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失职罪予以立案的原因有哪些?

2024-04-26 17:03:20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三)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四)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员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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