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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失控抓伤他人,狗主人还拒赔?湖南张家界法院判了

“我们只是在小区乘凉,我一直盯着它呢”“我的小狗平时很乖的”这些常被狗主人挂在嘴边的理由,在法庭上能成为免责的护身符吗?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宠物狗失控抓伤他人的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狗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刘某、符某系同小区的邻居。2024年9月10日,刘某外出遛狗时,因符某的狗未拴有狗绳,在看见刘某的狗后兴奋地向其冲去,刘某立即将自己的狗抱起,符某的狗又返身冲回跳起扑向刘某,将刘某右臂抓伤。后刘某报警并前往卫生院接受治疗,在后续的协商中,符某不认可是自己的狗将刘某抓伤,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符某不认可是自己的狗将刘某抓伤,但通过监控视频显示,符某的狗由于未牵狗绳,在看到刘某的狗后,有两次失控向刘某扑过去的动作,且刘某手臂上确实存在伤口,并在当天接种了狂犬疫苗,法院认定符某饲养的狗将刘某抓伤。符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没有对狗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安全管理注意义务,致使刘某受伤并造成经济损失,符某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符某向刘某赔偿全部医疗费和承担诉讼费。符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饲养宠物绝非仅关乎个人喜好,更承载着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无论犬只多么娇小、性情多么温顺,也无论伤害是出于“兴奋”“玩耍”等其他非攻击性原因,未按规定牵绳这一行为本身就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安全义务。“一时疏忽”“它只是太高兴了”的辩解在法律面前都无法成为免责的理由。提醒每一位宠物饲养者:尊重动物天性,遵守法律规定,握好手中的牵引绳,它系的是公共安全、邻里和谐,更是您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绳系安全,责任在肩!文明养犬,请从抓牢这根“法治之绳”开始。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

机动车车主因缺乏营运资质,挂靠在企业名下从事营运业务,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企业也要担责吗?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挂靠车辆和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8月,黎某驾驶小型客车与赵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赵某十级伤残,并住院治疗118天,各项损失共计22.6万余元。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黎某负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

经查,案涉车辆所有权登记于某某汽运公司,且黎某每月需向该公司缴纳管理费,该公司为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交强险和新能源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黎某垫付医疗费用1.7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5.19万元。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赵某将黎某、某某汽运公司、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黎某、某某汽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黎某将涉案小型客车的车辆运营证登记在某某汽运公司名下,并按期缴纳管理费,双方形成挂靠关系的事实,黎某系挂靠人,某某汽运公司系被挂靠人,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黎某与某某汽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遂判决:黎某及某某汽运公司连带赔偿赵某医保外费用6080元;赵某返还黎某先行垫付的1.7万;某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16万余元赔偿。

法官说法

机动车挂靠经营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一般指没有运输经营权的个人或单位为了运输经营,将机动车挂靠于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由该公司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借用该公司运营资质、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运输。挂靠关系的实质是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被挂靠方因其允许个人使用其名义进行道路运输的行为,而对事故的发生同样负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黎某将案涉车辆挂靠在某某汽运公司名下从事经营活动,法院依法认定双方的挂靠关系,并判决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切实维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类型:交通
创建时间:2025-08-13
学员考试未通过,培训机构承诺“不过包退”是否有效?

  “如果未取得证书,我们收取的费用全部退还!”考证热潮下,“不过包退” 成了不少机构的招牌承诺,可当学员真的没通过考试想退费,却遭遇各种难题,这样的承诺是否真的有效?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

  2023年10月,黄某与福建某信息咨询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由福建某信息咨询公司为黄某提供考前培训、考情咨询等服务,若黄某在服务期内未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该咨询公司应将收取的咨询服务费全部退还。黄某为此支付服务费用11000元。

  期间,黄某按照该咨询公司安排,分别于2024年5月、2024年7月参加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结果均未能通过。合同到期后,黄某申请退费,却发现该咨询公司已经关门,通过电话、微信等均联系不上,于是诉至鼓楼法院,要求该咨询公司退还服务费、两次考试花费的车费及住宿费。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均应依约履行。黄某已经按约支付服务费用,但两次考试均未通过,根据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的约定,应将收取的服务费用全部退还。关于车费、住宿费的主张,黄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福建某信息咨询公司退还黄某服务费11000元,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部分教育机构打着“保过”“快速拿证”等宣传语,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而获得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等,必须严格遵照官方设定的标准与流程,绝无“花钱买证”“考试包过” 等所谓捷径可言。

  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中,早已明确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广告内容不得出现“无需学习”“无需上课”等虚假违规内容,不得出现“快速取证”“免考包过”“考不过退款”等对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钻合同漏洞、不玩文字游戏,将重心放在提升课程质量与优化教学服务上。

  各位考生在报名培训机构之前,要注意审查机构的相应资质、师资力量以及商业信誉,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查询相关信息。在签订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尤其要仔细查看条款与广告宣传、口头承诺是否一致,并注意保留好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以便后期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权。

案例类型:合同
创建时间:2025-08-13
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被告人获刑七个月

  近日,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自2021年起,被告人周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经营许可、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的情况下,以7元至8元每颗的价格从张某处购入非法制作的药丸,包装成济心堂“山药鹿鞭糕”进行宣传、推广、销售,以150至180元每盒的价格售卖给颜某;以200元每盒的价格售卖给廖某等人。经检验,济心堂“山药鹿鞭糕”成分里含有未被批准为食品添加剂或新食品原料的西地那非、他达拉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退赔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食药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社会健康稳定发展。销售假药、有毒有害的食品等犯罪行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务必理性选择保健产品,购买前须明确产品来源以及是否取得相关证明批准文件,在发现可疑食品、药品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

案例类型:刑事
创建时间:2025-08-13
挪用43万元民生款 村委会主任被判刑

扶贫互助资金是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地区人口生活质量、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这项资金承载着国家的关怀和贫困地区人民脱贫致富的希望,是脱贫攻坚工作的“血液”,挪用、侵占扶贫资金将严重损害群众利益。

近日,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村委会主任挪用扶贫资金案件,以鲜活案例再次印证:任何触碰扶贫资金红线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间,被告人田某某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及扶贫互助协会法定代表人的双重职务便利,将黑手伸向了扶贫互助资金。他私自掌控协会公章、法人章及财务章,通过篡改贷款合同、伪造他人贷款资料等手段,先后十一次挪用资金共计43万元,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这一系列操作中,他罔顾村民期盼,将专项资金视为“私人金库”,最终因挪用资金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庭审现场,青海省格尔木强戒所干警、郭勒木德镇机关党员及当地村干部代表等受邀旁听,通过“零距离”观摩,接受警示教育。法官在法庭教育环节严肃指出:“村干部是村民选出来的‘当家人’,手中权力源于群众信任,本应成为乡村振兴的‘领头雁’。但田某某却把职务当特权,用信任换私利,不仅直接损害了村民的切身利益,更辜负了党和国家的重托。”

被告人田某某在最后陈述中满是悔恨,其哽咽地忏悔成为最鲜活的反面教材。这场庭审不仅是对违法者的依法惩处,更让在场旁听人员深刻体会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铁律。扶贫互助资金作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保障线”,法律始终为其筑起“防护墙”,任何试图逾越红线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此次庭审以真实案例为镜鉴,为基层干部带来了一场直击心灵的廉政教育课。它以铁的事实敲响警钟:扶贫资金是困难群众的“救命钱”,容不得任何侵占挪用;法律红线是不可逾越的行为底线,触碰必将受到严惩。基层干部只有始终坚守廉洁自律的政治品格,将权力真正用在为群众谋福祉的刀刃上,才能在乡村振兴的征程中践行初心使命,行稳致远。

案例类型:刑事
创建时间:202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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