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此案的审理,不仅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拒执行为“零容忍”的坚定立场,更向社会传递出“维护司法公信、筑牢诚信底线”的强烈信号。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李某某因婚姻纠纷被法院依法判决,从当年10月起,每月月底支付其两名未成年子女抚养费1600元,至两个小孩成年。
2024年1月起,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两个小孩的母亲)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又陆陆续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严正告知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判决将面临司法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但其置若罔闻,仍不履行。鉴于其拒不履行的行为,法院在2024年10月、2025年1月、2025年7月,3次对李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其中只有2025年1月对其司法拘留时履行了部分义务。截至2025年11月6日,李某某只支付了8000元抚养费,尚差2万余元未执行到位。
多次劝导、警告、拘留无效后,今年11月法院将此案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明,2024年5月,李某某的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公司赔付了46万余元给李某某及其妹妹,该赔偿款全部汇入至李某某的妹妹账户中。2024年6月,李某某的妹妹将其中的30万元交给了李某某。公安机关立案后,李某某仍然隐瞒赔偿款去向,谎称给亲戚投资。
2025年11月14日,李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迫于压力,李某某的妹妹将2万多元执行款打到法院账户上。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履行了执行款项,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并非没有履行能力,而是主观上恶意抗拒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郑重提醒:“拒执”非儿戏,在涉罪立案后,再还钱,也得“刑”!法律的权威不容挑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切勿抱有“拖一拖、躲一躲就没事”的侥幸心理,任何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