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罪的责任形式是什么?

2025-01-10 15:41:34

导读:窝藏罪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

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窝藏、包庇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犯罪的人自己窝藏、逃匿的,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能成立本罪。问题是,犯罪的人教唆他人对自己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是否成立本罪?共犯成立说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与窝藏、包庇者成立共犯。其理由是,刑法不处罚犯罪人自身的隐藏、逃匿行为,是因为没有期待可能性;但教唆他人窝藏、包庇自己,则使他人卷入了犯罪,也不缺乏期待可能性,故成立犯罪。共犯否认说认为,在犯罪的人自己窝藏、逃匿并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教唆他人对自己实施这种行为的,也不应成立犯罪。专家赞成共犯否认说。此外,犯罪的人窝藏、包庇共犯人的,应具体分析。如果专门为了使共犯人逃避法律责任而窝藏、包庇的,成立本罪;反之,倘若专门为了本人或者既为本人也为共犯人逃避法律责任而窝藏、包庇共犯人的,则不宜认定为本罪。但是,如果明知共犯人另犯有其他罪而窝藏、包庇的,应认定为窝藏、包庇罪。

犯罪人的近亲属对犯罪的人实施的窝藏、包庇行为,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得以本罪论处。共犯人之间相互窝藏、包庇的,也不得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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