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普法简报·2025年第226期·总430期
律师回复精选
1.债务人已去世,能否“父债子偿”?
长沙网友问:债务人已去世,他生前应该有把财产转移给他儿子,这种算是遗产吗?能不能让他儿子继承债务?这种情况请律师打官司的话,律师费大概多少?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刘琳律师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死亡后,其债务并不当然消灭,但继承人是否需要承担债务,取决于是否继承遗产。如果债务人的儿子继承了遗产,那么他需要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如果儿子明确放弃继承遗产,那么他对债务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如果债务人在生前通过合法方式(如赠与、买卖等)将财产转移给儿子,且该财产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那么转移后的财产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债务人的遗产。但如果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债务,且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之后,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该转移行为无效,要求将财产作为债务人的遗产用于清偿债务。
关于律师费,律师费的金额因案件复杂程度、标的额大小、律师收费标准等因素而异。一般来说,简单的债务纠纷案件,律师费可能在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如果案件涉及复杂的财产调查、遗产继承争议或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律师费可能会更高。具体的律师费需要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协商确定。
2.寄被迫离职书,我该寄给谁?
长沙网友问:一套人马,注册了几家公司,我工作的第一年和A公司签合同(没有买社保),工作第二年和B公司签合同,工作第三年和C公司签合同。现在想寄被迫离职书,我该寄给谁?第一年没买社保,合法吗?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刘琳律师答:
在您描述的“一套人马、注册多家公司”且连续三年分别与不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若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被迫离职,被迫离职书应同时寄送给所有关联公司(A、B、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并保留好邮寄凭证(如EMS快递单号)。
若三家公司存在混同用工(如实际控制人相同、办公场所混同、财务混同、员工工作内容连续等),可能被认定为“关联企业”。根据司法实践,关联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所有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寄送被迫离职书时需覆盖所有关联方,以明确告知其违法事实及诉求。被迫离职书需通过可查询物流信息的方式(如EMS)寄送,并确保地址准确。若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指定了文件接收部门或人员,可按约定寄送;若无明确约定,可优先寄给法定代表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
第一年未买社保,用人单位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及《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保费。社保缴纳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直接挂钩,与工作年限、合同签订次数无关。即使仅工作一天,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以“工作未满一年”“员工自愿放弃”“档案未转移”等理由拒绝缴纳社保的,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关约定或承诺无效。
以下是维权建议。
1、收集证据
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聊天记录等。
社保未缴纳证明:社保查询记录、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书面说明(如有)。
被迫离职证据:降薪调岗通知、威胁性言辞记录、工作环境恶化证明等。
2、协商与投诉
协商: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
投诉: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要求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保。
3、申请仲裁与诉讼
仲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盗用他人照片网恋,应该赔偿多少钱?
岳阳网友问:我想咨询关于盗用他人照片网恋的问题。B女士发在朋友圈里的照片,被A男士盗用并与C男士网恋,但并未泄露B女士的姓名、单位信息,也没有骗取C男士的钱财。C男士通过网络识图联系到了B女士的小红书,对B女士进行“纠缠”,B女士在朋友圈发布被人盗用照片被纠缠的相关信息。A男士知道后立刻与C男士联系,并表明真实身份,要求C男士不要再纠缠B女士,同时A男士向B女士道歉说明有关情况。现在C男士已经不再纠缠B女士,A男士答应给予经济补偿,现在B女士可以做什么呢?法律上B女士受到了什么损害?如果A男士提出补偿8000元,算高额赔偿还是低于一般赔偿额度?请您帮我梳理一下,谢谢。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周翠芳律师答:
一、B女士作为受害者,其权益受到了以下几方面的损害。
1、肖像权侵权:A男士未经B女士同意,盗用其朋友圈照片用于网恋,属于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侵犯了B女士的肖像权。
2、精神损害:因照片被盗用导致C男士纠缠B女士,给B女士带来了精神上的困扰、焦虑和不安,属于精神损害范畴。
3、名誉潜在风险:尽管目前未出现明确的名誉受损情况,但照片被不当使用可能引发他人对B女士的误解或质疑,存在名誉受损的潜在风险。
二、关于赔偿额度,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定标准,需结合具体损害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综合判断。参考类似案例及法律实践,赔偿范围大致如下。
1、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在1000元至5000元不等,具体金额取决于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若B女士能提供因纠缠导致失眠、焦虑等精神痛苦的证据(如就医记录、证人证言等),赔偿金额可能适当提高。
2、合理维权费用: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公证费、律师费等。若B女士实际产生了此类费用,可要求A男士赔偿。
3、其他损失:若因该事件导致B女士工作、生活受到实质性影响(如请假处理、社交活动受限等),可主张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但需提供具体证据。
综合来看,A男士提出的8000元补偿处于合理范围内,但具体是否合理,还需结合B女士的实际损失和精神损害程度判断。若B女士认为自身损失较大或精神损害严重,可与A男士进一步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4.物业禁止外卖员入内的规定是否有效?
常德网友问:物业在未召开业主大会、未征求业主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发布“禁止所有外卖员进入小区”的通知,且未设置外卖柜、指定取餐点等替代服务设施。此举导致业主只能频繁下楼到小区门口取餐,尤其对老人、小孩及行动不便的业主造成极大不便,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周翠芳律师答:
物业禁止外卖员进入小区的规定是否有效,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以下是法律分析。
1、若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
若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有权对小区人员进出进行管理,且包含禁止外卖员进入的条款,那么物业的规定在合同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即使有合同约定,物业仍需确保管理措施合理且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2、若无合同约定且未经业主同意
根据法律规定,物业的管理权限来源于业主委托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若物业服务合同未提及禁止外卖员进入,且物业未通过业主大会(需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过半、业主人数占比过半的业主同意)作出决议,那么物业单方面发布的禁止通知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越权管理,该规定无效。
3、合理性与替代措施
即使物业有权限制外卖员进入,也需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业主正常接收外卖的权利。若禁止进入但未设置外卖柜、取餐点等替代设施,导致业主取餐不便,可能构成对业主权益的侵害,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物业调整管理措施。
建议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沟通协商,必要时可向当地物业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