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白某雇请石某使用无人机为自己的农田喷施除草剂。不久后,邻近农田的许某发现自己种植的莲藕荷叶发生卷叶现象,认为是白某在用无人机除草时农药飘洒到荷叶造成,遂与白某发生争执。因就损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许某遂将白某和石某诉至法庭。
争议焦点
施药行为与藕田受害是否有因果关系;双方的责任大小及责任承担。
法院审理
临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白某、石某使用无人机喷洒除草剂时周边并无他人作用,且作业过程中必然会造成药液漂移,白某、石某喷药在前,许某所在藕田产生药害在后,根据庭审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确信其施药行为造成许某财产损失具有高度可能性,故认定施药行为与财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白某作为施药行为的受益方,在明知除草剂对周边藕田有损害作用以及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仍使用无人机喷洒,且未提前向石某提示并告知其尽可能采取对周边环境影响最小的作业方式;施药前也未通知许某,导致许某未能及时发现药害减害止损。发现药害后,白某也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许某损失进一步扩大,故白某对许某损失具有过错。
石某受雇从事无人机植保飞防作业,与白某构成承揽关系,其在作业中应采取合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避免对邻近田块农作物的损害,现因无人机的管理和使用不规范,造成许某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许某擅自将其承包的农田挖塘种藕,用于生产经营“非粮化”经济作物,不符合国家政策,且致周边农田水稻在使用农药时不可避免影响到案涉藕田,自身存在过错;在发现药害后,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综上所述,酌情确认藕田实际损失为8440元,根据各方过错程度以及该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酌定白某及石某各自承担30%赔偿责任,即各自赔偿2523元;其余损失由许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科技帮农户“省力”,但无人机飞防在讲效率的同时,更要守责任。农业种植者在采取无人机喷洒农药前,应当对相邻土地种植情况予以了解,做好风险评估,并采取合理、必要的防护措施。操作时应当由专业人员严格依照操作规范进行作业,并充分考虑天气、风向、时间等综合因素,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作物损害,减少矛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