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大多数劳动者往往只关心自己有没有拿到报酬,并不关心自己签没签劳动合同。那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能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近日,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某建设公司系某农贸市场改造项目承建单位,江某经人介绍到该项目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按30元/平方米计算,并按工程进度付款。工作期间,某建设公司会计通过其个人账户向江某支付报酬,每次转款金额不等,并备注“农贸市场水电”。
后江某在该工地干活时受伤,江某与某建设公司因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该公司以江某干活期间自备劳动工具、自行安排劳动时间、不受公司管理约束为由,主张与江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江某与某建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考量。
首先,江某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未体现出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在工作过程中,江某自备安装工具,自行雇请小工为其帮忙。其次,从工作时间上看,江某的工作时间较为灵活,公司未对其进行考勤和监督管理,且江某在从事案涉水电安装工作之余,还曾为其他人员干活。
再次,从工资支付方式上看,案涉工作报酬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按工程进度进行支付。
最后,从案涉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的内容看,虽然某建设公司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进行了盖章确认,但劳动关系并不属于工伤认定的必然前提,且在此过程中该公司亦对劳动关系提出异议。
综上,江某的工作自由度较高,不完全受某建设公司的管理,双方之间未建立稳定的管理和从属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释法
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应具有日常性、继续性、隶属性、管理性等特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日常实践中,涉及工程建设项目中可能存在劳动、劳务、承揽等多种法律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劳动关系成立,需综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一)主体合法性:双方都是符合订立劳动关系的主体;(二)人身从属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经济从属性: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生产资料、工作场所,用人单位是否持续、定期为劳动者发放工资报酬;(四)组织从属性: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此提醒,书面的劳动合同可以有效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积极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广大劳动者应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与用工有关的凭证、工牌、考勤表、值班表等证据,避免产生争议后举证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