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定制家具逾期交付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
夏某欲从事全屋定制行业,经朋友杨某介绍,结识了在该行业有工作经验的被告谢某。2023年8月10日,夏某(承揽方)与案外人林某(定作方)签订《家居定作合同》,约定由夏某承接家居定制项目,总金额68600元;设计图纸应于2023年8月15日前交付,货物须在2023年10月14日前交货。合同还约定了相关违约责任,并在附件中注明“柜体均为多层实木板”。
此前,谢某就涉案房屋的家居定制项目向夏某报价55000元,经协商降至54500元,谢某核算成本约为40000元。
2023年8月14日,夏某通过微信向谢某支付定金500元,另通过杨某向谢某转付定金4000元。同年8月17日,谢某通过微信向夏某发送《定制合同(1)》文件。此后,夏某又通过微信多次向谢某转账,共计支付41900元。
期间,夏某、谢某及杨某一同前往业主林某家中量尺,并向林某提供板材样板,林某选定某品牌多层实木板材。夏某与林某为此建立微信群,将杨某、谢某也拉入群中,各方在群内就定制事宜进行交流。
2023年11月,业主在家具安装过程中发现,柜体板材实际使用的是禾香板,而非合同约定的多层实木板,遂在微信群中提出异议:一、工期已逾期,要求退货退款;二、板材被更换且未经其同意;三、产品无授权、合格证及出厂记录。
之后,夏某与林某协商达成协议,由夏某按合同总价的30%即20598元向林某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原《家居定作合同》。2023年12月22日,夏某向林某银行转账支付20598元。
为解决履约问题,夏某另行向某建材经营部重新下单定制家居柜,支付货款共计37704元。谢某此前已送至业主处的背板、柜体板材因材质不符被拒收,由夏某拖回仓库;谢某表示已下单但尚未送达的材料现存于其仓库。
经核实,夏某重新下单的37704元中,柜体板10528元、柜体背板2438元、柜体板加工费7280元、背板加工费1035元,以上合计21281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委托合同关系。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查明事实,夏某对外承揽家居定制业务后,因缺乏经验而委托有相关经验的谢某采购加工板材,并向其支付大部分款项。夏某赚取的是业主合同总价与其支付给谢某的报价之间的差价,谢某赚取的则是其报价与成本价之间的差价,双方并非共享利润,而是各自获取差价,故双方认可的合作关系实为委托合同。
在此过程中,业主已明确选定多层实木板材,谢某一同前往量尺,对此知情,但其实际提供的是禾香板,擅自更换板材构成违约,导致夏某向业主支付违约金20598元,并为继续履约重新支付定制款37704元。谢某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夏某在履行委托事务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检查、监督义务,且在事后未与谢某协商或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也应自负部分责任。法院酌情认定双方责任比例为2:8。
对于已送至现场但因材质不符被退回的板材,夏某选择重新购买具有合理性;但就已下单未送达的柜门等材料,是否不符合要求或能否继续使用尚不明确。综合全案,法院认定夏某的损失为41879元(20598元+21281元),由夏某自行承担20%即8376元,谢某承担80%即33503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谢某向原告夏某支付赔偿款33503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