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张天(化名)在醉酒、无证状态下驾驶无牌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本人受伤昏迷,最终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
2025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天在朋友家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正三轮电动车上路。当其行驶至某路段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张天本人当场受伤并陷入昏迷的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张天涉嫌酒驾,后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高达111.5mg/100ml。经认定,张天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对方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予从轻、从宽处罚。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害人害己”的危险驾驶案例。被告人张天不仅因醉酒驾驶承担主要事故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其自身的生命安全也在事故中遭受威胁,一度昏迷入院,可谓教训惨痛。这再次严正警告所有交通参与者:醉酒驾驶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其风险首先直接作用于驾驶者自身,轻则受伤破财,重则车毁人亡。务必摒弃侥幸心理,牢固树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底线思维。
作者:朱星霖
来源:临澧法院
编辑:雨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