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是第39个国际禁毒日,毒品害人害己,很多人误以为“只是帮朋友原价代买毒品、没赚现金差价就不算贩毒”,近日,资兴法院审结一起典型案件,用判决击碎这一认知误区。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雷某的亲戚邓某想要吸食毒品,联系雷某帮忙代购冰毒,并通过微信转给雷某3000元购毒款。雷某收款后,向贩毒人员邓某某(另案处理)出资1500元购买0.3克冰毒,并当场交付1500元现金完成交易。拿到毒品后,雷某私自截留0.1克冰毒供自己吸食,随后将剩余毒品交给邓某,并微信退回余款1500元。事后邓某与友人在家中将剩余冰毒全部吸食。
法院判决
资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他人代购毒品,并从中私自截留部分毒品,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6月23日,资兴法院当庭宣判,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法
毒品代购者加价或者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毒品,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雷某虽原价代购毒品,但是从中私自截留部分毒品,实质上是变相加价,雷某在代购过程中通过变相加价的方式牟利,构成贩卖毒品罪。
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提醒全体市民:切勿轻信“帮忙代买不算犯罪”的错误想法,拒绝任何与毒品相关的接触、交易,发现涉毒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守护无毒平安的社会环境。
作者: 李贤
来源:资兴市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