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湖南株洲法院:拘役一个月+罚金二千元

攸县法院 雨路 2026-07-01 09:18:53

导读:杨某危险驾驶案

“方向盘握在手里,责任就扛在了肩上。每一起惨烈的车祸背后,往往都是一次对规则的漠视:或是贪杯后的侥幸上路,或是踩死油门的肆意妄为。危险驾驶的终点,往往是法律的审判与终身的悔恨。”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3年3月20日被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罚款二千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23年9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攸县皇家名都KTV饮酒后,驾驶湘BB***9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联星街道办事处梅城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现场经吹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杨某的酒精含量为80mg/100ml。民警遂即将其带至攸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杨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84.63mg/100ml。被告人杨某被攸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2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从重处理。杨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酒驾醉驾”的决心。攸县人民法院对此类明知故犯且屡教不改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以司法裁判强化震慑效果。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本就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告人两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仍然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足以体现被告人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更深、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极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十三)项、第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从重处理且一般不适用缓刑。

攸县人民法院在此温馨提醒:酒驾无小事,两次酒驾违法必受重罚。广大驾驶人务必摒弃侥幸心理,严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底线,敬畏法律、文明驾驶,切实守护自身与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攸县法院
编辑:雨路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