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4月24日乘坐从津市到澧县的公交车去澧县,在下车后立马发现有贵重物品遗失在车上,驱车追赶公交车去拿。
在车道终点站后,行驶百米后追到车,发现自己的东西已经被别人拿走,据车上的乘客所说是被一个老婆婆拿走。
于是我立马报警,遗失的东西有条现在估价为2000的金手链,现金160块钱,一件价值400的皮衣以及一些衣物。警方立案后,查了所有道路监控,但都没有结果,警方在公交车公司调取监控,发现车上四个监控,只有对着司机的监控和对着窗户外面的监控是好的,对着车内乘客的两个监控均是坏的。也就是说监控坏了一半,没有一个监控是能看到车内情况的。
监控不可能一下子坏了两个,这也说明公交车公司没有履行到他们应尽的义务,公交车监控应该是年久失修。我在丢失贵重物品后在下午五点立马给公交车经理打去了电话,连续打了三个,他都未接。晚上10:30再去了一个电话,他终于接了,但是态度很差。
我和他说明了事情的经过,并说明有警察已经过去调取监控,但是车内并未有监控可以查看,希望公交车公司提供监控坏了的书面证明书,但他说不可能提供。我向他说明法律规定保障车内监控是公交车公司应尽的义务,如果乘客因车内没有监控,导致丢失的财务无法找回,那公交车公司应该承担30%的责任。但是这位经理态度很不好的说他从来没有听说过有这个规定,我向他说明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合理预防盗窃、安装必要设备(如监控)、安排乘务人员或安全员巡视等。若未安装监控且无其他替代性安保措施(如语音提示防扒、安全员在岗),可能被认定未尽到基本安全保障义务。公交车公司经理说他从未听说过这条法律法规,表示让我去起诉他。因为他认定我会吃下这个哑巴亏,不会浪费金钱与时间去起诉他,所以堂而皇之的威胁我。我的诉求是:
1. 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先行赔付损失;
2. 督促公交公司整改安全隐患,完善监控设备及安保措施;
3. 对涉事线路及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公交车司机态度很好,积极为我提供了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