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网友问:我弟弟任职于一家餐饮公司,担任分店店长,当时老板为了激励他,转让两家门店各10%股份,合计作价四万元。后续弟弟因一次缺勤、三次迟到早退,被老板认定为旷工并单方辞退。对方还以股权未达协议约定成熟期为由,仅同意退还一成股金(二万元)。老板说如果我弟弟还想在这里干,就要自己交三万多培训费,方可重新返岗。双方签订的财产转让协议与相关约定条款对我方极为不利,同时任职期间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买社保。
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黄春香律师答:
一、法律分析
(一)关于以“旷工”为由辞退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适用该条款有两个前提:一是规章制度须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理且已向劳动者公示;二是劳动者的行为须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
您弟弟仅一天未上班、三次迟到早退,属于一般性违纪。除非公司考勤制度有明确量化的“严重”标准(如“累计旷工X天以上可辞退”),否则一天旷工加三次迟到早退,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难以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此外,如果公司此前对考勤管理松散、默许类似行为,事后突然以此为由辞退,法院很可能认定属于违法解除。
(二)关于四万元股权转让款的处理
这笔款项属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性质。司法实践观点认为,如果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不能适用协议中“股份未到期前员工中途离开公司,公司只按成本价回购”的约定。也就是说,因公司违法解除导致离职的,员工有权主张更有利的回购条件,而非完全受制于协议中对“员工主动离开”的约定。公司声称“未到成熟期只能退10%”,需要看协议中是否有明确依据,若无,则缺乏合同支撑。
(三)关于未续签劳动合同和未缴纳社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最多支持11个月)。另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公司要求员工自费三万多元参加培训,没有法律依据,员工有权拒绝。
二、维权步骤
第一步:固定证据。保存股权协议、付款凭证、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如有)、沟通录音或微信记录、入职材料等。
第二步:申请劳动仲裁。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1)确认辞退违法,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二倍);(2)支付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要求补缴社保或赔偿损失;(4)就4万元股权款问题一并提出,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回购或返还。仲裁时效为一年,建议尽快启动。
第三步:提起民事诉讼。
注:律师解答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