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签配偶姓名规避债务,想让借条变废纸?

甘孟德 华容县人民法院 雨路 2025-11-21 17:07:24

导读:法院: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行为十分普遍,规范的借条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关键。然而,若有人在出具借条时冒签配偶姓名,并试图模糊自身的借款人身份,其债务是否就能因此免除?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实际借款人王某承担还款责任。

2013年12月6日,王某向刘某借款,并在未获得张某(王某妻子)同意情况下,冒签张某姓名,出具借款单一张,载明今借到刘某500000元,借款人张某,担保人王某。当日,刘某根据王某的指示,向王某指定的李某的银行账户转账39万元,并另行向王某支付了11万元现金。借款初期,王某正常支付利息,但自2015年4月起,王某未再支付任何本息。刘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对此王某辩称王某未在借款人处签名,王某未收到刘某出借款,张某对借款一事不知情其本人也未签名,所以借条是废纸,王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在借款人处签署“张某”姓名,该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事后未得到张某的追认,对张某不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出具借条时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其选择将他人的名字签于借款人处,而将自身名字签于担保人处,该行为意在模糊其真实的借款人身份,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其作为实际借款人的民事责任。结合款项系由王某经办、刘某亦是根据其指示付款、后续王某在微信聊天中多次就还款事宜进行沟通等事实,法院认定王某是本案的实际借款人,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遂对刘某要求王某承担500000元对应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后语: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最直接、最核心的证据。签署借条时,明确各方身份及法律地位至关重要。该案中,王某试图通过“冒名借款、自居担保”的方式规避自身作为实际借款人的责任,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均应秉持诚信:

对出借人而言,在出借款项时,应审查借条内容是否清晰、规范,确保借款人、担保人系本人亲自签名,并明确各自的身份。对于大额借款,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保留凭证,同时应对借款用途、还款期限、利息等关键信息作出明确约定。

对借款人而言,应如实签署自己的姓名并明确身份,切勿试图通过冒用他人姓名或模糊身份的方式来逃避债务。民事纠纷注重实质法律关系,一旦被证实为实际用款人和债务承担者,即使签名位置存在“技巧性”安排,最终仍需承担还款责任。

作者:甘孟德
来源:华容县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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