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上午,女儿同学因使用我女儿手机被老师发现,手机被当场没收并带至办公室批评教育。老师最初误以为该手机属于另一名同学,第一时间联系了那位同学的家长。在确认手机为我女儿所有后,学校没有联系我,未告知我任何情况,也未对女儿进行任何情绪安抚。导致我对女儿在校期间发生的状况一概不知。
当天中午12:00,女儿按照走读生管理规定正常离校。下午第一节课预备铃响后,有同学向老师报告我女儿未到校。
2026年3月12日13:24分,老师第一次致电我,告知手机被没收及女儿未到校的情况,并转述该同学称,我女儿在当日中午曾向同学流露过大量丧气、消极的言论。在获知女儿未到校且情绪异常如此严重的情况下,学校仅为反复联系我,未能启动任何措施。如:未能第一时间指派老师寻找;未能联系社区或相关机构协助;未能意识到一个刚受过批评、情绪崩溃且失联的未成年人,正处于极度危险之中。学校将自身责任简化为“通知家长”,简单了事。
我在得知女儿上午的情况后下午办完事回到桃江四处寻找,在傍晚听说我曾居住小区有小孩跳楼了,我打电话给以前的邻居了解到是一名15岁左右的女孩,我就急忙赶过去。事后了解,我女儿在下午17时10多分许进入该小区并通过消防通道达到13楼楼顶天台,有业主发现后通知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物管人员仅是打电话报警,然后和其他人员一同围观,未能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在警车到达现场前后,女儿因长时间精神崩溃,在17:57分许最终从13楼楼顶不幸坠亡。
在整个事件中,学校和物业公司均存在管理上的严重失职,对我女儿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学校在明知道我女儿身体状况的前提下,在发现需要与家长及时联系沟通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将情况告知我,导致我丧失了在第一时间介入将事件消化在萌芽状态的机会。在下午因同学报告而提前知悉女儿未到校,并获知“丧气话”这一高危信息后,学校的应对措施仅为反复联系家长,未能启动主动搜寻、危机干预等应急预案,将责任完全推卸给家长,未尽到教育机构应尽的管理义务。 2、小区为封闭式管理,但小区后门长期处于敞开状态,无门禁、无值守,任何人可随意出入,13楼楼顶天台可通过消防通道直上,天台高危,毫无防护,天台门未上锁、无任何防护设施、无安全警示、无人员巡查,对未成年人而言,这是一个完全开放、无阻碍的高危区域。我女儿进入天台后,在13楼高处独自徘徊长达四十分钟,物业没有发现。可见小区安全管理形同虚设。在业主向物业反映后,物业管理人员仅机械地拨打了报警电话,未能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而是和其他人员一同围观,导致我女儿因长时间紧张精神崩溃,最终从13楼楼顶不幸坠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