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广大驾驶员朋友敲响了警钟。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田某驾驶小型轿车载乘李某等人进入某小区。因未录入车牌,车辆在道闸杆前停下。停车后,坐在后排的李某开门下车,此时栏杆打开,驾驶员田某在未观察车辆周围环境的情况下,行车起步,车辆后轮碾压到准备关车门的李某脚部,致其受伤。后李某住院治疗,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田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田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辩称车辆停稳后,李某是在下车过程中受伤的,其仍属于“车上人员”,非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对象,仅在座位险(3万元)范围内进行赔偿。
2025年3月,李某将田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交通部门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与事实相符,对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下车时仍属于‘车上人员’,只在座位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机动车保险合同的约定,车上人员责任险中“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外的受害者。据此,判断原告是属于车辆“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事故发生时是否身处保险车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结合李某受伤部位与驾驶员田某及车辆上人员的陈述基本印证的事实,可以认定李某系下车后与车辆刮撞导致受伤,事故发生时处在车辆之外,不属于“车上人员”,而属于该车“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付。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车辆之上,一个身体离开座椅、双脚接触地面的简单动作就可能导致从“车上人员”到车辆“第三者”的身份转化。因此,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
一、停车前提示。在接近目的地时,提前告知乘车人准备下车,并提醒其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如后方来车、行人等);
二、停车后确认。1.选择安全地点停车,避免在禁停区域或视线盲区停车。2.停车后通过后视镜或回头观察,确认乘车人已安全下车且车门完全关闭。3.若乘车人为儿童或行动不便者,应主动协助下车并确保其安全;
三、紧急情况处理。若发现乘车人未下车或意图在危险区域下车,应及时制止并引导至安全地点。
同时,乘车人也要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下车前与驾驶员沟通,确认安全再离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