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承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地方储备粮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地方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和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技术;
(二)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粮食或者近期新加工的产品,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三)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相分离,实行人员、实物、财务、账务分开管理;
(四)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七)执行国家和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相关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