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说好的按照1000元一公斤收购,等到种出来时收购价竟打“骨折”,成104元一公斤了。老廖咽不下这口气,将某农业科技公司起诉至法院!
2024年6月28日,老廖与被告某农业科技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书,双方达成合意:由老廖在被告公司处购买菌包200个,共计12800元,公司再向老廖赠送250个菌包,共计450个菌包,由老廖负责种植菌包,菌包成熟后,由被告方按照约定以1000元/公斤(500元/斤)的价格收购成品灵芝。期间老廖均按照合同要求培育菌包,并依要求购买价值2380元的营养液用于种植灵芝。合同同时规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违约金。种植完毕后,老廖提供的成品灵芝产量为19公斤,但被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以1000元/公斤的价格收购灵芝,并表明只能找商家以52元/斤(104元/公斤)的价格收购成品灵芝,老廖遂拒绝。直至今日,被告公司仍未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老廖灵芝款19000元以及违约金3800元,共计228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老廖与某农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仅约定老廖需要购买该公司灵芝生长液,公司应当给付技术指导,以及灵芝的收购价格,对于灵芝的回收标准仅笼统概括“符合国家收购标准”,对其大小及状态也仅提出“实体达12公分以上,菌体无破损”的要求。而老廖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其种植的灵芝大致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综合全案案情,法院认为,本案的合同性质具有合作关系,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原告老廖在被告公司处购买灵芝菌种,被告负有指导培训并对生长后达到统货标准的灵芝收购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身义务,向被告支付了菌种技术费、辅料费等费用,购买了规定的生长液,在出菌后也及时告知被告公司且依据合同约定将灵芝送至被告处。然原告对灵芝的种植经验不足,对灵芝的收购标准没有清晰的认知,在合同约定时并未明确收购标准。而被告作为专门经营农业产品的公司,应当对种植户进行引导、帮助其种植、回购,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随时掌握和了解种植户的动态,也无法证明原告提供的灵芝不符合国家标准。综上,原、被告双方均具有一定过错。法官综合全案初步认定双方责任承担后,认为该案更适合调解,遂向双方结合全案事实及责任承担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由被告某公司当场微信支付原告老廖15000元后,原告老廖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近日,许多农业发展科技公司向农户推荐自身菌种以种植、收购,而里面骗局甚多,“假种子”“假收购”等现象层出不穷。绝大多数农户对定向种植和养殖没有经验,对法律知识掌握较少,对于合同内容约定不利或不明没有清晰的认知,导致辛苦劳作之后的结果离期望相差甚远,甚至血本无归。法官提醒,种植方应谨慎选择合作方,尽量选择具备农资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同时注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作方式、种植要求以及回收价格、回收标准等。回收公司也应坚持诚信经营,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当履约困难时,应积极主动控制损失,推动合同继续履行,实现双方共赢。
近日,郴州宜章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装修水管爆裂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实现案结事了。
宜章某小区业主谭某委托装修方包工包料装修新房,入住后厨房软水管突然爆裂漏水,导致自家及楼下邻居陈某财产受损。经鉴定,两房损失共计99994.8元,另花费鉴定费5000元。谭某和陈某向装修方索赔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庭上,原告谭某和陈某主张被告装修方负责全屋装修,理应承担水管爆裂造成的损失。而装修方辩称,水管系某网络平台某商家处购买的“三无”产品,其质量问题是导致漏水的根源,且业主发现漏水后未及时关闭总阀,对损失扩大负有责任。期间,装修方申请追加商家和网络平台为被告。网络平台则表示仅提供服务,已履行提供商家信息的义务,不应担责,责任认定陷入僵局。
法院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深入调查。对于装修方提出财产损失系业主个人原因所致等抗辩,因缺乏证据支撑,法院未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法院认定装修方虽非水管生产者,但对装修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应先行赔偿业主损失。法院通过实地勘查,甄别评估报告中的损失,扣除未损坏物品价值,综合考虑受损物品实际受损程度,确定以维修为主计算损失,酌情按造价的40%确定赔偿金额,拆除费用因包含在维修范畴内不予单独认定。对于被追加的商家和网络平台,法院清晰界定各方权利义务:一方面,明确业主与装修方的纠纷和装修方与商家、网络平台的纠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认定网络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提供商家真实信息的义务,无须承担责任。
装修方履行完赔偿义务后,可向商家进行追偿。在答辩期间,经法官耐心沟通与协调,促使双方各自让步,达成调解协议,商家自愿赔偿装修方损失50000元,若逾期则承担违约金;装修方则撤回在网络平台上对商家的投诉。至此,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这起纠纷的化解,充分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严格依法审查证据、精准认定损失、厘清法律关系,确保判决公正,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同时,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有效修复可能受损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该起案件也为广大消费者敲响警钟:装修时应选择有资质的装修公司和合格材料,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网络购物要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并保留购物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当前,虚拟货币作为一个新兴领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然而,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大量真实案例告诉我们,虚拟货币带来的往往不是利益,而是骗局。近期,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审结2起虚拟货币网络诈骗案,34名被告人组成的诈骗团伙,借助新型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精心策划实施诈骗。短短一年,近3万人被骗,涉案金额4.6亿元。案件审理时,部分被告人辩称这属于投资交易,“客户”系自愿与平台对赌。
虚假包装营造假象。诈骗团伙设立“OURBIT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欧比特平台),对外宣称“新加坡注册”“持有美英金融牌照”,推出“全新止盈止损”“首创交易0滑点”等噱头,参照比特币市场交易价格伪造交易K线图,虚构9种虚拟货币交易假象,营造出专业合规的平台形象,吸引投资者入局。
“老师”话术诱导入局。诈骗分子化身投资“老师”,在微信群里活跃,频繁晒出盈利截图,安排“拖”附和,营造轻松盈利的氛围,诱导被害人参与高杠杆投资。梁某被骗300多万,他懊悔地说:“起初爆仓亏损,追加投资后稍有盈利,可平台频繁卡顿,恢复后又开始亏损,还遭遇‘插针’直接爆仓。”不少受害者事后表示,要是知道平台是封闭对赌盘,绝对不会参与投资。
层级化分工明确。欧比特平台设立产品、商务、技术等多个部门。商务部门以高额利益分成、风险共担的模式发展一级代理,为其提供虚拟账户。上级代理再层层发展下级代理,约定分成比例。代理发展客户时,虚构身份、发送虚拟账户盈利截图、预设话术诱导被害人在平台进行“投资交易”。诈骗过程中,平台各部门、平台与代理间分工明确、配合紧密,形成稳定的犯罪集团。
平台做局操控数据。实际上,欧比特平台是封闭的“用户-平台对赌市场”,与外部平台及国际市场并无真实关联。平台通过数据操控,设置“滑点”、制造“插针”、自制做市程序交易、设置模拟账户、推行高杠杆交易,大幅增加客户亏损概率,提升平台对赌胜率。对于极少数大额盈利客户,平台和代理勾结,采用锁定账号、游说追加投资或直接封禁等方式,让客户血本无归。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程某等3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法院依法判处34名被告人三年至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法院分案审理,目前判决均已生效。
法官提醒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参与此类投资不仅存在资金损失风险,还可能触犯法律。投资者应树立正确的财富观,时刻保持清醒,切勿轻信社交群组中的投资信息,对“高收益”宣传保持高度警惕,携手维护健康有序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
作者:陈倩
对于农民而言,种子是一年收成的希望。种子如果出现问题,则可能导致粮食减产、歉收,农民一年的努力都付之东流。如果出现销售不合格种子造成粮食减产的情况,该如何处理?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伪劣种子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并禁止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销售种子业务。
2023年4月15日,王某为了牟利,以普通花生种子冒充罗汉果花生种子,自行购买包装袋进行包装后销售。经贾某介绍,王某以每斤7.9元的价格卖给某县种粮大户王某平7500斤花生种子,销售金额59250元。王某平种植该批花生种子后,出现出苗率低、缺苗断垄现象。经鉴定,王某平所购花生种子包装无标签、无标识标注,王某平种植的此种花生出现缺苗断垄情况系种子发芽率低所致。经检验,该批种子发芽率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王某平种植的花生平均亩产253.9公斤。经某县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证实,该县2020年至2022年花生单产分别为318.46公斤、319.31公斤、319.12公斤。经评估,王某平所种植的260亩花生减产16915.6公斤,损失价值为108259.84元。案发后,王某赔偿王某平10.8万元并取得了王某平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不合格种子冒充合格种子予以销售,使生产者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王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王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农业生产安全,损害农民合法利益,对于此种行为更应及时打击。本案中,法院对被告人同时适用从业禁止,为相关行业销售者敲响警钟。
销售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切莫以身试法。农民群众要注意通过正规经营的单位或个人购买农作物种子,从包装、凭证等方面分辨种子真伪,若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农业、林业等部门举报。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风险意识、避险意识的增强,各类保险逐渐走入千家万户。但保险合同签订时,很多保险公司就保险赔付比例“霸王条款”并未明确告知,导致事后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就损失全赔还是部分赔偿经常产生纠纷。近日,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某幼儿园为单位所有员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2023年12月8日,该幼儿园职工肖某(化名)在幼儿园厨房打扫卫生时不慎摔倒,左肩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由此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0万余元。其中仅残疾赔偿金一项就有8万余元。肖某与幼儿园因此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理赔时保险公司拿出保险合同,表示幼儿园购买的保险伤亡责任限额为40万元,具体到肖某的十级伤残所对应的赔偿系数为5%,即保险公司仅需赔付肖某残疾赔偿金2万元。
幼儿园负责人认为,“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是由教育局统一代买,保险公司并未将保险条款提供给园方,且购买保险时业务员明确说明,一旦员工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全额赔偿损失,怎么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就突然拿出这个“霸王条款”来加重我方责任,我方对此坚决不认可。
保险公司认为,幼儿园所购买的保险虽系教育局代买,但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售卖保险时已经明确告知了伤残赔偿系数,且在保险合同中也有明确提醒,十级伤残对应的赔偿指数就是5%,所以残疾赔偿金只能赔2万元。
双方基于各自的认知互不相让,案件调解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认真查看了保险合同,发现在该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将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条款均作了加黑处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但伤残程度对应的赔偿系数部分规定与保险合同中的其他普通条款规定格式相同,未作加黑处理,也未作其他任何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醒。庭审中,承办法官再次询问保险公司对该条款的看法,保险公司坚称比例赔偿条款和免责条款不同,无须作明确提示说明。
法官认为,案涉保险合同中的伤残赔偿比例条款实质上具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属性,保险公司应当对此履行明确提醒说明义务,而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此,当庭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承担与幼儿园责任相对应的残疾赔偿金。
后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保险合同中事故赔偿系数等比例条款事关保险责任发生后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大小,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本着诚信原则,将该条款如实告知投保人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醒,否则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中有关赔偿系数等比例条款的约定不产生效力。同时,投保人投保时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赔偿系数等比例条款,若委托其他机构或他人代买保险也要及时获悉保险条款内容,切不可因图省事导致在发生事故后因免责或减轻责任条款,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