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加强监督管理的情况有哪些?

2025-01-26 10:44:55

导读: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2、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3、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4、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5、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前款规定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社区矫正机构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有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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