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姐2022年3月28日入职某工厂,她与工厂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第一次合同期限是2022年3月27日至2025年3月27日,第二次合同期限是2025年3月27日至2026年3月27日,两份劳动合同均未留给我姐姐一份,而是由工厂的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收走,留存工厂处。
2026年3月28日,工厂人事部门逼我姐姐签订临时劳务用工协议,而不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月份以来, 工厂人事主管逼我姐姐自己主动辞职,我姐姐不肯。人事主管逼她签订五天八小时协议。我姐姐被迫签了。这样的话,工资少了很多。因工厂未给我姐姐购买社保。我姐姐6月22日向工厂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目前,要去劳动仲裁。其中一项仲裁请求是:主张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工厂收走了。
请问律师:需要自己提供那两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给仲裁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