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负债务,法院判一方全额返还,如何维权?
我公司(永州海龙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参与多个政府主导的文化旅游类投资项目,期间产生资金往来、工程结算等问题,现在政府就其中 280 万元款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我们认为这本质是行政机关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引发的争议,核心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应纳入民事审判范畴,这种看法正确吗?如果正确,我们应如何主张案件应按行政诉讼处理? 像我们这种情况,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基层法院还是中级法院?
政府就“周家大院租赁”“何仙姑旅游区建设”等项目与我公司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对案涉 280 万元预付垫付款项的处置行为,能否认定为行使行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论证和举证? 政府作出的《关于零督办〔2021〕51 号的回复函》以及富信访复字【2022】60 号《关于胡国兴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是否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约束力?如何证明其具有这些性质? 债务抵消相关 原、被告基于上述行政合作项目互负行政性债务,且通过区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区政府书面答复等形式达成实质性的债务抵消合意,其中 280 万元款项依法可相互冲抵,这一主张在法律上有依据吗?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来支持这一主张? 对于区委常委会会议纪要中明确从我公司应收款项中先行划转 280 万元用于代缴匡世刚违纪款,待后续清算时予以综合平衡,以及对该 280 万元资金作出的分类认定与差异化处置规则,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其性质和效力? 原审及再审裁判问题 原审法院将案涉 280 万元定性为普通民事垫付款并判令返还,存在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片面定性忽视行政决策背景与分类规则,我们应如何指出并纠正这些错误? 原告提交的《关于请求拨付何仙姑旅游区项目建设资金的报告》虽为复印件,但庭前已交主审法官及助理当面核验,法官未提出真实性异议,原审仅以“复印件”为由否定其证明力,未记载核验过程,这属于证据审查失当吗?我们应如何主张该证据的证明力? 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应返还 280 万元,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原审将“原告已完成抵消”“债权金额已确定”等积极事实的举证责任强加于原告,违反了哪些证据规则,我们应如何反驳?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依法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项目款及利息,原审法院未援引任何法律规定即口头裁定驳回反诉,仅告知“可另案起诉”,这属于违法驳回反诉吗?我们应如何主张自己的程序权利? 原告已提供充分担保。
2025-12-12 15:4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