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普法简报·2025年第157期·总361期

红网记者 红网 雨路 2025-08-26 15:08:40

导读:8月22日-24日,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共收到律师回复86次,主要咨询领域为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消费维权、婚姻家事、劳动保障等。热心律师主要有: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潘志君律师、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陈思煜律师、湖南宇元律师事务所尹兰英律师、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彭毅律师。

公益普法简报·2025年第157期·总361期

律师回复精选

1. 对交通事故认定结果不服,行政复议还是诉讼?

邵阳网友问:在邵阳市发生的交通事故,现场交警认定左转全责,对方当事人自己也承认全责。现在又认定左转主责、直行车次责,我直行不让他左转,要担次责?

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彭毅律师答:

交通事故认定结果不服不能直接起诉。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若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需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且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上一级交管部门将在受理后三十日内审查并作出结论,若认定原认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划分不公或程序违法等问题,将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若对复核结果不服,在后续的民事赔偿诉讼或刑事诉讼中,可通过提交相反证据(如现场监控、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请求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进行审查。若法院认定认定书存在错误,可依法不予采纳或予以纠正。

相关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申请。在交通事故行政处理程序中,该复核提出期限一般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三日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2.总公司隐瞒情况,加盟商该怎么维权?

长沙网友问:我于2024年9月1日与长沙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在广东潮州开设了一家零食店。因总公司存在选址、商品质量、服务等诸多问题,开店3个月就闭店。总公司存在虚假宣传、隐瞒欺诈加盟商等行为。

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彭毅律师答:

建议先审查《加盟合同》原件。重点注意以下条款:企业承诺的选址支持、商品供应标准(如保质期/合格证要求)、运营培训次数、营业额保底承诺等。若合同与企业口头承诺不符,需证明签约时被诱骗签署或者当时口头承诺内容。另外,也可以调取招商宣传材料,包含以下取证内容:宣传册/官网“全程选址指导”“总部统一配送”等承诺或者招商会录音录像、企业提供的“投资回报”承诺等。

具体维权可以参考以下步骤:①整理全部证据,与该公司进行协商;②向雨花区市监局提交书面投诉;③向经侦大队报案;④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正式索赔。

3.酒店内健身房卷钱跑路,酒店要不要担责?

长沙网友问:酒店的健身房,收了会费后卷钱跑路。我该找哪里索要损失的钱?

湖南宇元律师事务所尹兰英律师答:

一、关于酒店是否担责

1.如果健身房独立运营,对外悬挂自身招牌、以自身名义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并收取费用,酒店仅提供场地租赁,未以任何形式参与经营活动的,那么酒店无需对健身房的债务承担责任。

2.如果酒店允许健身房以其名义经营,如酒店允许健身房使用其名义进行宣传,或消费者基于对酒店的信任才与健身房签约付款,那么酒店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如果酒店作为出租方未尽资质审查义务,未核验健身房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资质证明等,即存在过错,消费者可要求其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维权途径

1.尝试与酒店及健身房协商,依据上述责任分析,向酒店方正式提出交涉,明确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求其提供健身房信息或先行赔付。

2.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3.向健身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涉嫌诈骗的,及时报警处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

第四条 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第六条 商场场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场地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4.保姆和我父亲结婚后卷钱跑了,是否属于诈骗?

益阳网友问:我父亲70多岁,前几年因为中风,我们子女给请了个保姆,主要负责做饭、打扫卫生,每月工资4000元。保姆来了没多久,我父亲就说他想跟保姆结婚,以后有人照顾,我们肯定是不同意的,但他偷偷去领了证也没办法。从此后,父亲的存款情况、每个月的退休工资,我们就一点看不到了,后面查记录才知道她偷偷给女儿、儿子转账多次,总计超10万多元,转到她自己账户的流水有10多万,家里的现金、我母亲的黄金饰品全部都在她手上,每个月我父亲还给她5000多生活费。她去年说儿子那边生了孙子要去照顾,拿了我父亲的退休金卡和存折就回去了,至今一年了没回来,父亲前阵子生病也没回,工资卡也不给。这种报警有用吗?这是诈骗啊。

湖南宇元律师事务所尹兰英律师答:

1.保姆已经与您父亲领取结婚证,那么二人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结婚后您父亲的退休金和婚后存款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有证据证明,保姆跟您父亲结婚,是以骗取您父亲财物为目的,且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并骗取了您父亲大额财物,那么其可能涉嫌构成诈骗,应该及时报警处理。

3.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对方骗婚,而对方跟您父亲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您父亲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4.您母亲去世后,您母亲的遗产,您和您父亲都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份额均等,您可以向您父亲主张继承您母亲的遗产份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5.村里不给本人及孩子分配土地,违法吗?

长沙网友问:本人和孩子户口从出生后一直在村里,且在2023年已经独立成户。我平时生活在村里,出售村里的农产品作为部分收入来源,本人和孩子的农村合作医疗也是村里的。本人自2021年离异以来,更是依赖村里的土地生活。现在村委会及村民小组负责人不顾法律规定及村民情谊,将本人及孩子排除在分地人员之外,不予分配土地,既严重违法,也违背情理。

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陈思煜律师答: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根据你的陈述,你和孩子户口从出生就一直在村里,且平时生活在村里,以出售村里农产品为部分收入来源,农村合作医疗也在村里,应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村里无正当理由将你们排除在分地人员之外,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若你认为村里不给分配土地是违法的,可先与村委会协商,了解不给分地的原因,表达自身诉求。协商无果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反映,建议你收集好户口本、居住证明、收入来源证明等相关证据,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为律师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6.学校不给我发工资,如何维权?

长沙网友问:我于2025年6月29日入职当话务员,于2025年8月3日离职,学校没有第一时间退还押金。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潘志君律师答: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拖欠工资。建议申请劳动监察或者劳动仲裁进行维权,申请劳动监察协调无果,可以考虑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不要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以上为律师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红网记者
来源:红网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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