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互助资金是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地区人口生活质量、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这项资金承载着国家的关怀和贫困地区人民脱贫致富的希望,是脱贫攻坚工作的“血液”,挪用、侵占扶贫资金将严重损害群众利益。
近日,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村委会主任挪用扶贫资金案件,以鲜活案例再次印证:任何触碰扶贫资金红线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间,被告人田某某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及扶贫互助协会法定代表人的双重职务便利,将黑手伸向了扶贫互助资金。他私自掌控协会公章、法人章及财务章,通过篡改贷款合同、伪造他人贷款资料等手段,先后十一次挪用资金共计43万元,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这一系列操作中,他罔顾村民期盼,将专项资金视为“私人金库”,最终因挪用资金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庭审现场,青海省格尔木强戒所干警、郭勒木德镇机关党员及当地村干部代表等受邀旁听,通过“零距离”观摩,接受警示教育。法官在法庭教育环节严肃指出:“村干部是村民选出来的‘当家人’,手中权力源于群众信任,本应成为乡村振兴的‘领头雁’。但田某某却把职务当特权,用信任换私利,不仅直接损害了村民的切身利益,更辜负了党和国家的重托。”
被告人田某某在最后陈述中满是悔恨,其哽咽地忏悔成为最鲜活的反面教材。这场庭审不仅是对违法者的依法惩处,更让在场旁听人员深刻体会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铁律。扶贫互助资金作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保障线”,法律始终为其筑起“防护墙”,任何试图逾越红线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此次庭审以真实案例为镜鉴,为基层干部带来了一场直击心灵的廉政教育课。它以铁的事实敲响警钟:扶贫资金是困难群众的“救命钱”,容不得任何侵占挪用;法律红线是不可逾越的行为底线,触碰必将受到严惩。基层干部只有始终坚守廉洁自律的政治品格,将权力真正用在为群众谋福祉的刀刃上,才能在乡村振兴的征程中践行初心使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