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对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调查,实行省、市分级负责。
(一)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级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配合国务院调查组调查。
(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或者授权、委托省级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调查。
(三)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设区的市或自治州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或者授权、委托本级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调查。发生在高速公路的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