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交媒体日益融入日常生活,越来越多人习惯通过网络沟通交流,有时也会在聊天中提及财产安排,比如“这辆车以后想留给女儿”,“那笔存款打算给儿子”。这些随口一说、随手一发的文字,真的能当成遗嘱来用吗?这些“网络承诺”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李大叔与刘阿姨有一独生女小芳,后李大叔与张阿姨再婚,婚后没有共同子女。李大叔去世后,小芳将张阿姨起诉至法院,主张李大叔名下某京牌小轿车应由其个人继承所有。小芳提交李大叔本人抖音账号发给其前妻刘阿姨的私信截图,明确表示在其名下的汽车,可以随时过户到小芳的名下。
张阿姨认为,李大叔生前没有遗嘱,车辆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系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本案中,案涉车辆系李大叔与张阿姨婚前购买,属于李大叔个人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小芳主张李大叔生前在抖音上私信前妻刘阿姨,明确表示要将案涉车辆过户给小芳,并将车辆手续交付小芳,以上行为是对遗产车辆作出由小芳继承的意思表示,但即使李大叔生前抖音账号上所显示内容真实,也不符合法律对“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因此相关聊天记录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适用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小芳和张阿姨均是李大叔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由于车辆不适宜实物分割,庭审中,双方对于案涉车辆的价值达成一致。法院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意思表示,从便于执行等因素综合考量,判决案涉车辆由张阿姨继承,张阿姨支付小芳一半的车辆折价补偿款。
法官说法
这个案件反映出一个现实问题:我们在网上聊天时说的话,哪怕内容再清晰,往往也难以直接成为法律上认可的“遗嘱”。原因有三点:
1.遗嘱不能只是“随口一说”。法律对遗嘱形式有明确规定,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每种形式均有严格的生效条件,如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等。本案中,李大叔通过抖音私信向前妻表示“车辆手续可随时过户给小芳”,该私信既无遗嘱人亲笔签名、日期,也不符合其他法定遗嘱形式的要求,无法认定为有效遗嘱,因此案涉车辆需按法定继承处理。
2.没有遗嘱,就按法定继承来分。在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将依法定继承规则处理。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张阿姨作为李大叔的现任配偶,小芳作为李大叔的女儿,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意味着案涉车辆的财产权益需在二人之间平均分配,不存在某一方优先全部继承。
3.遗产不能拆分的,可用折价方式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像车辆、房屋这类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通过“折价补偿”“共有”等方式处理。本案中,双方已就车辆价值达成一致,法院结合双方意愿与执行便利性,判决车辆由张阿姨继承、张阿姨向小芳支付一半折价补偿款,既保障了双方的继承权益,又避免了车辆因分割导致的使用价值受损。
通过这个案子,法官也给大家提个醒:遗嘱的效力以法定形式为前提,仅凭生前非正式的意思表示无法直接产生遗嘱效力。如果真有明确意愿要把某样财产留给特定的人,建议还是立个正式遗嘱,别光靠网络聊天留言。
立遗嘱并不复杂,可选择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或公证等方式,关键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以防日后亲人之间发生纠纷;家中财产安排宜早做规划、明确表达,既是对自己意愿的尊重,也能减少亲属间的争议与误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