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后,能否再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等损失?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派遣劳动争议案件,依法驳回原告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邓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某建设公司项目部工作。2024年5月,邓某以个人原因提交离职申请,并与劳务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此后,邓某以被违法辞退为由,要求劳务公司与建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养老保险费用、待岗最低工资等共计22万余元,并申请劳动仲裁。因仲裁机构不予受理,邓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之前的生效裁判已确认邓某仅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某建设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邓某签署的离职申请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均载明系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其主张相关文书所载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亦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邓某主张补缴养老保险费,但未提供社保经办机构无法补办及造成实际损失的相应证据,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邓某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提供劳动保护、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过错情形,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二、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需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一条件。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定要求,无权主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三、养老保险损失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须同时满足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社保机构不能补办导致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条件。仅要求补缴社保费用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法官提醒】
劳动者在签署离职申请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时,务必认真核对内容,明晰自身权利与法律后果。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后,再主张经济补偿、失业待遇等,一般无法获得法律支持。发生劳动争议时,应秉持诚信原则,理性依法维权,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主动辞职后索赔被驳回。法院:个人原因离职不享经济补偿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后,能否再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等损失?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派遣劳动争议案件,依法驳回原告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邓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某建设公司项目部工作。2024年5月,邓某以个人原因提交离职申请,并与劳务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此后,邓某以被违法辞退为由,要求劳务公司与建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养老保险费用、待岗最低工资等共计22万余元,并申请劳动仲裁。因仲裁机构不予受理,邓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之前的生效裁判已确认邓某仅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某建设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邓某签署的离职申请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均载明系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其主张相关文书所载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亦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邓某主张补缴养老保险费,但未提供社保经办机构无法补办及造成实际损失的相应证据,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邓某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提供劳动保护、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过错情形,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二、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需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一条件。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定要求,无权主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三、养老保险损失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须同时满足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社保机构不能补办导致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条件。仅要求补缴社保费用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法官提醒】
劳动者在签署离职申请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时,务必认真核对内容,明晰自身权利与法律后果。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后,再主张经济补偿、失业待遇等,一般无法获得法律支持。发生劳动争议时,应秉持诚信原则,理性依法维权,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作者:刘四新、黄进东、张雅诗
房屋拆迁,涉及到拆迁款的遗产范围及继承问题应当如何处理?请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一、黄某二系被告黄某甲姨母。原告父母共育有三女,即黄某一、黄某二、黄某三(被告母亲)。毛某甲入赘黄家,与黄某三育有二女,即被告黄某甲、毛某乙。2024年,因建设需要,确定被告的房屋为拆迁安置对象,该房屋于1997年建成,黄某一、黄某二、毛某甲均参与建设,户主原为三姊妹的父亲黄某,现户主为黄某甲,黄某甲与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政府向黄某甲支付拆迁、安置补偿费、奖励,其中含房屋结构及装(饰)修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附属设施包干补偿费;搬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退出宅基地补偿、按期搬迁奖励、选择货币奖励。
黄某三于1989年去世,其父母分别于2004年、2005年去世。黄某甲结婚后长年在广东生活,黄某及妻子晚年主要由黄某一、黄某二负责照顾。毛某甲、毛某乙书面承诺自愿放弃本案继承权,二人代位继承的份额由被告黄某甲继承。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遗产范围有哪些?二原告可以分配的数额为多少?
首先,关于本案遗产的范围问题,本案涉及的款项为房屋结构及装(饰)修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附属设施包干补偿费、搬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退出宅基地补偿、按期搬迁奖励、选择货币奖励。其中搬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中按期签约、搬迁奖励和选择货币奖励是对现户内人员在过渡期可能发生费用的补助和奖励,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现有居住人的合法权益,不影响其基本的生活和生产需要,故该四笔款项不属于本案遗产范围。
关于退出宅基地补偿,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居民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户内部分家庭成员死亡后,户内尚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目前该宅基地户内户主为黄某甲,故退出宅基地补偿应属于黄某甲所有,不属于本案遗产范围。其余房屋结构及装(饰)修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附属设施包干补偿费系基于宅基地上的房屋而产生的补偿款,属于本案遗产范围。
第二,关于本案遗产的分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应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原告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为黄某一、黄某二、黄某三,三人的继承份额各占三分之一。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黄某三先于其父母死亡,应由其继承人毛某甲、毛某乙及被告黄某甲代位继承,由于毛某甲、毛某乙承诺放弃其继承份额,故由黄某甲继承其母亲的遗产份额。
考虑到被告黄某甲婚后常年在外生活,黄某一、黄某二在黄某及妻子晚年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黄某一、黄某二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故判决被告黄某甲支付原告黄某一、黄某二12万余元。
法官说法
在继承纠纷中,遗产继承范围、继承顺序与分配比例的界定是解决争议的核心问题。首先要明确遗产继承的范围,拆迁补偿款作为一种特殊财产,其包含退出宅基地补偿款、搬迁费等不同形式,需分类处理不同补偿项目。其次,要考虑到继承顺序问题,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关于遗产分配比例,基于鼓励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弘扬孝道文化,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对尽主要抚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
在涉企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领域,法律条文纷繁复杂,违法行为更是花样百出,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难以准确把握行政处罚权的尺度,这导致小过重罚等执法不当的现象屡见不鲜,对于小本经营的企业更是重大打击。如何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则依赖于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既要保证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严明性、公正性,又要充分展现行政执法人性化的一面。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为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尺度的把握、企业良好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重要的司法裁判的指引。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某粮油行在某生产商处购入一批次20袋国泰香米大米及培优288(大米),销售金额共1900元,利润324元,毛利16.2元/袋。2024年4月3日,某区市监局至该粮油行进行现场检查,并向该行制发《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销售的国泰香米大米及培优288(大米)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某粮油行签收该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当即在门店门口张贴问题产品召回公告。2024年4月10日,该粮油行向该区市监局提交《关于不合格大米召回的情况报告》,并于次日提交《情况说明书》,请求从宽处罚。2024年6月28日,该区市监局作出雨市监处罚〔2024〕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粮油行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销售所得1900元,处罚款50000元。该粮油行不服,起诉请求:1.撤销被告某区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某粮油行免于处罚;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粮油行销售的案涉大米被抽检为“不合格”系该粮油行首次违法,且该“不合格”的源头在于该案涉大米的生产商,而生产商已接受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某粮油行作为销售商在进购案涉批次大米时已履行进货查验(检测报告)、详实记录等义务,在案无证据证明其对采购的大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有故意或过失过错的情况下,不应强迫销售商具备专业检测机构的专业检测技能,在大米出厂检验报告单结论之外,洞悉所售产品微量元素参数指标超标的专业结论。某粮油行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该区市监局调查时积极配合召回该批次大米,采取措施阻止损害结果发生,具有及时改正情节。该区市监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能充分考量某粮油行仅为销售商的实际情况,且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迅速召回问题产品等,根据“首违不罚”“过罚相当”等原则,故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某区市监局重新作出处理。一审判决后,被告某区市监局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该区市监局调整罚没款为6900元人民币,该起行政争议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市场监督管理监管方向既关系到问题实质化解指向,又关系到市场经济的活跃程度及营商环境的治理程度,故市场监督部门在行政管理及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贯彻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公平性,在涉企食品安全具体执法实践中综合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企业的类型及经营情况,该违法企业是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是否存在及时改正情节、是否具有主观悔过表现等情况,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既要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又要保护民营经济良好发展及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以“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为指导,有力推进基层治理与民生保障,以期为“十五五”良好开局贡献法治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严惩恶意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对恶意逃避支付14名工人工资的“老赖”依法从严惩处。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被告人袁某某招聘李某某等14名劳动者到其经营的个体服装加工厂工作。同年10月,袁某某因资金周转不畅无法继续经营加工厂,在未告知员工的情况下前往外地躲避债务,并从12月开始不接听、不回复员工的电话和微信,并拖欠工资。
2024年10月,14名劳动者向荷塘区人社局投诉后,人社局迅速展开调查,依法向袁某某的服装加工厂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结算并支付工资,或提供工资支付凭证。
2024年10月、11月,人社局工作人员两次前往袁某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通过村委会反复联系袁某某本人及其家属,要求其支付工人工资,但袁某某的服装加工厂早已停工,本人的电话也已关机、欠费停机。经人社局依法认定,袁某某共拖欠14名劳动者工资148000元,拒不执行改正指令,构成恶意欠薪。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工资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案中,袁某某因经营困难选择“跑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虽然其家属事后支付了部分工资,但其逃避支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法院充分发挥刑法威慑和教育功能,依法惩处恶意欠薪犯罪,督促行为人积极履行支付义务,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社会稳定的共赢。
【温馨提示】
对用人单位:经营遇到困难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逃避责任,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法定义务,恶意欠薪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构成刑事犯罪,只有诚信经营、依法用工,才是企业发展的长久之道。
对劳动者:如遇欠薪问题,请及时向人社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起诉等法律途径维权,在维权过程中要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关键时刻才能派上大用场。
谁能想到,那些专供剧组拍摄、本应在荧幕上“扮演”钞票的影视道具钞,竟会在现实生活中被人拿来“真演”一场盗窃大戏?表面以假乱真,内里暗藏玄机——一旦跨越法律红线,再逼真的道具也遮不住贪婪的底色。
基本案情
同居男友的“神操作” 包里的真钱变假钞
胡某与女友陈某在郴州市北湖区某小区的一间出租屋内同居。2024年10月,胡某趁着女友不在家,偷偷拿走她放在床尾靠墙柜子上的黄色皮挎包现金,就这样偷偷摸摸持续到2025年1月中旬,胡某累计盗走陈某人民币35000元。为了掩盖自己的盗窃行为,胡某便网购了影视道具假钞,放进女友的包内,试图用假钞替代被偷走的现金,制造钱还在的假象。然而,再逼真的假钞也变不成真钱。2025年7月,陈某终于发现包里的现金竟是一堆道具钞,随即报警。胡某到案后没有狡辩,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并全额退赔损失,取得了女友的书面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胡某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综合考量,最终判决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官说法
几沓道具钞,换来了一年缓刑考验期和一万五的罚金——投机取巧,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当头棒喝。本案中,对被告人胡某适用缓刑,是综合考量了其案发后主动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的结果,但这绝不意味着法律对盗窃行为的容忍。
法官提醒:影视道具不是违法犯罪的“障眼法”,任何试图用假象掩盖真相的行为,终将暴露在法律的聚光灯下。莫因一念之差,用一时的投机取巧换取一生的法律污点。
特别提醒同居情侣或处于亲密关系中的双方: 感情再深,也需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同居生活中的财物虽然看似“不分你我”,但在法律上,各自的合法财产仍受同等保护。未经对方同意,秘密窃取对方财物,同样构成盗窃罪,不会因为“住在一起”“谈着恋爱”就网开一面。同时,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重要财物、银行卡密码等尽量避免随意放置或轻易告知对方,防止“身边人”利用信任钻空子。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亲密更不能僭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