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到期4年不还款且存在其他借款未付情况,能否构成诈骗罪?
2021 年 3 月至 2021 年 4 月期间,被申请人陆以开设美容工作室为由,多次向申请人张借款。申请人通过微信共计向陆及其指定账户转款 520000 元,此后陆陆续偿还了 60000 元借款。2021 年 4 月 23 日,陆向申请人出具一张《借条》,载明 “陆(借款人)于 2021 年 3 月 14 日至 2021 年 4 月 23 日向张(出借人)共借款人民币肆拾陆万元整(460000 元整),本人将于 2021 年 5 月 1 日前全部归还”。然而,借款到期后,陆未履行还款义务。
经申请人调查发现,陆在借款时已系失信被执行人,且长期以虚构开设美容工作室为由,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目前已知受害人除申请人外,还包括多人。上述可查的受害人累计被骗金额已达 1387499.5 元(含申请人被骗的 46 万元),且仍有更多潜在受害人可能陆续报案。
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及真实借款用途等手段,骗取多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明显超出普通民事借贷范畴,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
依据申请人掌握的完整证据链,包括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失信被执行人记录、企业注册查询报告等,足以证明陆雯的行为涉嫌诈骗罪。恳请长沙县公安机关立即对陆涉嫌诈骗罪一案立案侦查,以查明案件真相,追究其法律责任。
陆雯的诈骗行为给众多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挽回受害人的损失,恳请公安机关全力追缴陆雯通过诈骗所获取的全部赃款,并及时返还给各受害人。
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多次诈骗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恳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陆雯的刑事责任,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申请人已准备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失信被执行人记录、企业注册查询报告等证据材料,可随时向公安机关提交,以支持上述诉求。
综上所述,陆雯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罪,给申请人及其他受害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恳请长沙县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本案,依法履行职责,尽快立案侦查,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张海宾
2025年8月14日
2025-08-14 10:23:17
中介公司下属人员私自骗取600月的物业网络费用,报警也无法解决问题
本人于2024年8月30日通过网络途径找到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声称为房东带我看房(但后续得知为中介公司下属人员),我声称要短租房中介公司说有,但我向假房东询问时,他表示最少起租一年,前后不一致难道租期是由一个中介公司的下属人员决定的吗?
从带我看房到签署合同,没有明确表示该房为隔断房。并且该地区存在大量隔断房租赁情况,其安全性毫无保障。在商讨后向他缴纳押一付一的钱1350+1350元并向我收取600元的物业费。当我第一次向他索要发票时,他表示发票为一层楼住户为单位的发票,无法提供。当我再一次向他索要发票时表示没有发票,其前后表述不一致,在我强烈要求下删除了我的微信,我无法在向他质疑。
通过向真正的房东询问后得知,在租房合同上物业费这一栏是划掉的,不需要额外缴纳。实为个人行为应求助法律途径。
在2025年6月30日于清水塘派出所的律师咨询,只能通过双方有意愿且愿意协商才能解决。因信息缺少(无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等)无法进行起诉。这是第二次申诉,第一次给我审核不通过我不明白为什么。难道容忍中介公司这样为所欲为下去吗?并且该中介公司向多人索取不当收入,理应严惩!
2025-08-14 10: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