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夫妻缘分已尽,但抚养孩子的责任未了,面对未达共识的课外培训费支出,双方又该如何协商?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2015年,张某与赵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赵小某由赵某直接抚养教育,赵某自愿独立承担小孩的全部抚养费用,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然而,离婚后,赵某未尽到抚养教育义务,从2022年开始,赵小某一直跟随母亲张某生活。2025年,张某因赵某未向其支付抚养费及培训费,向仙桃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要求赵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及2022年至2025年期间小孩的培训费4万余元。
张某:“女儿在参加艺术培训及课外学习辅导的费用较大,双方应共同承担。”
赵某:“我只需支付每月抚养费2000元,不应再额外付钱,况且你也未与我协商支付培训费用等事宜。”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抚养费,离婚后,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赵某自愿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艺术培训及课外学习辅导虽有提升相关水平能力的可能,但明显超出基本教育支出的范畴,张某未能举证证明该支出属于必要的费用,且参加上述培训前,张某未就培训事宜与赵某协商达成合意,故赵某依法可不予分摊相关培训费用。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变更赵小某由张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赵小某年满18周岁,并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认定的教育费主要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参加各种补习班、兴趣班、课外班的费用,各种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范畴,是否分摊应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
本案纠纷产生于离婚后的父母未能就有关款项支付事宜,进行妥善沟通协商。实际上,父母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作为父母,仍应本着为孩子健康成长成才负责的态度,积极协商沟通并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