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 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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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1.1克,获利255元,张某获刑3年2个月

近日,湘西州花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1500元,应予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初,张某某得知覃某某有冰毒供应后,产生了贩卖毒品获利的念头。先后三次在吉首市某小区将冰毒贩卖给杨某某和樊某某,接收毒资1500元,非法获利255元。2022年7月,张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贩毒,情节严重;曾因贩毒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沾染毒品,自毁一生。只要贩毒不管数量多少,哪怕没有获利、甚至亏本,就会受到刑事处罚。生活中容留、引诱他人吸毒,也要受到刑事处罚。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有吸毒史,且曾因贩毒获刑,本应在出狱后戒断毒瘾,与毒品和涉毒人员一刀两断,开启新的生活,但其不知悔改,出狱后“重操旧业”,最终害人害己。
案例类型:刑事 发布时间:2024-04-26 10:02:58
养狗不栓绳,致1人十级伤残,赔了14万元…
经株洲市攸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未戴头盔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一方当事人未将饲养的金毛犬看管好,狗突然冲出吓翻车辆,导致车上二人受伤引发纠纷。
基本案情
被告胡某乃与被告瞿某兰系夫妻关系,共同饲养一只金毛犬。2021年11月15日8时许,原告父亲刘某生驾驶无号牌的电动三轮车,搭乘原告刘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其坐在电动三轮车驾驶位左侧,即刘某生左侧)途径二被告家门口时,因刘某生受到二被告饲养的金毛犬的惊吓(庭审过程中经被告确认,事故发生时金毛犬在家门口并未拴住),电动三轮车向左侧翻,刘某生和原告摔倒在地。刘某生伤情较轻,而原告被侧翻的电动三轮车压住其左足而受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原告受伤是否与两被告饲养的金毛犬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两被告是否应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责任
3、原告对自身损害是否存在过错
原告认为,本次事故皆因胡某乃、瞿某兰所饲养的金毛犬突然冲出,用嘴咬住刘某生右边衣袖,随即扑在刘某生身上,刘某生因此受到严重惊吓,导致电动三轮车直接侧翻。胡某乃、瞿某兰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事故发生实际系因刘某生驾驶电动三轮车不慎侧翻导致,原告并无任何证据可证明系因金毛犬导致。原告及其父亲二人均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因电动车侧翻而受伤,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焦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原告刘某对其受伤系因两被告饲养的金毛犬导致其父亲刘某生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向左侧翻,原告刘某左腿被三轮车车体压住并经被告瞿某兰帮助解困的整个过程及狗的特征等细节描述清楚,原告受伤后被告陪同到医院检查,此后两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为其请了护工,并为原告垫付了8382.65元医药费,被告在庭审过程中亦确认事故发生时金毛犬在家门口并未被拴住,上述事实可以说明原告刘某受伤与两被告饲养的金毛犬具有关联性存在高度可能性。两被告虽否认原告刘某所受伤害与两被告饲养的金毛犬存在因果关系,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两被告辩称原告刘某所受伤害与其饲养的金毛犬无因果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
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即饲养人对其所饲养的狗有管理的责任,不要求饲养人具有过错行为,因被告放任所饲养的狗随意在道路上奔跑,未能尽到管理职责而致原告方受惊翻车,故被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焦点三,原告父亲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原告刘某乘坐在开放驾驶位左侧,二人均未佩戴头盔,原告及其父亲不适当的驾乘行为,与三轮车左侧翻并导致原告左腿被三轮车车体压住,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刘某所受伤害应由自身承担40%的责任、两被告承担60%的责任,即胡某乃、瞿某兰应赔偿刘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40663.07元,因两被告已垫付8382.65元,该款应予扣除,故两被告还需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32280.42元。
判决后,胡某乃、瞿某兰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动物侵权案件中,虽然属于无过错归责原则,但受害人并非什么都不需要证明就可以获得赔偿,这里涉及动物侵权案件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承担问题。受害人在该类侵权案件中所需要证明的包括:1、受害人受到动物侵害之事实;2、损害结果的发生;3、损害结果与动物侵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动物致害案件中,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本身并无侵权的过错,但有管束动物的过错,表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其应承担管束过错引起的法律后果。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因动物的追赶、逼近等危险行为致使受害人受伤的,应认定动物的危险动作与受害人发生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举证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类型:侵权 发布时间:2024-04-26 10:03:07
恋爱“借款”2万,6旬男子以“青春损失费”拒还
近日,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通津铺人民法庭对一起存在恋爱关系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庭前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我和她相亲时就告诉她了,我年纪大了还没有子女,必须要生孩子才继续处,处了这么久因为不愿意生孩子要分手,我不会还钱,必须赔偿我的青春损失!”黎某某气愤地说道。“我也上了年纪,必须要调理才能生,他并不关心我的身体状况,和他没办法沟通,钱是借的必须还!”朱某某也有不满,双方互不让步使得本案陷入僵局。
经媒人介绍,五十四岁的原告朱某某与六十七岁的被告黎某某相识。初次见面被告黎某某便提出自己的想法与夙愿,奔着生育孩子的目的来交朋友,原告朱某某亦表示认同,达成共识后,双方便以恋人的关系持续发展。交往期间,双方曾发生多笔经济往来,其中原告朱某某通过微信为被告黎某某借款20000元。然而,经过长时间交往后,原告朱某某并未与被告黎某某达成关于生育子女的一致要求,两人便一拍两散。分手后,原告朱某某便对给被告黎某某的转账进行了催讨,被告黎某某则以原告朱某某浪费自己的青春为由拒绝返还。
为此,法官遂采取“面对面”交流、“背靠背”调解、“一对一”沟通的方式,将双方当事人通知至法庭进行庭前调解。“婚姻可不是一场交易呀,婚姻自由,生育也是自由的,黎某某你要尊重朱某某的想法,而朱某某你也要坦诚表达你的意思。既然你们能够相处这么久,我相信互相还是有感情的,不念当初念旧时,希望你们还是能够相互理解……”。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的沟通,于法、于情、于理向双方进行了劝导,双方最终做出了让步,达成了退还部分款项的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如今农村相亲现象频发,无论是托人牵线搭桥还是通过网络交友,都应当坚守法律的底线,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亦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自觉维护公序良俗。只有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坦诚相待,才能促成一段美好姻缘。
案例类型:婚姻 发布时间:2024-04-26 10:03:04
开8家网店,制售盗版教辅图书,4人被提起公诉

以案说法

近期,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制售盗版教辅图书的案件。

案情回顾

经查,犯罪嫌疑人唐某一、唐某二、张某、王某四人在听说倒卖盗版书籍利润丰厚后,便萌生了“入伙”的念头。2023年3月,他们非法注册了某商贸商行,并以此为主体在拼多多上开设了八家网店。刚开始,他们选择从上家进货。“盗版教辅书的进价一般是11-12元,我们再加2-3元在网店出售”,他们交代,这种方式只持续了半个月,因为上家被当地文化部门查处,停止供货了。

进货链中断后,可观的利润让他们无法收手。2023年6月,为了保障货源、降低成本,唐某一、张某等四人决定合伙出资购买电脑、打印机、复印机、胶装机等印刷设备,由张某提供教辅书电子版、唐某二提供场地,继续盗印教辅图书在网上售卖。截至案发,他们已生产热门盗版教辅图书一万余份,通过拼多多网店销售四千余本,销售额达十万余元。

案件被移送到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一、唐某二、张某、王某四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其行为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是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复制、发行盗版书籍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其使用的纸张、油墨、胶水不过关,可能会危害读者的身体健康,特别是教辅图书,一旦出现错别字、病句,可能影响孩子的阅读和认知,应依法予以打击处理。”承办检察官说到。

检察官提醒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作为经营者,应遵纪守法,从正规渠道购入正版书籍,盗版侵权的违法成本高昂,为金钱利益使自己身陷囹圄得不偿失。作为消费者,应坚决抵制盗版图书,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如有发现贩卖盗版书籍的应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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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案例类型:刑事 发布时间:2024-04-26 10:03:14
看病期间老人摔伤,责任谁来承担?

  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忠防法庭审理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七旬老人在医院看病时摔伤后向医院索赔,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0%的责任,老人自行承担60%的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2月,七旬老人黎某在家人陪同下在某卫生院看病。期间,黎某自行前往二楼药房取药,在返回医生办公室时,不慎被拐角约高三厘米的挡水槛绊倒摔伤。因卫生院条件有限,黎某被送到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黎某构成10级伤残。2023年12月,黎某诉至临湘法院要求卫生院赔偿损失。

  另查明,卫生院为防止雨水倒灌进走廊,在一楼设了挡水槛。事发时,卫生院未在挡水槛处显眼位置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铺设防摔垫等安全保护措施。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其在走廊设置挡水槛必然妨碍从该处过往的行人,应当在该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措施尽量消除安全隐患,故卫生院对老人摔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同时,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应负最直接和最大程度的谨慎注意和保障义务,其亲属也未一直陪伴,黎某的自身过错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减轻卫生院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由于老年人行动不便、反应迟缓等特点,他们在医院就医时的安全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此案再次提醒医疗机构,必须不断强化安全意识,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加强对老年患者的关照。同时也提醒大家,在任何公共场所都应保持谨慎注意,避免造成自身损伤。

案例类型:侵权 发布时间:2024-04-26 10:03:23
顾客不满按摩店服务起诉解约获支持

  在按摩店充值了5000元,多次消费后觉得服务体验差,会员能否要求退还卡内余额?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按摩店退还原告小陈598.92元。

  2021年7月,小陈在温州某按摩店办理了VIP会员卡,充值5000元。店家承诺在店内消费享受7.2折优惠。2023年4月13日,小陈到按摩店消费后,觉得近三次消费时,按摩店前台接待管理混乱、预约到店仍需等候较长时间、推拿技师更换导致服务质量下降,于是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卡内余额855.6元。

  按摩店认为,小陈在正常收费的基础上享受打折,如果按照原价收费,卡内本金已经消费完毕,不同意退款。针对服务问题,按摩店表示,小陈以后消费可以优先接待安排,赠送两次艾灸或推拿项目。双方就退款事宜协商不成,小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陈主张解除合同的上述事由尚未达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且按摩店承诺后续可对原告优先接待并赠送项目作为补偿,小陈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成立。但本案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需要接受服务一方的配合,按摩店无法强迫原告接受按摩服务,现小陈已表明其不愿意再接受按摩店提供的服务,导致涉案合同失去了继续履行的基础,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可予以解除。原告充值达一定金额,即视为办理相应级别会员卡,其享受相应级别的会员折扣优惠不应因退卡解除而消失。综上,法院酌情确定小陈承担卡内剩余金额30%的违约赔偿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消费者与按摩店之间的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属于可以强制继续履行的合同,因此,如果消费者认为按摩店提供的服务内容与办卡时宣传不符,可以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未消费的款项,但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类型:合同 发布时间:2024-04-26 10:03:18
湖南怀化:贩卖毒品,王某、丁某获刑9个月、6个月

2024年4月24日,怀化市芷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王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丁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24年1月4日,被告人丁某支付给被告人王某200元求购毒品海洛因,王某将购得的0.03克海洛因零包交给丁某,丁某给了王某40元作为好处费。同年1月21日,因吸毒人员彭某向丁某求购毒品,丁某后从被告人王某处购买了价值200元的海洛因零包,丁某还从中截留了一部分占为己有,随后在自己家中将剩下的海洛因零包卖给了吸毒人员彭某,随后两人将该海洛因零包吸食。1月26日,被告人丁某因吸毒被查获,主动向公安民警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2月25日,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丁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王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在公安机关办理其吸食毒品案时主动交代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案例类型:刑事 发布时间:2024-04-26 10:03:10
营运车辆发生无责交通事故,停运损失谁来“买单”?

  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无法从事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停运损失,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12月,张某驾车与李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作出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李某驾驶的车辆系出租客运车辆,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停运33天,后经评估机构评估,李某驾驶的车辆平均营运收入为591元/日。为此,李某将张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仙桃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其停运损失19000余元。

  仙桃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对停运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看商业三者险合同是否约定相关免责条款。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单、投保人声明、车险“投保人缴费实名认证”客户授权声明书、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其中,投保人声明和免责事项说明书,均记载保险公司已就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作出明确说明和文本加粗标黑提示。

  张某虽辩称其对免责条款并不知晓,仅机械签名,但对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故能够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应当免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最终,仙桃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停运损失19000余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停运损失通常标的额不大,建议尽量通过调解方式处理,若调解不成需要起诉的,应当如实陈述及举证。如果当事人主张的维修时长明显超出合理期间,为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法院会通过调取车辆运行轨迹等方式对实际的停运期间进行核实。如果经查实,当事人通过维修公司出具虚假证明,进行虚假陈述,过度夸大维修时长,将依法对虚假陈述及出具虚假证据的相关主体作出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停运损失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属于财产损害的范畴。因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故主张停运损失的适格主体应为受损车辆登记所有人。

案例类型:交通 发布时间:2024-04-26 10:02:54
离婚后子女抚养再起争议 法官调解解心结

2023年3月,肖某与陈某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陈某哲、婚生女陈某雯由肖某抚养,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9月26日,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又起争议,肖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法院收到案件后,了解到该案为3月离婚案件的衍生案件,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倾听双方的诉求,了解到肖某和陈某对子女抚养权起纠纷的原因,是孩子户口问题,法官从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儿子陈某哲、女儿陈某雯均由陈某抚养,肖某承担一定的抚养费,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发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规定了抚养关系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应当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忌意气用事,要长远规划,避免子女多次受到伤害。

案例类型:婚姻 发布时间:2023-10-18 10:52:27
销售“爆笑虫子”茶宠 网店被判侵犯著作权

史某夫妇俩在某电商平台各开设一家网店,经营紫砂壶、紫砂杯及雕塑茶宠。2022年10月,深圳某动漫公司经调查发现,史某夫妇俩经营的网店未经授权,在生产、销售的紫砂茶宠上,使用版权归动漫公司所有的《Larva》动画中“爆笑虫子”形象,遂在两家店铺均下单购买了该茶宠,并向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23年1月,深圳某动漫公司诉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史某及其妻子李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庭审中,经当庭核对原告提交的封存完好的快递包裹,拆封查看,该茶宠与“爆笑虫子”的整体形象基础、神态表情、组成元素、视觉效果、色彩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李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网络店铺内,销售与动漫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案涉侵权产品,侵害了动漫公司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宜兴法院判决史某、李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动漫公司《Larva》美术作品著作权产品的行为,并分别赔偿动漫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案例类型:知产 发布时间:2023-10-18 10:52:33
奇台县法院首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高空抛物刑事案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首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刑事案,昌吉州人民检察院及各县市人民检察院、奇台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政法委相关部门人员,应邀到场观摩庭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9月11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在家中与妻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其将厨房内的玻璃推拉门、抽油烟机等物品砸坏,并将一个电热锅、多个瓷碗瓷盘、大理石块等物品,从厨房窗户扔出,砸到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越野车,致使该车左侧后视镜、左侧前车门、左前大灯罩、左侧翼子板、前挡风玻璃等部位损坏。经鉴定,该受损车辆配件价值人民币近7850元。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动赔偿邻居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法院审理后,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类型:刑事 发布时间:2023-10-18 10:52:21
货船暴力抗法,冲撞执法舰获刑

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妨害公务案,判处被告人陈某斌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3年7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斌受徐某雇佣随渔船出海,准备实施非法捕捞作业。次日,被告人陈某斌驾驶渔船航行至某海域时,遇到中国海警舰艇,海警拉响警笛、表明身份并多次喊话,要求渔船停船接受检查。被告人陈某斌不但未停船接受检查,还加速逃窜,并威胁海警执法人员称自己准备跳海。随后,被告人陈某斌明知海警在后方跟监,仍采取大幅度右转弯的方式,驾驶船舶欲逼停海警舰艇,当被告人陈某斌发现其船舶可能要撞到海警舰艇时,虽采取减速、倒退等补救措施,但仍与海警舰艇发生碰撞,造成海警舰艇受损。

撞击发生后,船长徐某便驾驶该渔船继续逃窜。同日晚,被告人陈某斌及徐某等人在亲友电话规劝下,同意停船接受海警调查,并减速等待海警舰艇。此后海警登临渔船检查并押解该渔船及被告人陈某斌等船上人员返回福鼎海域。

经评估,海警舰艇受损价值为54633.4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斌家属及徐某等人主动向海警执法人员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斌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海警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案例类型:刑事 发布时间:2023-10-18 10: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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