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喊我“滚”算违法辞退吗?李兵律师这么说→

红网《问法湖南》栏目 2024-04-24 17:11:39

导读: 4月22日,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共收到律师回复82次,主要咨询领域为劳动合同、交通法规、婚姻家事等。 热心律师主要有: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李兵律师,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陈芳律师,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晏月清律师。

公益普法简报·2024年第33期
4月22日,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共收到律师回复82次,主要咨询领域为劳动合同、交通法规、婚姻家事等。
热心律师主要有: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李兵律师,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陈芳律师,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晏月清律师。
律师回复精选
1、长沙网友问:

4月19号下午5点多,店长因事喊我“滚”,并要我自己写辞职申请。由于不是我的错,我不认可他的要求。因我们上班需要交手机,所以没办法录音存证。晚上九点下班之后我向人事主管提出了两点要求:

第一店长喊我“滚”是什么样滚法,做到哪一天,需要我配合做些什么工作交接;

第二是我于2013年6月15号入职,但公司于2015年11月才开始帮我交社保,希望公司帮我把前两年多社保补齐!

为了取证我20号打卡上班找了人事主管问她结果如何,与她谈话我全程录音,她也承认听到店长喊我“滚”,但是她说店长是这样的脾气,喊我“滚”并不能代表辞退我,如果我不想做了那就自己申请辞职,我说这是你的角度,但站我的角度那就是辞退我!至于社保问题,人事主管说只有与公司撕破脸皮才有可能帮我补,否则是不可能的!21号身体不舒服没去上班!接下来我该怎么办?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李兵律师答:

你好,你的问题分两个方面回答你。
第一,辞退员工,一般要有辞退手续:辞退通知、办理工作交接、出具离职证明、结算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如果只有店长口头喊“滚”,而无办理工作交接或不准进入工作岗位,则不能认定为辞退员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你还得去打卡上班,小心单位认定你为旷工,从而根据公司制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单位两年没给你缴纳社保,你有权到社保局去要求责令补缴,责令后拒不补缴,你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补缴社保的劳动仲裁申请。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第四十六条获得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按工作一年获得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可以成为员工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2、邵阳网友问:以前在深圳开滴滴的时候,被罚款了,然后由于没钱,一直没处理,后面购买高铁票才知道被限高,现在想把这个事情处理一下,但是不知道该怎么操作?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李兵律师答:

被限高,就要到限高的机构(一般是人民法院)了解被限高的原因,再根据事情清缴相应费用,然后向限高的机构提出解除限高的申请。

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的解除条件一般包括: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2.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且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3.人民法院已对本院立案执行的案件全部完成执行工作。成就以上条件,人民法院通常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并解除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是2年,但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名单可能会长期保留,直到履行完毕才能删除。

法条链接:

《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3、长沙网友问:之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本人次责,这种情况我能增驾A2吗?
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陈芳律师答:
您好,若不是同等责任以上,并且符合增驾情形的,可以再增驾A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法条链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七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中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
(二)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已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或者有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记录的;
(五)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的;
(六)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4、衡阳网友问:亲戚私下送养给我的小孩,现在想给她上户口,请问我该怎么做?
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陈芳律师答:
您好,私下抱养小孩上户口,可以先办理收养登记,然后由孩子的养父母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孩子的相关收养证明文件到养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登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依法按程序办理孩子的落户登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5、衡阳网友问:对方在婚姻期间出轨,跟小三同居生了个孩子,这种情况为什么不构成重婚?

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晏月清律师答:

婚内出轨并有私生子的行为,并不是构成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否触犯重婚罪,具体要看出轨方与小三在日常生活中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是,构成重婚罪;否则,就不构成重婚罪。
因此,对方和小三有孩子不一定算重婚,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衡阳网友问:患者在医院自杀,医院有责任吗?

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晏月清律师答:

医院患者自杀的,医院通常是不负有责任的。

医院的责任在于提供科学完善的医疗服务,医院对患者采取的护理措施,其目的是对病人进行生命体征观测,而不是对病人进行看管,限制病人活动自由。

一般情况下,医院只对有过错的医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病人的人身安全并不负有监护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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