种对未来生活的预先锁定,排除了依据子女彼时最大利益再行调整的可能,背离了民法典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直接抚养一方、非直接抚养一方乃至子女本人,均有权主张该条款不具有约束力,请求根据当下的具体情况重新确定抚养权归属,确保儿童成长始终处于法律动态守护之下。
全新待售商品车在运输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即便修复后仍产生的贬值损失应由谁承担?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桃花源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4年8月23日10时许,某高速公路湖南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闫某昌驾驶的大型货车在西行路段与及某轩物流公司驾驶员孔某学驾驶的运输车辆发生追尾碰撞,导致及某轩物流公司承运的一辆全新商品车严重受损。经商品车所有权人与物流公司协商,确认车辆因事故产生的贬值损失为30000元。由于肇事方闫某昌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以"贬值损失属间接损失"为由拒绝赔付,及某轩物流公司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该笔贬值费用。
法庭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仅赔偿直接损失,而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在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辆经维修后可恢复使用功能,其物理属性并未产生永久性损害,贬值损失是市场交易中的预期利益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车辆为待售全新商品车,其核心价值在于作为"零事故"商品进行销售。此类车辆与已上牌使用的私家车不同,其市场价值高度依赖"原厂状态"和"无事故记录"属性。尽管事故车辆可通过维修恢复使用功能,但维修记录导致其从"全新商品"变为"事故修复车",直接影响销售价格和市场竞争力。对于以销售为目的的全新商品车而言,事故导致的贬值损失是现有财产价值的直接减少,而非未来可得利益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及某轩物流公司车辆贬值损失30000元。
承办法官指出,并非所有车辆的贬值损失都能获得赔偿。此案的特殊性在于受损车辆为待售全新商品车,其商品属性决定了事故记录对价值的直接影响。对于已投入使用的非商品车辆,因个人使用价值主要体现于代步功能,贬值损失通常不被认定为直接损失。
法官提醒,物流企业在运输高价值商品车时,应与保险公司明确贬值损失的承保范围,同时完善运输保险方案,以降低经营风险。
千里之行始于平安,文明驾驶本是出行底线,可有人酒后心存侥幸,把智能辅助系统当成“全自动代驾”,醉酒上车、设置导航、倒头大睡,最终酿成交通事故。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醉酒后开启智能驾驶系统,在车内睡觉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驾驶案件。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周某某醉酒后上车,将车辆开启智能驾驶系统并设置导航,随即在车内大声播放音乐、倒头熟睡。车辆行驶过程中,与晏某某驾驶并载乘贺某某的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晏某某、贺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所驾驶的车辆继续向前行驶,后被民警拦停,经鉴定,周某某血液样本中的酒精含量为240.9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晏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周某某赔偿二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判决
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从重处罚;已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均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临湘法院判决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说法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
认清智驾分级,别被“高阶”营销误导。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驾驶自动化从L0到L5分为六级。其中,我们常说的“辅助驾驶”主要涵盖L0至L2级,系统仅提供预警或短暂的横纵向控制,驾驶人必须全程监管、随时接管;L3及以上虽被称为“自动驾驶”,但当前市面上能合法上路的大多私家车仍处于L2(组合驾驶辅助)范畴。本案周某某开启的所谓“智驾”,本质上仍是L2级辅助驾驶,绝非“无人驾驶”。
智驾非免责,责任在驾驶人。智能驾驶仅为辅助驾驶,驾驶人始终是车辆运行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持续观察路况、随时接管车辆的法定义务。醉酒状态下丧失安全操控与应急处置能力,即便开启辅助系统,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醉酒驾驶,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智能系统不能成为逃避刑责的挡箭牌。平安出行没有捷径,唯有敬畏法律、珍爱生命,自觉抵制酒后驾驶,才能守护自己与他人的家庭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