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权益,却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近日,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原告阳某在信访18年后选择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村民小组退还其家庭承包地1.08亩。法院立案审查后认为,原告阳某的撤销权已经消灭,裁定“不予受理”。
“本来是1.62亩耕地,却把其中的1.08亩划为‘公田’,只留给我们家0.23亩地种,这公平吗?”原告阳某对湖南省隆回县某新村第二村民小组(后更名为某新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土地分配表示不公。
事情要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原告阳某是湖南省隆回县某新村第二村民小组成员。其家庭在本组承包了1.62亩耕地,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阳某诉称,2007年,该村民小组因自行开发土地,强行将其承包的1.62亩耕地中的1.08亩划为“公田”,只留给其家庭0.23亩土地耕种。阳某认为,村民小组的这一调整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在接下来的18年里,阳某不断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要求解决其土地问题。
2023年5月,阳某所在镇人民政府出具了答复意见书。镇政府经调查认定:阳某原有1.62亩耕地情况属实,但土地调整的原因并非因为2007年开发,而是因为1999年修建省道公路。因公路建设无偿占用了部分农户耕地,村民小组需要重新调整村民的农田面积。通过村民小组集体商议,同意将所有耕地总面积按户籍人口平均分配并抽签分配到户。当时阳某家庭户籍人口为2人,村民小组按照方案给阳某家庭分配了宅基地以及0.24亩耕地,后阳某将分配给本户的宅基地转让他人。镇政府答复意见认为,阳某在享受了宅基地分配权益后,又以本户少分土地为由信访的问题“不属实”。
阳某对镇政府的答复不满意,又向上级政府部门提出信访复核,未果。
2025年,阳某将某新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其承包耕地1.08亩。
隆回县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后认为,原告阳某系某新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成员,因不服原某新村第二村民小组关于土地调整的集体商议,要求退还其家庭原承包地。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某新村第二村民小组的决议系2007年作出,原告阳某至2025年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5年,阳某原本享有的撤销权已消灭,故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作出后,阳某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法律概念是除斥期间。什么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又称不变期间,是法律对某种权利所预定的一个不变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权利本身即告消灭。它与诉讼时效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但权利本身依然存在;而除斥期间届满,权利彻底消灭。法律规定除斥期间,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稳定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避免陈年旧账纠纷,影响当下的稳定状态。
本案为何适用除斥期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求法院撤销侵害其权益的集体决定,该项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就被法律严格限定在“双轨制”期间内:主观起算点为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知道分配方案内容)起1年内。客观起算点为从决定作出之日起,无论当事人是否知晓,最长保护期限为5年。5年期满,撤销权“绝对地、当然地”消灭。
本案原告阳某即便以其最晚可能知晓方案的时间计算,也早已超过1年;而从决定作出到起诉,更是超过了5年的最终底线。因此,原告阳某失去了请求法院撤销该方案的实体权利。
法官提醒,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赋予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公民积极、及时地维护自身权利。权利的行使有“保质期”,错过期限,即使有理,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当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土地权益、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重大财产性权益受到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侵害时,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务必牢记“一年”和“五年”这两个关键时间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