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变更屡见不鲜。当“老店主”将店铺转让给“新店主”后,如果涉及到变更前的债务纠纷,债权人该找谁还钱呢?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A彩瓦厂系一家经营树脂瓦生产、销售等业务的个体工商户。B经营部系一家从事金属制品业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系王某。2024年4月、9月,王某分两批次在A彩瓦厂处购买树脂瓦,货款共计95009.5元。2024年4月8日、11月10日,王某分别支付货款20000元、5000元,尚欠货款70009.5元。2025年1月2日,王某将B经营部转让给陈某某,并向其出具了收条,载明“所有债务与陈某某一切无关”。之后,A彩瓦厂多次追讨欠款未果,遂将王某、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其偿还货款70009.5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多次向A彩瓦厂购买树脂瓦并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A彩瓦厂提交的销售出库单经过王某签字确认,亦能够证明王某与A彩瓦厂之间确实成立了货款债权债务关系,故对A彩瓦厂要求王某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A彩瓦厂在该案中所主张的货款系基于其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而产生,债务人为买受人王某。合同具有相对性,陈某某并非买受人,依法不承担支付货款的法律责任。虽然王某后续与陈某某签订《店铺转让合同》,但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问题与陈某某无关,A彩瓦厂亦并未举证证明陈某某同意加入案涉债务,或者存在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故对A彩瓦厂要求陈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应向A彩瓦厂支付所欠货款70009.5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是以经营者或者经营者家庭责任财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商事主体。在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间一旦形成债务,其责任主体便已确定,相应责任财产范围也已确定。当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者变更时,原经营者的债务与变更后的经营者并无实质关联。故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者变更前的债务,应当由原经营者承担。
该案中,B经营部系王某作为经营者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案涉交易均发生在王某经营期间,应当由王某承担责任。王某与陈某某于2025年1月2日签订了《店铺转让合同》,约定王某将其经营店铺转让给陈某某,而A彩瓦厂与王某之间的案涉交易均发生在转让合同签订前,陈某某在案涉交易发生时并未实际经营或参与经营管理B经营部,故陈某某不应承担责任。但民事法律亦规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若变更前后的经营者、债权人三方能够达成合意,则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约定,从而确定债务承担主体。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更迭,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借口。变更前的经营债务,原则上终究要由原经营者承担,这既是法律的硬性规定,也是诚信经营的底线。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转让经营、变更登记前务必理清债权债务,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责任归属,这样既能守住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守住诚信经营的本心,让每一次商事流转都能合规有序,让小微经营行稳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