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车主因缺乏营运资质,挂靠在企业名下从事营运业务,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企业也要担责吗?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挂靠车辆和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8月,黎某驾驶小型客车与赵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赵某十级伤残,并住院治疗118天,各项损失共计22.6万余元。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黎某负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
经查,案涉车辆所有权登记于某某汽运公司,且黎某每月需向该公司缴纳管理费,该公司为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交强险和新能源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黎某垫付医疗费用1.7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5.19万元。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赵某将黎某、某某汽运公司、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黎某、某某汽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黎某将涉案小型客车的车辆运营证登记在某某汽运公司名下,并按期缴纳管理费,双方形成挂靠关系的事实,黎某系挂靠人,某某汽运公司系被挂靠人,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黎某与某某汽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遂判决:黎某及某某汽运公司连带赔偿赵某医保外费用6080元;赵某返还黎某先行垫付的1.7万;某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16万余元赔偿。
法官说法
机动车挂靠经营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一般指没有运输经营权的个人或单位为了运输经营,将机动车挂靠于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由该公司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借用该公司运营资质、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运输。挂靠关系的实质是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被挂靠方因其允许个人使用其名义进行道路运输的行为,而对事故的发生同样负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黎某将案涉车辆挂靠在某某汽运公司名下从事经营活动,法院依法认定双方的挂靠关系,并判决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切实维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