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网时刻新闻2月12日讯(记者 吴思静)朋友聚会饮酒助兴本是常事,可有人喝多后回家出现酒精中毒,甚至引发中风风险,家属将同桌共饮者一并起诉索赔。此类纠纷频发,同饮者到底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近期,有网友通过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咨询,其与朋友聚会饮酒,席间有人大量饮酒,散场后独自回家,随后因酒精中毒被送医,病情危重可能留下后遗症。家属认为同桌人员未尽照顾义务,将所有参与喝酒的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对此,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黄春香律师表示,共同饮酒虽属情谊行为,但共饮人之间负有法定安全注意义务,未尽提醒、劝阻、救助义务导致损害发生,同饮者应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该义务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同饮者损害纠纷中,过错的认定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具体形态:
其一,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如以语言刺激、激将法等方式反复劝酒,或在对方已明显醉酒、意识不清时仍强行灌酒、倒酒。
其二,未履行酒后救助义务。包括明知对方已呈醉酒状态仍放任其独自离场、未予护送;发现其意识不清、身体异常时未及时送医或未通知家属。
其三,聚会组织者未尽到统筹提醒、劝阻与照管责任,对聚会进程及参与人员状态放任不管。
黄春香律师表示,饮酒行为本身属于自主选择,成年饮酒人应对自身酒量、身体状况及饮酒后果负有首要注意义务。同饮者仅在未尽到前述提醒、劝阻、救助义务时,按其过错程度承担次要、补充赔偿责任。当事人如已涉诉或被诉至法院,应围绕以下要点准备应诉:
一、固定全程证据。留存聚会聊天记录、饮酒视频、离场情况、是否劝酒、是否劝阻、是否协助送医等证据,证明自身已尽义务。
二、积极协商或应诉。按法院要求提交证据,明确自身过错程度,饮酒者自身存在主要责任,同饮者仅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次要责任。
三、配合责任划分。法院通常会结合劝酒行为、离场照顾、救助措施等,区分组织者、劝酒者、普通同饮者的责任比例。
聚会饮酒应秉持适度、文明、互护原则。对过量饮酒者及时劝阻,对醉酒者妥善安置,既是保护朋友安全的应有之举,也是避免自身涉诉的有效屏障。
“父亲去世后,继母想分继子婚礼礼金是否得到支持?”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婚礼礼金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通过明确法律适用与民俗习惯的边界,厘清婚礼礼金的权属认定规则,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
案情回顾:20万婚礼礼金引发继承争议
原告王某与老魏系再婚夫妻,被告小魏是老魏与前妻的儿子,被告魏母是老魏的母亲。2022年10月,小魏举办结婚典礼,亲友共赠与礼金22万元,由案外人韦某代收后转入老魏的银行账户。2023年,老魏病重期间,于5月转账2万元给原告王某,后又于6月将20万元礼金转账给母亲魏母,明确要求其为小魏代保管。同年8月老魏去世后,魏母按其遗愿将20万元转交小魏。
原告王某认为,老魏账户内的20万元礼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魏去世后自己应分得13.3万元,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魏母、小魏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礼金权属有明确界定不当得利不成立
东兰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礼金归属应结合法律规定与社会习俗综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需满足“一方获利、他方受损、获益与受损有因果关系、获利无法律依据”四大构成要件。
从礼金性质来看,婚礼礼金的核心功能是对新婚夫妻的祝贺与资助,在无证据证明赠与人明确表示赠与王某夫妇的情况下,应视为对新郎小魏及其配偶的赠与。案外人韦某将礼金转入老魏账户仅为代收代转,并未改变礼金的赠与对象,不能因款项暂存于老魏账户就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款项流转来看,老魏转账给魏母时明确约定“代小魏保管”,魏母后续按此意愿转交小魏,整个过程目的清晰,二被告未实施无法律依据占有款项的行为,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此外,老魏生前转账给王某的2万元,结合人情往来习俗,应认定为退还的“份子钱”,而非王某所述的伙食费,该分配行为已体现礼金的合理处置。综上,法院认定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法官释法:厘清礼金权属平衡情理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婚礼礼金的权属认定。法官指出,婚礼礼金兼具民俗属性与法律属性,其归属应遵循“约定优先,无约定则按习俗认定”的原则:
1.若赠与人明确表示礼金赠与特定对象(如新婚夫妻、父母一方),则按约定确定权利人;
2.无明确约定时,结合社会习俗,礼金通常视为对新婚夫妻的赠与,用于支持其婚后生活,而非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3.父母代收代转礼金的行为,仅为款项管理行为,不发生权属转移,最终应交付给实际权利人。
法官提醒:
民间人情往来属于情谊行为,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定债权债务或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以“以往随礼”为由主张分割子女婚礼礼金。家庭成员间应尊重法律规定与民间习俗,理性处理财产纠纷,避免因诉求不当或证据不足承担败诉风险。该案的审结,既严格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又充分尊重了民间婚俗习惯,有效化解了家庭矛盾,对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货运等道路运输领域中,车辆挂靠经营模式颇为常见。这种模式虽能让无资质个体“借”用企业运营资质开展业务,却也因管理松散埋下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极易引发复杂的赔偿纠纷。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某日,黄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桂阳县珍珠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金叶路与珍珠大道交叉路口红绿灯处后,黄某在从中间车道向最右侧车道变道时,与邓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搭载李某)发生猛烈碰撞。
事故造成两车受损,邓某、李某当场死亡。
同年11月,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邓某、李某无责任。
经法医鉴定,邓某系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肇事重型半挂牵引车为黄某实际出资购买,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双方存在明确挂靠关系,该物流公司每年向黄某收取挂靠业务费。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险承保公司已先行向死者家属赔付840000元。
因剩余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死者家属将黄某和某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某物流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既每年收取挂靠费用,且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挂靠关系,被挂靠人身份清晰。同时,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各方均未提出异议,责任划分合法有效。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黄某、某物流公司连带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05812.5元。一审宣判后,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
机动车挂靠经营在运输行业虽较普遍,但其本质是无资质主体借用具备运营资质的企业名义开展活动,潜藏极大安全隐患。实践中,部分被挂靠公司常只收挂靠费,却疏于履行车辆维护监管、驾驶人资质审核等义务,放任无资质个人以其名义上路,主观过错明显。本案中,某物流公司虽未直接参与车辆驾驶与运营,但通过挂靠获取了经济收益,理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与法律风险。
在此提醒,运输企业需杜绝“重收费、轻管理”,严格审核挂靠车辆及驾驶人资质。个体从业者切勿图便利违规挂靠,应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运营资格。
新春佳节将至,游乐场所将迎来亲子游玩高峰。如何让儿童玩得开心、家长放心、场所经营者管得安心?近日,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结的一起儿童游乐场摔伤责任纠纷案,以司法裁判给出了清晰指引。法院判决涉事游乐场向受伤儿童赔偿4600余元,同时明确划分了监护人看护义务与经营者现场管理责任。此案也提醒广大家长,节日欢聚时,莫忘贴身看护;场所经营者亦应加强巡查提示,共同守护欢乐时光里的安全底线。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5日,9岁的李某某在其母亲陪同下于某游乐场游玩,因在梯口处逗留走动时不慎摔倒,致左手着地受伤,经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骨折。事后,其父将游乐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6,470元。经查,该游乐场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在入口处张贴相应安全提示,明确提醒家长看护儿童、禁止跑跳,场地内亦铺设了软包地垫。但事发时,工作人员未对李某某在梯口逗留的危险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法院认为
本案系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责任承担及损失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李某某年仅9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认知与避险能力有限。其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陪同入园却未密切关注孩子动态,未及时制止李某某在滑梯口逗留走动的危险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被告游乐场作为经营者,负有较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张贴安全提示并铺设地垫并不能替代其运营中的现场管理责任。因工作人员未能现场及时劝导危险行为,存在管理过失,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经核实,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总计15334.4元。依据上述责任比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游乐场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4600.32元。
法官说法
儿童游乐场所的安全关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经营者不能仅以张贴安全提示为由免除自身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游乐场所经营者需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配备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及时排查危险、劝导不安全行为,全方位防范安全风险。同时,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在陪同游玩时亦应切实履行看护职责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密切关注孩子活动状态,及时制止危险行为,避免意外发生。本案判决再次明确了经营者现场管理责任与家长监护义务的具体边界,对预防类似纠纷具有积极的警示与参照意义。
“太感谢法官了,这笔抚养费到手,孩子的生活和学习更有保障了!”黄某握着刚拿到的5万元抚养费,激动地说道。一旁的李某也长舒一口气:“以后能定期见到孩子,我心里这块石头总算落了地!”这温情一幕,源于湖南邵东法院近日成功执结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2018年,黄某与李某因离婚纠纷诉至邵东法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两人解除婚姻关系,婚生男孩由父亲黄某抚养,母亲李某支付抚养费共计10万元,其中5万元当场付清,余下5万元于2025年11月1日前支付;同时,李某享有探视权,黄某需予以配合。调解书生效后,李某如约支付了第一笔抚养费,但第二笔抚养费却迟迟未付。为维护孩子合法权益,黄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义务,但李某并未主动付款。经线上线下财产调查,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然而承办人并未止步于查控财产,经多方打听、反复联系,终于与李某取得联系。李某坦言并非故意拖欠,而是离婚后黄某一直以各种理由阻挠其探视孩子,她心生抵触,才迟迟不愿履行付款义务。
“抚养费是孩子成长的物质保障,探视权是父母的法定权利,二者缺一不可!”厘清矛盾症结后,承办人当即决定,从根源上化解双方积怨。
沟通过程中,承办人的话语如涓涓细流,渐渐消除了双方心中的隔阂。随后的半个月,承办人多次通过电话与双方协商,搭建对话平台,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李某当场支付剩余5万元抚养费,黄某承诺积极配合李某行使探视权。考虑到孩子平时住校,双方暂定每周六下午探视两小时,具体探视方式可根据孩子的成长情况适时调整优化。
一笔抚养费的执行,守护了孩子的成长之路;一次探视权的落实,弥合了亲情的裂痕。近年来,邵东法院始终坚持“案结事了人和”理念,既以法律刚性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更以司法温度化解矛盾心结,让公平正义之光照亮每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