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质,也称绝押,是指转移质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订立质押合同时,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将质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禁止流质的主要原因有:
1、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如果债务人为经济闲难所迫,会自己提供或者请求第三人提供高价值的抵押财产担保较小的债权,债权人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而获取暴利,损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或者质权设定后质物价值减损以致低于所担保的债权,对债权人不公平。
2、避免债权人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条款,或者债务人基于对质物的重大误解而订立显失公平的流质契约。
3、禁止流质条款是质权本质属性的表现。质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质物未经折价或者变价,就预先约定质物转移归抵押权人所有,违背了质权的价值权属性。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流质条款的,流质条款无效,但是质押合同仍然有效,因此,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