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民生银行有一笔经营性抵押贷款和一笔住房按揭贷款;因经营性贷款到期,然后银行操作用按揭贷款的残值为其提供担保,但是办好了担保抵押后,经营性贷款却没有发放,而抵押物也没有解除,疫情期间导致我两笔贷款相继发生逾期,银行后来却通过司法程序拍卖了我的按揭住房,导致我重大经济损失。我将此事举报到国家金融监管局,通过调查核实出具了调查意见书,明确株洲民生银行未按(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范担保,违反了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规定明确了该贷款为主合同无效即担保合同无效的事实。
综上所述,目前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家庭基本生活无法保障,而民生银行方面对此违法违规行为却置之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