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干部赶赴现场机制是怎么规定的?

2024-07-03 15:32:11

导读:各有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及时整改或者处理。整改的情况应当记录,作为检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和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处理的依据。

各有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及时整改或者处理。整改的情况应当记录,作为检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和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处理的依据。

建立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干部赶赴现场机制。

(一)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县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2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公安局分管负责人、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三)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四)发生5人以上死亡或者20人以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五)发生10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省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六)高速公路发生道路交通伤亡事故的,属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管养段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属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属地政府领导干部按照本条第(三)(四)(五)项要求赶赴现场。

属于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涉及校车、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等车辆的,应急管理、教育、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比照公安机关执行领导干部赶赴现场机制。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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