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予以立案的情况有哪些?

2024-04-26 17:03:32

导读:根据1999年9月16日高检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根据1999年9月16日高检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必须造成“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才能构成犯罪,因此,本罪是结果犯。对于多次不征或少征税款,未经处理的,不论不征或少征的对象是否同一纳税人,不征或少征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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