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一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蒋奥璇 炎陵县人民法院 雨路 2025-11-27 10:29:13

导读: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让胜诉权益触手可及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人民法院通过限制出境措施成功执行和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唐某在出境受阻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还款义务,与申请执行人任某达成和解,并当场支付部分欠款。

该案源于任某与唐某民间借贷纠纷,在审理法官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一年内唐某分期履行65万元的债务,然而,在第一期还款期限即将届满时,唐某仅归还分期的部分款项,任某多次催要约定的分期其余款项,无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通过多方调查走访,查询了被执行人唐某的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虽查到唐某在炎陵县城有房产,但已被别的法院先行查封且该房产设立了抵押权,任某胜诉权益兑现非常困难,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今年10月底,任某通过多方打听得知,唐某在乌兹别克斯坦有安装电梯的业务,最近可能要赴乌兹别克斯坦处理生意上相关事宜,遂将该线索告知法院。执行法官于是针对性的查询唐某的出入境证件,引导任某向法院提交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申请。依申请,炎陵法院依法对唐某采取限制出境强制执行措施。不久,出行受限的被执行人唐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请求协商还款事宜。在执行法官组织调解下,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当场兑现5万元欠款,任某同意解除唐某限制出境措施。

这次限制出境执行决定是炎陵法院今年首次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实践,也是“五项重点工作”专项执行行动的又一战果,下阶段,炎陵法院将继续加强执行力度、持续亮剑,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限制出境,别名“边控”,是为防止被执行人以离境方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法定程序在国(边)境口岸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等相关惩戒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不准出境。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相关人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都属于限制出境的对象,在民事诉讼中,对于被执行人,若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符合限制出境的条件,应当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惩戒措施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

作者:蒋奥璇
来源:炎陵县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收藏