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小哥”未签劳动合同,与快递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包一峰 衡阳县人民法院 雨路 2025-12-09 15:25:39

导读:快递员工资平台发,派件受伤遇“协议甩责”,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判了

快递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由网络公司发放,快递公司凭“服务协议”否认双方构成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近日,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案件

2024年12月20日,黄某入职某快递公司,从事快递收派工作,服从该公司经理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日,黄某通过某平台完成注册,并与某网络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约定快递员与平台、网络公司及配送服务公司之间均不存在劳动关系。

2025年2月,黄某在派件过程中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某快递公司以黄某与网络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为由,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黄某的工资由该网络公司通过平台支付,经查,该笔工资实际由快递公司支付给该网络公司,再由网络公司根据派件情况和双方约定计发给黄某。

黄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对快递公司进行劳动关系确认。2025年5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该快递员与快递公司自2024年12月2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快递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黄某与快递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衡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于2024年12月20日到快递公司从事快递收派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黄某揽单、送单及日常工作是快递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黄某服从该公司的安排和管理,实际为该公司提供劳动,劳动报酬虽由网络公司发放,但资金仍来源于快递公司,视为代为快递公司发放。

案涉相关协议虽约定“任何时候、您与平台、网络公司及配送服务公司之间均不存在劳动、劳务、雇佣关系”,提供方(网络平台)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黄某)责任、限制甚至排除对方(黄某)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约定无效。黄某与快递公司之间是新型用工形式,符合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

据此,法院判决确认黄某与某快递公司自2024年12月2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对此判决,双方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快递员、外卖小哥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规模持续扩大,相应的劳动争议纠纷数量也呈增长趋势。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试图通过“协议约定”“第三方转付工资”等形式转嫁用工责任,本案中,案涉《服务协议》中“不存在劳动、劳务、雇佣关系”的约定,属于不合理地免除了自身责任、限制对方主要劳动者权利的约定,该格式条款约定无效,对黄某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判定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要根据用工事实,从双方用工方式、工作时间、报酬支付、从属性等多方面综合判断。当合法权益受损时,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劳动者增强证据意识,留存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等关键证据资料,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如需要建立劳动合同的,应主动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需警惕“服务协议”等非劳动合同,必要时咨询劳动部门或寻求工会帮助,以降低不规范用工的风险。

作者:包一峰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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