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2000元就可获得18台家电?日前,湖北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合同纠纷案件,某房地产开发商在收到2000元后未履行提供18台家电的允诺,需赔偿17000.00元。
某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建始县某小区的房屋中,举办“加购2000元享全屋家电套装活动”,允诺购买房屋的业主,只需另外交纳2000元,在购房款支付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即可获得空调、彩电,冰箱、洗衣机、热水器、微波炉等共18台家电,某开发商并且允诺了其提供的家电的具体品牌、型号。
2021年1月1日,黄某与该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其开发的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房价款50余万元。当日,黄某参加“加购2000元享全屋家电套装活动”,并交纳2000元。黄某如约支付购房款后,某开发商却因资金出现困难迟迟未提供家电。
2025年11月7日,黄某诉至建始县人民法院,要求某开发商赔偿损失。
在2025年11月26日的庭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某开发商赔偿黄某损失17000元,定于2026年1月10日前履行。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黄某参加“加购2000元享全屋家电套装活,与开发商成立民事合同关系。黄某交纳了2000元且支付了购房款,某开发商即应如约提供18台家电。其逾期不提供,构成违约,黄某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一诺千金重”,市场经营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务必三思而行,否则,一旦违约,既可能损害相对人的权益,又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使自己经济甚至名誉受损。
作者:黄志佳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雨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