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的,按照下列规定补偿:
(一)不构成伤残的,一次性支付误工损失和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总额不超过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误工损失按照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误工天数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
(二)构成伤残的,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一次性补偿金不低于下列标准:
1.一级伤残的,补偿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2.二级伤残的,补偿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倍;
3.三级伤残的,补偿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4.四级伤残的,补偿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倍;
5.五级伤残的,补偿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6.六级伤残的,补偿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
7.七级伤残的,补偿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8.八级伤残的,补偿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9.九级伤残的,补偿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10.十级伤残的,补偿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
(三)造成人员死亡的,支付不低于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的一次性补偿金。
需要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首次鉴定费由受害人先行垫付,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认定补偿的,报销首次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