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美容卡还没用完,店怎么就没了?”预付式消费中,最让消费者揪心的莫过于此:店家关门易主,新老板拒认旧账。面对这般窘境,难道只能自认倒霉?近日,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给出了明确回答:不!原经营者必须为其违约行为“买单”。
基本案情:2023年,李某在廖某经营的美容会所(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美容套餐,并进行了预付卡充值。后李某的美容卡充值费用未使用完,廖某将店铺进行了转让,并注销了原会所。因新店铺不同意按原套餐约定的价格提供服务,李某遂诉至资兴法院。
资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消费者在廖某经营的美容会所预付费用,由美容会所提供美容服务后扣除相应的费用,双方之间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现因廖某转让门店并注销会所,且新店拒绝按原套餐约定的价格提供服务,导致双方的服务合同无法继续按原合同内容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美容会所应向李某退还卡内余额。因该美容会所已被注销,且其唯一股东廖某未能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会所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廖某应对美容会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资兴法院判决廖某个人向李某退还剩余服务费4005.8元。后廖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系预付费消费中经营者“金蝉脱壳”引发的典型纠纷。消费者李某与经营者廖某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廖某本应依约履行。然而,廖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便转让店铺、注销主体,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李某有权依据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廖某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卡内余额。该司法解释的施行,为规范生活消费领域预付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消费者选择预付消费需谨慎,务必留存凭证;经营者须诚信为本,转让店面时应妥善处置预付款事宜,企图“一注了之”于法无据,仍需承担退款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