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开始收购前或者收购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检验、保管人员情况的相关材料;
(三)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四)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相关材料。
导读: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开始收购前或者收购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开始收购前或者收购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检验、保管人员情况的相关材料;
(三)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四)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