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人认为画眉鸟是常见的观赏鸟,猎捕、买卖不违法。2021年2月,画眉鸟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野外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画眉鸟,都是我国刑法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三起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画眉鸟的案件。
2023年至2025年间,贝某某在网络平台购买捕猎工具,用于捕猎野生鸟类,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捕获画眉鸟23只,并陆续将猎捕的画眉鸟出售给他人,非法出售22只画眉鸟,获利1490元;
罗某单独或伙同他人捕获画眉鸟4只、竹鸡5只、野生野鸡(环颈雉)1只;
练某某伙同他人捕获画眉鸟9只、竹鸡1只、野生野鸡1只,非法出售画眉鸟1只,获利100元;
肖某某伙同他人捕获画眉鸟4只,非法出售画眉鸟1只,获利200元;
罗某某伙同他人捕获画眉鸟2只、竹鸡5只,从他人处非法收购画眉鸟1只;
黄某某从贝某某等人手中购买或出售画眉鸟共24只,获利1100元;
邹某某向黄某某等人购买或出售画眉鸟共9只,获利4660元;
严某某以饲养、繁殖为目的,多次向贝某某购买画眉鸟共5只。
法院经依法审理,贝某某等八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及以下的刑期,并处三千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画眉鸟是中国特有的鸟类,自古以来便享有盛誉。它们主要以农林害虫为食,是重要的农林益鸟,对维持生态平衡起着关键作用。然而,因其善斗善鸣唱,滋生出不少非法利益链。每年不仅有大量画眉鸟被民间捕捉饲养观赏,甚至被出口到国外,导致其种群数量显著减少。
法官提醒,莫让画眉之困成为尔之牢笼。画眉之声确实悦耳,却更需栖息在茂密的林间,感应四季的变幻,发出与自然融合的共鸣。
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弼时法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对饮酒后“好意同乘”引发事故的责任承担作出认定。
2023年12月23日晚,李某饮酒后驾驶自家小型轿车,搭载友人任某,沿汨罗市弼时镇弼时大道行驶。途中,车辆与郭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后又撞倒道路西侧路灯,造成李某、任某受伤,路灯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任某无责。事故发生后,任某住院治疗26天并接受手术。
2024年7月2日,经司法鉴定,任某因C7-T6椎体左侧横突骨折致颈部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其左侧锁骨肩峰端骨折内固定术后,左肩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亦构成十级伤残。
李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经查,李某当晚因朋友生日聚餐饮酒,后应他人请求顺路搭载任某。任某上车后坐于后排,未系安全带。
因赔偿协商未果,任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减轻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虽属好意同乘,但其饮酒驾驶行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已被认定负全责,该行为构成重大过失,因此不得减轻其赔偿责任。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任某乘坐时未系安全带,客观上增加了自身伤害风险,存在一定过错,可相应减轻李某的责任。综合认定,任某自行承担5%的责任,李某承担95%的责任。
因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已将驾驶人饮酒驾驶列为免责条款,且保险公司已尽提示说明义务,故法院判决李某个人向任某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好意同乘虽值得倡导,但安全红线不可逾越。饮酒后切勿驾车,否则将自行承担事故后果。同乘人亦应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规范使用安全带,共同防范出行风险。
年过七旬的老人发生交通事故医治无效死亡,家属要求责任人赔偿治疗期间产生的误工费,法院会支持吗?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9月,钱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许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两车局部损坏,许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许某无责任。
事发当日,许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此后一直住院。直至今年4月,许某因严重脊髓损伤并发肺部感染死亡。由于各方就损失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许某的亲属将钱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除误工费之外的其他损失,均没有异议,但两被告认为,受害人最终死亡,已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故不应再支持其误工损失。而原告认为,许某虽然年过七旬,但生前仍在做保姆贴补家用,其从受伤到死亡,住院200多天,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被告对此应当给予赔偿。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误工费属于伤者生前因事故直接导致的实际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故许某在死亡前产生的误工损失应当获得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0余万元。
法官说法:
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误工费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属于并列的赔偿项目。误工费是针对伤者生前因治疗和康复期间无法工作而产生的收入损失,而死亡赔偿金等是对因死亡这一损害后果的赔偿。二者性质不同,互不排斥。
误工费的赔偿前提是存在实际损失。只要伤者在死亡前确实因事故无法工作,并因此导致了收入的减少,该损失就是实际发生的,应当获得赔偿。
和谐的邻里关系是社区幸福生活的基石,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小区业主群成为邻里沟通、事务协调的重要载体,极大便利了小区业主的日常交流。但与此同时,部分业主因一时矛盾纠纷,在业主群内擅自公开他人基本信息,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时有发生,既损害邻里情分,也触碰了法律底线。近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胥某与被告谢某同属叙永镇某小区业主,双方均在该小区微信业主群内。2024年5月,原告与被告因小区管理事务引发纷争。2024年5月9日16时22分,被告谢某将拟起诉原告胥某的《民事起诉状》,对着电脑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在该小区业主群内,并在群内告知原告。
该业主群系283个微信号构成的小区业主群。被告发送在该微信群内的《民事起诉状》,清楚载明了原告的姓名、性别、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原告现以被告公开其前述个人信息构成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在案涉的业主微信群内对原告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属于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被告在小区业主群中公布《民事起诉状》时,未能将原告的前述私密信息予以隐匿,对此,被告的行为明显存有过错,客观上可能导致原告被微信群内其余业主打扰的可能性增加,对其私密空间、个人生活的安宁造成一定影响,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隐私权的侵犯。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提醒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业主群的交流自由必须以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邻里之间产生矛盾纠纷,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社区调解、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在此呼吁广大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在业主群等网络社群中文明发言,理性交流,共同守护清朗的网络空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为这点事闹上法庭,我们本来都做好了打持久战的准备。”“没想到法官能亲自上门,连我陪嫁的每床棉被都清点得清清楚楚。”近日,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董家垱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
矛盾:离婚后的“财物清单”之争
2024年,刘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之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25年初举办了婚礼。由于两人婚前彼此了解不够入,未建立相互信任、相互扶助的婚姻家庭感情,婚后矛盾越积越深,最终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双方协商过程中,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就彩礼和嫁妆的返还分配等存在分歧,僵持不下。之后,刘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归还彩礼及相应礼金16万余元。
破题:从“坐堂办案”到“上门服务”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部分嫁妆实物存放家中难以搬运,为最大程度减轻当事人诉累,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立即决定采取“巡回审判+上门调解”解纷模式。
当天下午,承办法官便带着案卷材料、清单表格和执法记录仪来到刘某住处。在双方家属的见证下,一场“特殊清点”有序展开,床品四件套、陪嫁被子八床、旗袍两套及金项链、金手镯等物品逐一取出核对、登记、贴标。
化解:融“法理情”一体解纷
清点工作结束后,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在客厅立即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并未急于谈钱论钱,而是采取“分头沟通、情理先行”的策略,一方面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及意见,并劝导双方放下对立情绪,理性思考;另一方面聚焦争议问题,结合民法典及法律规定,详细讲解了彩礼返还的规定、考量因素等法律知识,引导双方达成合理预期。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态度逐渐缓和,最终就彩礼返还数额、嫁妆折价等达成一致,并当场签订调解协议。承办法官现场制作民事调解书,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当场送达。
“许多家事纠纷涉及情感纠葛和隐私,在庄严肃穆的法庭上,当事人往往难以敞开心扉。”承办法官在返程途中说,“我们多跑一段路,群众就少跑一次腿;我们多想一点办法,矛盾就可能早一天化解。这趟‘上门服务’,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