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媒体创业”热潮兴起的当下,与好友合伙运营社交账号、开设网店,成为许多年轻人的创业首选。然而,当合作终止时,共同运营的账号、网店等虚拟财产要如何分割?价值又能如何认定?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伙合同纠纷。
徐某和柳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7月,双方通过微信协商合伙经营电商事宜,约定由徐某负责总体运营、拍摄工作,柳某负责直播、发货工作,二人出资各半,利润在收回成本后按约定比例分配。二人共同经营一个抖音账号及关联店铺、一个小红书店铺。
2025年3月,二人决定终止合作,但对上述财产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徐某诉至鼓楼法院,请求解除合伙关系并分割财产。审理过程中,双方确认小红书店铺归柳某使用。双方在法院组织下对上述虚拟财产进行竞价。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徐某与柳某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合同,但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徐某与柳某之间存在合伙合同关系。
从微信记录来看,双方已就解除合伙关系形成一致意见,并对合伙期间的账款、库存、保证金、税款等进行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视为双方协商解除本案合伙关系,故法院对原告解除双方合伙关系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抖音账号及抖音店铺是否属于合伙财产,若属于合伙财产应如何分割。案涉抖音账号及店铺均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数据。数据的存储与传播必须依托于平台服务,用户对该账号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受相关注册协议的约束,主要体现为对账号的使用,并不享有所有权,故本案仅就案涉账号及店铺的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进行认定。
抖音账号系柳某在合伙期间依徐某指示所注册,抖音昵称亦由徐某命名。在微信聊天中,柳某确认抖音账号中的视频素材由徐某负责拍摄。据此,该账号属于合伙财产。
双方在合伙时仅约定如何进行分红,未约定散伙时如何分配合伙财产,法院判决由徐某取得抖音账号使用权,同时,根据双方出资的比例、竞价申报金额,判决徐某向柳某支付相应合伙补偿款。
抖音店铺注册于双方成立合伙关系之前,属于徐某的个人财产,但在合伙期间,柳某对抖音店铺的成长亦有贡献,故法院参考竞价申报金额酌定由徐某向柳某进行相应补偿。
鉴于抖音账号及店铺的保证金均由双方共同支出,现确定该虚拟财产归徐某使用,故徐某应向柳某返还一半的保证金。因小红书店铺归柳某使用,故柳某应向徐某返还徐某支付的小红书保证金,若是需要徐某协助办理手续,徐某应亦予以协助。
法官提醒
网络时代,粉丝数量与流量已直接体现为现实的经济价值。运营成熟的自媒体账号、网店等数字资产,具备明确的商业价值与财产属性。在合伙人清算时,该类财产应与实体货物、现金等一并纳入分割范围。
法官在此提醒,在进行自媒体、电商等合伙创业时,建议签订书面协议,除约定出资、分工、分红外,也应约定解除合伙关系时的分割方式以及账号转移、客户资料交接等具体事项,避免日后出现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