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普法简报·2025年第168期·总372期
律师回复精选
1. 租客欠房租费用,我能起诉吗?
长沙网友问:3年前,一个公司租我4间写字楼进行办公,租房合同上有法人及公司盖章,具体操作由这个公司的人员跟我对接。房子租金总计有14万多元,他只付了我3次,总计7万元,尚还欠我7万多元。每年多次发微信催要欠的租金,对方一直找各种理由并承诺给钱,但就是不兑现,都快3年了。我主要看在是朋友介绍来的,讲了点面子,不好意思就一直没采取法律手段去处理这事,但这段时间,对方不回信息了。请问我能起诉吗?
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胡娟律师答:
您可以起诉该公司,要求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您需要准备起诉状,写明公司拖欠租金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以及您要求支付租金的诉求。收集和整理证据,包括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以证明公司拖欠租金的事实。携带上述材料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立案,法院会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会予以立案。法院立案后,会安排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您需要向法庭出示证据,陈述事实和理由,法官会听取双方的意见,进行审理。法院审理后,会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判决或调解。如果判决,法院会出具判决书,明确公司应付的租金金额等;如果是调解,双方会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从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此,您需要及时起诉,以免超过诉讼时效,影响您的维权。
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2.公司不安排员工休年假,怎样维权?
长沙网友问:网点过年停休,淡季也没补假,也不安排休年假,怎样维权?
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胡娟律师答:
根据你的描述,公司过年停休且未安排补假或休年假,你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尝试与公司的人事部门或领导进行沟通,说明自己的诉求和法律依据。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员工有权享受年休假。如果公司拒绝安排年休假,你可以要求公司按照你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如果协商无果,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准备好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作时间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劳动监察部门会对公司进行调查,若查证公司违法,会责令其改正。
3、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仲裁申请中,详细说明事情的经过,提交相关证据,并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途径,且仲裁不收费。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你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3.在公共道路上设立垃圾站,合法吗?
常德网友问:在公共道路上设立垃圾站,合法吗?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王壮律师答:
垃圾站是否合法需结合规划、环保标准及实际条件综合判定。如果垃圾中转站未取得规划许可,您可以向当地的城市规划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环保部门投诉,准备存在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等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噪音检测报告等,请求相关部门对垃圾站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其拆除垃圾中转站。若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您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也可以尝试联合周边受影响居民,以相邻权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垃圾站所属管理方,有权要求其排除妨害、消除影响。
可以拨打12345市民热线举报相关问题,并详细阐述垃圾异味严重、蚊虫多,影响周边居民生活,明确表达你要求垃圾站定期清理、做好除臭消杀,或调整垃圾站管理方式的诉求。你还可以直接向对应职能部门如垃圾站所属小区物业、城管部门、社区居委会、生态环保部门直接投诉,要求相关部门督查推进解决问题。
以上为本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4.被公司恶意辞退,未签劳动合同克扣工资
长沙网友问:被公司恶意辞退,未签劳动合同,总共上班6个月左右,公司还克扣工资,请假1天罚款300元。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王壮律师答:
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及时支付工资,公司对上述款项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或劳动合同履行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法律规定,要在劳动争议发生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服从仲裁结果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主张自入职以后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若未缴纳社保,则可以选择向社保部门投诉,督促缴纳;若用人单位单方辞退,则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87条之规定主张赔偿金;若属于协商解除,则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之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以上为本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5.辞职后又回原单位上班,赔偿金年限怎么计算?
长沙网友问:请问连续工作7年后,辞职8个月,又返回原单位工作1年,赔偿金年限能否累计计算?
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胡娟律师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然而,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再重新入职原单位,工作年限通常不能连续计算。
在你描述的情况中,劳动者是因个人原因辞职8个月后又返回原单位工作,这不符合“非因本人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变化的情形,因此在计算赔偿金时,7年和1年的工作年限一般不能合并计算。
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6.婚前写的书,婚后才出版,版税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长沙网友问:我丈夫在和我们结婚前,花了3年时间写了一本书。结婚后,这本书才正式出版,并陆续收到了出版社支付的稿费和版税。现在我们要离婚,他说书是他婚前写的,所以这些收入都应该是他的个人财产。这种说法合理吗?
湖南宇元律师事务所尹兰英律师答:
您丈夫的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核心在于区分智力成果的完成时间与财产性收益的取得时间。一句话总结:“婚前创作,婚后收钱”,这“钱”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性收益的实际取得时间,而非智力成果的完成时间。
具体到您的情况,且看具体分析。
书的著作权(人身权):归属于您丈夫个人,这毋庸置疑。
稿酬和版税(财产收益):虽然书的创作完成于婚前,但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收到的稿费、版税等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笔钱是在婚后“赚取”并流入家庭账户的。
一个重要的例外:如果他在婚前已经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并一次性买断获得了全部稿酬,那么这笔婚前就已确定并归属他的款项,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但版税(根据销量按比例支付的报酬)因其持续性和不确定性,只要是在婚后收到的,就属于共同财产。
结论:您有权要求分割在你们结婚后,出版社支付的所有稿费和版税收入的一半。
行动建议:
1、证据收集。立即着手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图书出版合同(关注签约时间)、出版社支付稿酬和版税的银行流水记录(关注收款时间)。
2、申请调查令。如果对方隐瞒收入,在离婚诉讼中,您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前往出版社调查调取版税支付的具体金额和时间的证明。
3、明确诉求。在离婚诉讼中,明确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全部知识产权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