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洗车作业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洗车方胡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邹某及挂靠的物流公司连带承担30%的责任,赔偿胡某家属34万元。
2023年11月,邹某在完成“复合碳源”货物卸载后,驾驶罐车前往胡某经营的洗车行进行清洗。胡某进入罐体内部后不久出现不适症状,晕倒在罐内,后被村民救出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胡某的死因不排除在缺氧环境及其他毒物作用下致缺氧窒息死亡。 经对胡某血液样本检测,未检出氰离子、甲胺磷、敌敌畏、对硫磷、马拉硫磷及硫化氢。 胡某家属将邹某及其挂靠的运输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9.842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定胡某与邹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从事罐车清洗的经验,应当知道进入罐体清洗时需穿戴防窒息装备并采取通风措施,但其本人未采取相关安全措施而直接进入罐内,最终导致死亡后果。定作人邹某明知清洗罐体内部需一定专业性,却未审核胡某是否具备清洁该类罐体的专业能力,在选任上存在一定过错;且罐内空气不流通,清洗时应放置排气扇形成空气流通环境,但其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未告知承揽人可能存在缺氧的安全隐患,应当认定其作为定作人存在指示过失。然而, 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邹某的行为系导致胡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法院酌情判决邹某承担30%的责任。邹某某车辆挂靠于物流公司,作为被挂靠公司应对车辆安全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负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学习的义务。该公司允许挂靠人使用其名义,放任风险发生及扩大,主观上对风险发生具有过错,挂靠人与被挂靠公司的该行为属于共同过失,故法院认定挂靠人(邹某某)与被挂靠公司(物流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洗车行业在对特殊车辆清洗前应详细询问此前车辆运输物品类别,完善安全防护装备配置,规范清洗作业流程,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