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汉寿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洗钱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肖某在汉寿县内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成分(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并通过本人或朋友邓某某微信账户收取部分毒资。事后,肖某要求邓某某将所收部分款项转出,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使用。
肖某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肖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汉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多次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情节严重;肖某通过他人账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转换犯罪所得,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向多人贩卖毒品,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
最终,汉寿法院判处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一)贩卖国家管制药品可构成贩卖毒品罪
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近年来,随着打击传统毒品力度加大,不法分子开始利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作为替代品进行贩卖。根据相关法律,明知他人系毒贩或吸毒人员,仍向其贩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肖某明知买家用于吸食,仍贩卖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成分(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利用他人账户转移毒资可构成洗钱罪
洗钱罪的本质在于切断犯罪所得与上游犯罪的联系,通过转移、转换资金等方式实现“漂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规制范围,即在毒品犯罪既遂后,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可单独构成洗钱罪。
本案中,肖某为掩饰毒品犯罪所得,使用他人电子交易账户收取毒资,并将部分款项通过他人转出,以此混淆资金来源,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肖某贩卖国家管制药品后,又试图通过转移资金掩饰犯罪所得,最终面临数罪并罚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
毒品不仅严重危害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幸福,更会诱发各类违法犯罪。请广大群众自觉增强法律意识与防范能力,远离一切毒品及毒品原植物,不吸食、不买卖、不协助转移毒资,切勿因一时侥幸或利益诱惑触碰法律红线。
珍爱生命,拒绝毒品,从每一个人做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