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止有尺,“修”需合理。车辆被撞后维修期间的损失本应由侵权人或保险公司承担,但是部分被侵权人躺在权利上耍心眼,故意扩大维修范围,放大财产损失,此种情况法院该如何判?近日,云溪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判决被侵权人自行承担扩大的维修费用。
2024年7月,卢某认为受了杨某的气,卢某驾驶车辆故意撞击杨某驾驶的车辆,导致车辆受损。杨某报警后,公安机关认定车辆受损部位为右后门、右后车尾保险杠、右后上方叶子板。后公安机关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受损情况进行了价格认证,认定受损的3处修复费用为1000元。后杨某申请公安机关对轮胎、轮胎钢圈进行补充鉴定,价格认证中心认为标的物无明显损伤,可正常使用,无法进行认定。2024 年11月,公安机关做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卢某撞击杨某车辆导致车辆受损的事实,认定受损部位价格为1000元,决定对卢某拘留7天。
杨某的车辆后续在岳阳某汽车公司进行维修,杨某支付拖车费450元,维修费6783元。结算单显示维修项目为:更换右后侧圈外板、更换右后轮罩板、右后门整形修复、后杠油漆、右后叶子板油漆、右后门栏外板油漆、更换右后轮胎、右厢钢圈、四轮定位、后杠拆装、行李厢内饰拆装、尾灯拆装、后排座椅拆装、后挡风玻璃拆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卢某驾驶车辆故意撞击杨某车辆,导致杨某车辆受损,应承担因撞击造成的杨某车辆受损的全部责任。同时,侵权赔偿实行填平原则,即以损失大小确定赔偿金额。根据公安机关的认定,杨某的车辆仅有3处轻微受损,修复费用评估为1000元,但杨某实际维修的项目明显超出公安机关认定的受损范围, 且未提交证据证实公安机关认定的受损项目之外的维修项目系卢某撞击所致,相当于扩大了侵权损失, 损失扩大的部分应由其自行承担。拖车费用系维修车辆必要的开支,应计入损失范围内,故本案卢某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本院认定为1450元。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卢某赔偿杨某145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侵权赔偿旨在“填平损失”,而非让受损方额外获利。侵权事实发生之后,涉及财产损害的扩大或者增加费用,与侵权人侵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应该由被侵权人自行承担损失。因此,无论是侵权人还是被侵权人,在事故发生后,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侵权人应积极履行义务,受损方亦需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